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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求职三个月无奈做了四次胸透,入职体检何时能共享,再也不用为份工作一遍一遍抽血了?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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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求职的时候有没有做过入职体检啊?

  

最近,深圳特区报就报道了一位从海外留学归来的毕业生,在深圳求职,三个月内经历了四次入职体检,血是一遍又一遍的抽,连胸透也做了四次……重复烧钱是其次,这健康受损可事关重要。

  

在这个雨伞、衣服、鞋子、自行车、汽车、房子……都能共享的年代,入职体检报告何时也能共享?

  

  

范先生今年4月从德国留学归来在深圳求职。从今年5月到8月,由于待遇、工作环境等原因,短短三个月,他频繁跳槽,先后入职4家单位,每家单位都要求他去指定医院体检。每次体检都要抽一遍血,做一次胸透,就这样他三个月内被抽了4次血,接受了4次X光扫射。

  

若你还记得自己的求职经历,对这种入职体检一定不会陌生。一定也会相信,像范先生这样的遭遇并非孤例。

  

左边小吴右边,今年7月份刚刚从深圳大学毕业,求职过程中也是饱受重复体检之苦。去年年底,为了拿到更多录用通知书,他两个月内接连做了5次体检,拍了3次X光。

  

短时间内重复体检,每次都要重复支出体检费,先不说这钱烧得有没有必要,但就身体而言也绝非有益。

  

周到君特意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早在1993年卫生部就颁布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青少年的体检,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射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X射线接触量过多,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放射损害,导致免疫力下降。特别是眼睛、甲状腺等敏感部位容易受到损害,严重时甚至会诱发恶性肿瘤或白血病。因此,医院并不建议半年内接受多次X光检查。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曾经做过一次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61.4%的受访者在求职过程中经历了重复体检。其中50.8%的受访者体检了2-3次,9.6%的受访者体检了4-5次,1.0%的受访者体检了6次及以上。仅38.7%的受访者只体检了1次。75.4%的受访者在求职中遇到过先体检后面试的情况,74.3%的受访者觉得招聘过程中重复体检的情况普遍。

  

统计下来,平均一次求职就要接受3-4次体检,而胸透作为必查项目,已经远远超出医生的建议次数了。

  

体检报告为什么不能通用?

  

为什么不能由相关部门出台规定,求职者在本市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的体检报告,本市的所有用人单位一律实行互信互用呢?

  

其实,近年来,已经陆续有不少地方推行相关的规定。

  

2011年起,广东深圳、东莞等地规定,应聘人员只需持有一份相关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体检报告,一年之内无论找几次工作都不用再做体检。

  

2017年底前,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建成“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入职入学体检报告共享平台”,从2018届高校毕业生开始,实现入职入学体检报告的统一上传和网上共享。

  

  

关于入职体检这事儿,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是这么分析的:

  

入职体检这件事儿,左边法律右边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做,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许做。

  

常规的入职体检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也有助于员工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只要双方约定无异议,体检这事儿可以有。

  

但并不是所有人入职前都必须要做入职体检的,除了一些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者餐饮、家政等需要持健康证上岗的岗位。

  

尽管左边法律右边没有对入职体检下禁令,但并不意味着入职体检可以为所欲为。

  

○入职孕检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所以,不得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除非这些岗位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否则,这属于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乙肝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最高处1000元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部2011年发布的《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一般的职业在入职时不检测HIV抗体,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自行决定检测HIV抗体,劳动者有权拒绝。

  

当然,也有需要体检的例外规定。比如,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不能担任公务员、不得入伍。部分地区的法条规定,某些职业如药品从业人员等在入职前,需要检测。例如,《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规定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不能上岗。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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