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房产新政 一年社保或者个税即可在临港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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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20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正式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上海定向优化临港新片区人才购房政策,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才缴纳个税或社保满1年及以上,在临港新片区限购1套住房;
临港购房基础资格(房票):
想在临港买房,首先要有最基础的购房资格(房票)。以下认房认定的规则是在上海行政范围内的住房套数,外地的房产套数暂不计算在内,上海区域内商办性质的房产也不计入套数认定。
一、沪籍单身人士
上海户籍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几种情况。
1.单独名下有房,无购房资格。
2.单独名下无房,且本人和父母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在临港新购1套住房。
3.单独名下无房,但本人和父母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共有超过3套(含3套),无购房资格。
二、沪籍已婚人士
1.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
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在临港新购2套住房。
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在临港新购1套住房。
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在临港新购1套住房。
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在临港新购1套住房。
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3套,无购房资格。
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无购房资格。
2.夫妻双方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
首套房时非上海户籍一方可单独上产证,但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社保或税单证明。
购二套房时,拥有上海户籍的一方必须上产证。
三、非沪籍人士
非户籍人士临港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非沪籍单身人士也有机会在临港购房了);连续3年上海个税或社保(其中至少1年在临港)且名下无房的临港常住人口,在临港工作满1年且已与临港清单内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可在临港新购1套住房。
四、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
提供满一年的本市劳务合同,可临港购买1套住房。
五、上海在读博士
要求已婚并提供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学历证明),可在临港购买1套住房。
六、驻沪部队现役军官
原籍非上海户籍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需军官级别),若已婚、名下在沪无住房,且提供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可在临港购入1套住房。
七、夫妻离异追溯3年
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八、临港落户政策
缩短人才“居转户”年限,人才“居转户”(居住证转户籍)年限从原来的7年缩短到5年,核心人才进一步缩短到3年;引进人才可直接落户。
一、人才购房政策实施范围
为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聚焦区域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为新片区人才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打造具有创新活力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制订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及操作口径。
新片区管委会经济管理范围386平方公里为住房政策实施范围。具体为: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小洋山岛区域。
二、定向微调政策适用对象
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同时须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才为满足本次住房定向微调政策的人才。在重点支持单位工作的人才认证期限由原来的“工作满一年以上”调整为最短只需3个月(2022年新政)
2.1单位条件:
1、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企业;
2、新片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定期更新。
2.2个人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
5、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三、选房购房制度适用对象
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制度适用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1满足上述2.2个人条件之一,同时须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符合2.1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新片区购房资格的人才。
3.2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符合上述2.1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本市购房资格的常住人口。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采取统一认筹、分批摇号选房。
四、认定流程
4.1单位清单:
新片区管委会根据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每年制定单位准入清单(详见下文)。
4.2认定方式:
符合条件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稳定就业条款,凭单位出具的同意购房意见书和劳动合同、本人承诺书,由新片区管委会出具购房资格确认函作为购房依据。
其余操作流程按现行上海市商品住房政策执行。
五、监督管理
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购房时劳动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将不再享受新片区其他优惠性政策,相关单位为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不再享受新片区相关优惠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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