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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政策解读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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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政策解读

  

一、关于人才学历、资格证书认定的规定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指在教育部颁发毕业证书范围内的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函授或电大、远程教育毕业生等;职业院校包括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

  

(二)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认定证明为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派出所应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在线验证栏目进行核查;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认定证明为“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的,派出所应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学历与成绩认证栏目进行核查。

  

(三)申请人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派出所应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官方网站(http//zscx.osta.org.cn)进行核查。

  

二、关于居住落户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新建商品房需派出所确认楼盘交付使用并编制门牌方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和居住在单位宿舍的员工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租赁私人住房的,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同时取得住建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投靠房屋所有权人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关于随迁子女或父母(岳父母)迁入单位、社区集体户的规定

  

凡就业、创业,投资经商,工作调动,招工、招干类迁移中有子女或父母(岳父母)随迁的,可以单独设立家庭户。

  

四、关于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的规定

  

(一)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原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应首先由迁入地派出所在市局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广西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部级人口信息资源库和派出所户籍档案对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查询,如人口信息系统和派出所户籍档案已有申请人、入户人及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记载的,不需申请人提交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由受理地派出所出具调查意见作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各级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库)、户籍档案都不能反映其亲属关系的,可要求由申请人提交下列之一材料来认定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关系: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独生子女证等由相关部门签发的能证明亲属间关系的相关证件或文书。

  

(四)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遗失,无法查找到当事人户籍档案的,由户籍档案保管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五、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办理的规定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公(治)通[2017]205号)及《玉林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操作办法》(玉市公通[2016]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对桂公(治)通[2017]205号文件通知第二项中(一)、(二)点请按该通知执行,由于(三)(四)两点操作不便,仍按玉市公通[2016]59号执行。

  

六、变更关系

  

6周岁以下为即办件,可以出生申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6周岁以上以漏报补录报分县局审批或在办理户口迁移的同时办理变更关系审批手续。

  

七、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认定

  

(一)派出所可登陆部级人口信息资源库、省级或市局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城乡属性登记为乡村、乡中心区、村庄的,可认定其为农业转移人口。

  

(二)经查部级人口信息资源库、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城乡属性登记的,派出所应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cdd0b408bb.zipv6.gxzf.gov.cn/tjsj/tjbz/)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栏目进行查询。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分类代码由3位代码组成。第1位为“1”,表示城镇;第1位为“2”,表示乡村。在乡村地区的户籍人口可认定其为农业转移人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现户籍地的城乡属性证明材料。

  

八、对乡村地区的认定

  

市局已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确定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确定为乡村人口。各单位在录入受理信息时可依据人口信息系统提示的地域属性来认定申请人申请迁入地址是否属乡村地区。

  

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主要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所辖行政区域组成,在经济区六市市区及其市辖县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和户籍人员,均可参照《意见》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落户政策办理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各分县局接到通知后,请立即向主要局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辖各派出所,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户政科联系。

  

附:

  

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对申请办理户口事项的公民,应当主动提供服务。

  

一、出生登记

  

办理出生登记,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如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还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填报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婴儿落户,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需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还需提交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三)夫妻双方均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一方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和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四)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凭父母一方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五)非婚生育和无户口公民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中国公民与非法入境的越南人的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相关规定,对中越人员非法婚姻所生子女,由男女双方商定,如由中国公民留下抚养的,可按照户口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对从越南携带入境的越南血统儿童,一律随越方人员遣送出境。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能够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可随父或随母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所需提交材料:

  

1.《错漏人员补报(多报删除)户口申请表》;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件;

  

4.属于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说明是指个人书面声明)。

  

二、死亡、失踪、参军、出国(境)定居、双重户口注销户口

  

(一)公民申报死亡、失踪、参军、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失踪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当失踪人被寻回或得知下落时,经本人或家属申请,凭人民法院撤销的失踪宣告文本,办理注销失踪登记,准予恢复户口。

  

3.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台通行证》。

  

(二)双重户口注销: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它虚假户口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双重户口有关规定注销虚假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

  

三、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因故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二)变更、更正姓名原则

  

1.姓氏随父或随母原则。因特殊情况改随祖辈姓氏的,必须先确认双方家庭成员左边法律右边关系成立。

  

2.使用规范汉字原则。对姓氏中的异体字和已使用繁体、异体或冷僻字登记姓名的,原则上可以保留。变更、更正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填写时用汉字译写,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三)所需提交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变更申请表》。父母离婚的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书已明确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书,如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未明确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需双方父母到派出所提交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并当场签字。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提供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书(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须经本人同意)。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申请表》。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

  

(四)受理审批机关

  

由姓名变更人所在地户口登记派出所受理审批。

  

(五)办理时限

  

未满14周岁申请变更姓名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周岁以上(不予变更姓名的六类人员除外)申请变更姓名的,经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明确曾用名的规定

  

1.对因历史原因,申报出生时没有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所登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公民户口姓名,并已办理了出生登记的,经公民申报,可允许其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载的新生儿姓名增加为曾用名。

  

2.对姓名变更更正两次以上的,其曾用名应填写最后一次使用过的姓名。对当事人因需要要求派出所出具以前曾使用过姓名证明的事项,派出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出具。

  

四、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二)更正原则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年龄不符的,当事人(监护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以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

  

3.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4.干部需要变更出生日期,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办理。

  

