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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2020-01-19

  

沪府规〔2019〕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房屋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居转户申请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注: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居转户申办材料

  

一、《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点击下载空白表格。表格系统生成,自行打印,内含申请报告、申请人承诺与授权,用人单位报区人社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者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证明【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四、本市落户证明材,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4、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无。

  

5、“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五、补充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2、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等税单【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3、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六、配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视情况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配偶随迁:

  

(1)配偶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配偶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3)配偶承诺与授权【与主申请人共同签署】。

  

七、子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视情况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随迁子女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八、以(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申报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依条件提供。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2、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专业岗位的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如: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医师(护士)提供医师(护士)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上海技能提升报名指导入口

  

九、以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依条件提供。

  

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获奖证书。【省部级奖项及个人荣誉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人事档案】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者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以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依条件提供。

  

(1)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以科创条件申报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依条件提供。

  

1、符合科创人才政策第四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股东身份材料(企业验资报告)

  

(2)投资协议

  

(3)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材料

  

(4)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2、符合科创人才政策第五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材料(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等

  

3、符合科创人才政策第六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股东身份材料(企业验资报告)

  

(2)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材料

  

4、符合科创人才政策第七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单位税务申报截图。

  

以临港新片区条件申报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函。

  

以张江科学城条件申报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张江科学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表。

  

以其他人才条件申报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世博女兵另需提供征兵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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