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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上海留学生创业补贴政策大合集!!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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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这件事,

  

热血、激情、充满挑战。

  

可能许多人心中,

  

都萌发过创业的种子,

  

也有很多人都会觉得创业成本高

  

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

  

刘女士告诉大家,创业在我这,soeasy!

  

今天,来给大家汇总一些上海市的创业优惠政策~

  

想要政z策全文的宝宝私信我哟~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两年以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2)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该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

  

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2)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其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内一处经营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2)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本市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农民合作社按本市当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3)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创业见习

  

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创业准备活动。

  

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

  

创业见习补贴

  

申请对象

  

在本市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中见习的学员。

  

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2)商业保险。

  

创业见习基地

  

申请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

  

(2)凡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3年及以上、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园区”),可申请成为园区类创业见习基地。

  

创业见习基地补贴

  

申请对象

  

经本市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

  

(1)见习带教费补贴: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2)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六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1)35岁(含)以下,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35岁(含)以下,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35岁(含)以下,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4)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4)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标准

  

(1)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2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2)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1)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4)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5)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标准

  

(1)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2)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申请条件

  

(1)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3)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4)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政策标准

  

(1)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30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2)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贷款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政策申请及咨询

  

上海市各区公共创业指导服务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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