5.对户口登记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错误,出生日期的记载有悖常规或逻辑性错误的,如“2月30日、31日出生”,或兄弟之间年龄后者大于前者或两者间隔不够7个月等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予以更正。

  

(三)所需提交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情形按照文件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四)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属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批,市级公安机关2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五、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出现错误;

  

2.经县、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二)变更、更正原则

  

(三)所需提交材料

  

1.因其他原因造成公民民族成分错误的,除由公安机关负责查验档案记载情况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派出所受理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公民性别发生变异或登记出现错误,需要变更、更正。

  

(二)变更、更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所需提交材料

  

1.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需提供: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市级)公立医院出具的性别改变医学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受理审核机关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核,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七、户口迁移审批承诺件业务办理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证窗口审批,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一)就业、创业落户

  

1.就业人员入户: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旁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或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旁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或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投靠旁系亲属的需双方声明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认定证明。

  

3.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旁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或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投靠旁系亲属的需双方声明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居住落户

  

1.在玉林市拥有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合法继承、合法受赠、人民法院拍卖的产权房和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的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入户审批表》;

  

(2)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或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及税务发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以上证明之一)(核原件、留复印件),单位房屋分配证明。

  

2.在玉林市租住国家直管公房、临时租赁的公有房屋和租赁私有房屋满一年的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可以在迁入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入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居住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和住建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租赁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出租房屋按一套一备案出租。即:一套出租房只能迁入一户,不得一屋多租。

  

3.属购买二手房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4.房屋所有权属多名共有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共有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每一套商品房只立一户,如房屋共有人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以亲属关系投靠户主;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以非亲属投靠户主。

  

(三)投资经商落户

  

在本市投资经商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旁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或者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投靠旁系亲属的需双方声明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公民及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落户

  

1.公民事实收养未满14周岁人员的,由收养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收养户口登记。

  

所需提交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收养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属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或被收养人在2009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户籍证明。

  

2.公民事实收养年满14周岁人员的,由收养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收养登记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由福利机构指定专人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收养登记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福利机构办理弃婴(儿童)入户的申请报告;

  

(2)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

  

八、户口迁移审批即办件业务办理

  

迁入地派出所受理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证窗口审批,区内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内当场办结。

  

(一)工作调动落户

  

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系统内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干部、工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旁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或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投靠旁系亲属的需双方声明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随军家属落户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工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随军家属可在迁入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师旅机关政工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3.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招干、招工落户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干部或工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旁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或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投靠旁系亲属的需双方声明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干、招工批文及名册(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投靠类落户

  

属夫妻相互投靠、父母(岳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岳父母)的可以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五)离婚、大中专生毕业回原籍投靠落户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4)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毕业证书。

  

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旁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投靠旁系亲属的需双方声明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申请户口迁移审批表》;

  

2.被投靠人和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和技术职称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九、城镇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

  

对城镇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应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城镇居民要求迁回原籍农村落户问题的批复》(桂公复〔20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部署要求,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办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特别是对于各类疑难户口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

  

十一、立户、分户

  

(一)集体户的立户、分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以主管人为户主。凡是以家庭关系为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单独立家庭户。

  

1.单位集体户的设立。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产权为本单位的,申请入户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并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的,可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口,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单位集体户内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设立,由各县(市)、区户政部门核准审批。

  

所需提交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书;

  

(2)单位职工花名册、协助办理户口登记负责人名单、单位产权证明。

  

2.单位职工集体户分户。凡是以家庭关系为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从单位职工集体户分出按家庭单独立户。

  

所需提交材料:

  

(1)分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分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3)单位同意分户的相关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二)居民户口立户、分户

  

1.立户。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原则上一房只立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公民立户的最基本条件是具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并且独立居住,具备基本条件的应予以立户。凭《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办理立户;

  

(2)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凭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办理立户;

  

(3)房屋产权属单位的凭单位分房证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办理立户;

  

(4)房屋拆迁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安排房屋通知书、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办理立户。

  

2.分户。具有稳定住所的居民因结婚、分家等原因申请分户的,所需提交材料:

  

(1)分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同意并签字);

  

(2)分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凡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内,以及申请人不符合担任户主条件的分户申请,不予受理。

  

十一、变更亲生父母关系

  

我市居民用其他亲属的名义办理了子女出生证并申报了出生登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其他亲属关系直接办理了子女出生登记,现到公安机关要求变更亲生父母关系的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确认血缘关系成立且当事人未满6周岁的,注销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的户口,凭真实《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重新随亲生父母办理落户登记手续。当事人户口已迁出的,由原籍县级公安机关负责通报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虚假户口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确认血缘关系成立真实《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

  

3.双方居民户口薄,户口注销证明。

  

(二)确认血缘关系成立且当事人已满6周岁的,可在当事人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内,注明当事人当年申报落户提供的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及血缘关系成立依据,保留常住户口(涉嫌重复户口的除外)。当事人户口已迁出的,除原籍户口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在户籍底册做注明,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当事人原籍县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内做相同注明。血缘关系确认成立后,可允许申请变更姓名。如要把户口迁到亲生父母户内,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同时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关系。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确认血缘关系成立真实《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

  

3.双方居民户口薄,户口迁移证明。

  

十二、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受理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二)所需提交材料

  

1.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办结时限: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三、居住证办理

  

居住证的办理按照《玉林市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细则》(玉市公通〔2017〕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指南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本级制定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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