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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共五则)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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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共五则)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沪公发[2005]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以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为登记原则。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此处隐藏个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证明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未落实用人单位(正在落实或自谋职业)的,凭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整户落户手续。

  

(三)具有颁发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由学校、培训机构(不含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培训人员花名册(外省、市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对集体户口已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对户口已迁入但在实际管理中已不具备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责成户口迁出,并停止办理户口相关业务。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5〕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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