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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栏目:留学生落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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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国政府《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并结合《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如下相应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入学的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普通护照”、“上海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及有关材料,按时到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于报到日期前一周向留办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持通知单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留办负责纸质学生证和一卡通的办理。

  

???第三条留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护照到留办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学生持通知单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自费留学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缴齐当学年应缴相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和报到者,必须到留办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具体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入学前已经参加过此类体检,且体检结果尚未超过复检年限者除外)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留办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通过国家、政府间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到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按项目相关协议规定办理申请和入学手续。

  

二、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留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到八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留学生在基本学制期间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期)。延长学习期限内的学费按所在专业学费同期标准缴纳。

  

???第八条?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期)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有关留学生培养的教学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三、选课与免修

  

???第十条?已注册的留学生应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选课实施办法》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一条《汉语》、《中国文化》作为留学生必修课程,留办负责组织为全校留学生开设。

  

???第十二条大学英语课程可以作为留学生的选修课,留学生是否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由留学生选择。

  

???第十三条?针对外籍留学生的特点,以下课程可以免修(课程名称根据2013年教学便览):

  

????1.免修课程: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马克思主义原理

  

???(3)概论

  

???(4)思想道德修养与左边法律右边基础

  

???(5)军事理论

  

???(6)形势与政策

  

????2.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他选修课学分替补。

  

???第十四条插班的留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经学院、教务处、留办审核认定后,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其余课程均按照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

  

四、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采用GPA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转专业、申请奖学金、获得学士学位以及评优评奖等的依据。考试、考查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按《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八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课。

  

???第十九条留学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该用中文(汉语)撰写。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用中文撰写的,学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教务处、留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允许留学生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用英语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有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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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根据《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和《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重修课程按最高一次的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次数。

  

五、考勤、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课堂教学采用考勤制。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课者及超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留学生请假规定见?外国留学生考勤及请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新HSK5级(旧HSK6级)以上水平(不含新HSK5级,旧HSK6级)者,可以申请汉语课免考勤。留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提出免考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HSK证书原件。获准免考勤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测验和考试。申请免考勤未批准擅自不听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不合格采用补考重修制。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取得学分,重修学分学费按《上海海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选修课程可以重修该门课程取得学分,也可改选修其它相关符合要求的课程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医院的相关证明,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参与GPA统计。被批准缓考者可参加该课程下次组织的补考,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计)后,由任课教师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二十六条??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及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一)留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留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留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10%的留学生;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提出转学申请:

  

????(一)留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别的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留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允许转学的优秀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入和转出我校的留学生须经学院、教务处、留办批准。对于申请转入我校的留学生,须提交《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等入学材料,并接受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学院学习。

  

???第三十条??留学生转专业、转学办法参照《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七、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国内县级以上医院、或国外正规医院诊断(诊断结果需公证),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学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的课程成绩均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留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留办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留学生休学申请获批准后,须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应征回国服兵役,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保留学籍的年限不计入学生有效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者要求复学,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和留办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留办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国内县级以上医院或国外正规医院诊断(诊断结果需公证)后开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留办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复学的留学生按其课程学习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的年级没有招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八、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已注册的留学生第一、第二学年每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除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可免修的课程外)学分的50%者,下一学年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

  

???第三十九条?试读当学年,留学生取得的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除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可免修的课程外)学分的70%及以上,解除试读。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除服兵役外,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未被批准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不遵守中国左边法律右边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留学生申请退学须经所在学院、留办审核批准,可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有关留学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有关留学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选修依据《上海海事大学辅修制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各学院对所属各专业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经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但所取得学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和留办所有。同时沪海大外[2010]279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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