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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作单位一直未交社保,可以补交吗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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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上海社会保险服务网”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有关业务。

  

事项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一般补缴

  

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申请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办理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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