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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引进国外人才通知[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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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文件

  

津外专(2008)7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外技术、

  

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引智部门:

  

现将《天津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项目”)的管理,健全完善引进人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提升引进人才项目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项目管理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以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地区、行业、部门的建设发展需求为重点,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引进人才项目按项目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按经费资助,分为国家资助项目、地方资助项目、地方资助备选项目、不予资助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

  

第四条引进人才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引进人才项目应当经项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列入当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是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引进人才项目的决策建议;

  

(二)编制本市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和年度计划建议,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编制地方资助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评审程序,公布和下达批复意见,核销按规定执行的引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

  

(四)协调并推动实施本市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

  

(五)组织对本市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估;

  

(六)推广引进人才项目成果。

  

第六条区县和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引智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工作部门”)是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和年度计划建议,报送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二)协调落实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工作;

  

(三)组织对本地区、行业、部门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总结和评估;

  

(四)推广所属项目单位实施引进人才项目取得的成果和管理经验;

  

(五)承接国家及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于每年9月份下达申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的通知。

  

第八条引智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天津市外国专家局要求,受理所属项目单位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和经费申请,指导项目单位填写《引进技术和人才项目申请表》,并对项目单位的条件以及项目在国内外所处水平、引进专家的必要性、预期达到的效果等进行论证。

  

第九条引智工作部门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进行接收汇总,将申报项目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形成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申报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工作部门应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智工作部门出具的《关于申报XX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函》;

  

(二)《XX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汇总表》;

  

(三)项目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电子文档材料。

  

第十条申报专家组织项目的,应在每年8月中旬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

  

第四章评审与审批

  

第十一条地方资助项目应当经项目单位申报、引智工作部门初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引进人才项目,应当邀请3名以上同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将专家初评意见填写在《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评审意见”栏内。

  

第十三条引智工作部门对所属项目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引进人才项目汇总后,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上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四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工作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类,分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重要程度并排序。

  

第十五条市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地方资助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地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以及地方资助备选项目和不予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获得批准后的引进人才项目由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及时下发到引智工作部门,并报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工作部门申请的引进人才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受理和一次审批。

  

第十八条国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实施与总结

  

第十九条引智工作部门收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后,应及时转发给项目单位,指导项目单位实施引进人才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制定引进人才项目执行计划,并将《外国专家来津工作日程安排表》于外国专家来华前两周,分别报送引智工作部门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重要引智成果或发生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引智工作部门和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部分项目,项目单位须在每年9月中旬上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做好专家接待准备工作,对外国专家进行短期培训,并根据引进人才项目执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引进人才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引智工作部门报送《引进技术和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引进人才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书面材料以及反映专家工作和引智成

  

果的图片资料)。其中,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应在当年7月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实施情况小结。

  

第二十四条引智工作部门汇总项目单位验收情况,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报本市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并报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项目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成。未完成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

  

第二十六条不及时上报引进人才项目总结的项目单位,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将不受理其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及经费申请。

  

第二十七条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应当根据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检查项目单位的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资金拨付与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按照《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常规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还可资助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资助专家工薪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的工薪或报酬的60%。申请专家工薪资助的,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支付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支付。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资助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除了用于专家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核销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核销,总量不得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预算,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三十二条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合作协议的外国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常规项目经费核销时,项目单位应出具在指定售票点购买往返国际机票的订票单、机票和购票收据复印件;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应有支付凭证;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

  

电路引智专项项目经费核销时,除按照常规项目经费核销项目外,核销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按批复的资助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核销总量不得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预算;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应有支付合同和专家签收凭证;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还应另附国内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引智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引进人才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每年对项目单位引进人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证明

  

我公司员工XX(曾用名: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户籍地:XX,现住址:XX,身份证号:XX,非农业集体户口,已婚。XX于2008年7月1日大学毕业,2011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学历研究生硕士学位。2012年8月22日,与我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现在我公司研发部工作,为有机营养液研发骨干。现由于其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符,给其工作及生活带来许多不便之处,现经其本人申请,我公司研究决定,同意XX的户口按引进人才由XX迁至XX,落非农业集体户口,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07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规〔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和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第五条引进人才数量根据全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总量调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立户登记

  

第六条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八条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分项核准其业务办理权限,并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条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一条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

  

前款第

  

(十)项至第

  

(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

  

(十)项至第

  

(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

  

(十四)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八)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

  

(九)项至第

  

(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

  

(九)项至第

  

(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的。

  

前款第

  

(一)项至第

  

(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

  

(十)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引进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人才引进计划,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本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等,不得作为引进条件。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

  

第二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五章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或备案等手续的;

  

(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正在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拟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二条办理人事立户登记和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力资源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4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0?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左边法律右边、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各部门、各子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转发下去,请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时传达给本部门员工。有意落户大连的员工请参考落户条件及落户手续和程序,按规定办理。如需集团代为办理,网上申请自行做好后,将打印好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其他手续于2012年3月15日下班前交到集团人力资源部李闯处。

  

联系电话:-310

  

人力资源部2012年2月10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七条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公安局及直属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

  

1、贾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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