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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上海落户最新政策出台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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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政策,学生可以挪到小板凳上,对比具体细节,看看在个人学历要求、工作单位要求等要求上,是否完美符合标准。1.1个人学历要求选项1海归博士可落户选项2海归硕士(a)国内211名本科毕业生,来自任何正规国外院校的研究生(b)国内非211名本科毕业生,国外500强研究生(c)国外正规本科硕士(d)国内外联合培养硕士,国内211名或国外500强硕士,并在国外学习6个月以上获得学士学位选项3海归(e)国外500强本科课程,学习时间1年以上;f)在国内外联合培训本科课程,在国内外获得两个学位证书供选择4学习访问;g)国内硕士学位,并担任访问学者1年以上;一)国内副高级职称以上,出国留学1年以上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的,需出国留学1年以上,并获得。这里有一个共同的考点,就是对国(境)外学习时间的要求。这里有一个官方解释链接:出国(境)留学时间有什么要求?答:留学、访问学者一年以上,扣除回国时间,需要365天。其他学位持有人累计学习时间不应少于180天。1.2工作单位符合要求。

  

对于pton1-4,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和个税的时间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6个月(在考点注意“连续”和“同一单位”)。社保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数字一般在每年3月31日公布)。2019年:【7832元】【8211元】从2020年7月1日起:【那是因为今年5月1日的第二首《惊喜特调》从7832提高到了821。

  

1.因此,2019年社保基数要求分两个时间段分段执行: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仍沿用7832的社保基数;1919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适用8211社保基金。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每年4月1日本应上调的基数推迟到7月1日,上调数字为9339元。符合选项5的,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和个税*时间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基数要求: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的1.5倍*2019年:1919年4月1日-1919年10月31日:7832*1.5=元]1919年11月1日-2010年3月31日:二、如何判断自己的社保基数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来说,财务和人事都非常正规的公司为新员工第一份工作设定的社保基数,等于税前工资。如果不放心,可以在入职时和HR确认。第二个问题,有一个通用的公式和公式,就是在哪个时间段,需要满足社保基数规定的哪个时间段。比如,假设你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工作,那么从7月到19年10月,你的社保基数至少需要达到7832元,从19年11月开始,你的社保基数必须达到821元。个人建议:找工作谈左边offer右边的时候,要和HR谈定下来的需求。

  

最好是找一家有帮助海归落户经验的公司,找一份第一份工作就能达到社保基数起薪的工作。尽量不要等到入职后才发现公司不配合结算,或者你拿到的工资不符合结算资格,到时候换工作会很费时间。1.3其他要求*工作合同有效期一年(含)以上,合同剩余有效期六个月以上*试用期满后才能开始申请*回国后一直在上海工作(即,回国后不可能在其他省市交过社保)*回国后累计失业时间不到两年(注意关键词“回国后”)*合同社保税的三个基数要合理对应(最好三个数字相同,或者税基高于社保基数,最高允许税基低于一个月)(注:创业会比较困难。在其他材料不变的基础上,要求申请人为法人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公司实缴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还需提供公司最近连续6个月的税单,零税单无效。所以一些回国创业的小伙伴,帮助公司员工落户,但是他们的创业申请经历了无数波折。所以,我个人建议,如果不能创业,就不要去。

  

2.流程指南《留学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项的依据是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工统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委第二条申请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基本要求,而申请人应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具有用人自主权,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信誉良好,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Ranking’sAcademicRankingofWorld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四条激励条件(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第五条申请的提出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第六条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1.企业验资报告。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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