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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硕士自制火柴枪售卖被当“真枪” 4月4日一审宣判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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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熊浩然实习生尹凤意

  

自己做的“火柴枪”到底算不算枪,两天后,今年32岁的郑宇哲将等来明确的答案。

  

因为在网上开店售卖自己设计生产的火柴枪,去年7月,郑宇哲被上海宝山警方带走调查。同年11月,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至8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4月2日,封面新闻(thecover.cn)从郑宇哲母亲于文萍和宝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将于4月4日正式一审宣判。

  

海归硕士网络卖“枪”被调查

  

郑宇哲被警方调查源于因为另外一件案子。

  

2017年中,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捕嫌疑人郭某,并搜出四把玩具枪,其中一把枪从郑宇哲处购得。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郑宇哲制造出售的那把玩具不是枪支,其余三把玩具认定为枪支。同时,三把枪支中的其中一把,被认定为改装枪支,可以发射钢弹。7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赶赴西安找郑宇哲。于文萍此前受访时表示,“他们来是因为怀疑是我儿子改装的这把枪,并不是因为他卖火柴枪”。

  

“我儿子还信心满满跟我说,妈妈,绝对不会,我从来没有改过,也从来没有做过那么大口径的枪轮。”上海公安一次来了四个人,表示只是让郑宇哲去比对一下,看看是不是他做的改装。据了解,经上海警方核实,郑宇哲没有参与改装枪支。

  

听到这个消息,于文萍以为悬着的心可以放下了。但后续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她的想象。上海警方在西安找到郑宇哲时,还在他的车里找到了四把火柴枪。这四把火柴枪和郑宇哲一起被带到了上海。同时也是这四把火柴枪,改变了他的生活。

  

火柴枪被鉴定为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据了解,1986年出生的郑宇哲高中毕业后赴俄罗斯留学,8年间从预科读到了硕士,2015年回国从事设计工作。于文萍回忆,儿子从小就是个军迷,动手能力非常强。回国以后,电商平台上的火柴枪吸引了他的注意力,工作闲暇时间,他开始自己手工制作火柴枪,并在网上出售。单价在300元左右,平均一个月能卖出10到20把。

  

上海警方带走的4把火柴枪被送到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8月7日,鉴定结果出炉,这四把火柴枪,被认定为“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在鉴定通知书签名栏,郑宇哲表示申请重新鉴定。

  

2017年11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郑宇哲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至8年。

  

2017年12月,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今年1月,在被羁押100多天后,郑宇哲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回家。

  

对话当事人

  

母亲:就算判无罪也不会再做火柴枪

  

封面新闻:4月4日宣判,你对结果持什么态度?

  

于文萍:我比较乐观,我觉得我儿子应该是无罪释放。

  

封面新闻:目前郑宇哲状态如何,这件事对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于文萍:现在他找了个工作正在上班,状态还好,情绪各方面都还不错。但是影响肯定是有的,毕竟被羁押了这么久。他以前比较爱和我沟通交流,但是这个事,他都不愿意和我多说,我也不好多问他。

  

封面新闻:据了解,上海警方对于郑宇哲制作的火柴枪有两次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并不一致,你怎么看?

  

于文萍:公诉方和警察那边表示两次鉴定的火柴枪不一样,但我儿子制作的火柴枪都是统一规制的,不存在不同型号,所以两次鉴定的火柴枪肯定是一样的。对于鉴定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庭审的时候我们也当庭要求过对两个不同鉴定结果的枪进行当庭比对,但法庭没有采纳。

  

封面新闻:最近最高法和最高检针对涉及气枪的刑案定罪问题给出了批复,你觉得这个批复对郑宇哲案有什么样的影响?

  

于文萍:虽然这个批复没有直接提到火柴枪,但是这个批复明确了一个精神,要综合考虑,不再单单只看枪口动能比这个要素,所以我觉得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吧。

  

封面新闻:如果宣判无罪,郑宇哲还会像之前一样制作火柴枪售卖么?

  

于文萍:肯定不会了。这个事对我们家影响比较大,目前来说就算判无罪他(郑宇哲)肯定也不会再做了。如果判决结果不让人满意,我们会继续上诉。

  

相关新闻链接

  

“两高”批复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

  

近年来,因为玩具枪和仿真枪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什么样的“枪”才应该被认定为枪支也引发了司法从业人员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批复中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称,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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