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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强制迁移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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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离婚,双方一致同意陈某于2019年6月1日前将户口从肖某处迁出,若陈某未按时迁出,则需要承担1000元违约金。肖某认为陈某未履行迁出户口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标的所涉违约金承担等相关事实双方存有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判断的事项,法院裁定驳回肖某的执行申请。后肖某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迁出户口之义务,或判决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强制迁出其户口。

  

【评析】

  

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后,一方迟迟不肯迁出户口,另一方可否诉至法院判令其迁离户口呢?

  

法院认为,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户籍管理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公民的户口并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任意处分的行为,户籍强制迁移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及执行性。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其请求判决强制迁出被告户籍的主张属于依照左边法律右边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

  

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呢?《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分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三)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和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第96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一)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二)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三)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四)迁出户口告知书。”故根据前述规定,在合法稳定住所明晰的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自行申请公安机关强制迁移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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