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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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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1号),规范全市户口迁移制度,确保受理材料的一致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全市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不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填写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

  

原户口簿中已加盖或打印户口性质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在其居民户口簿上加盖“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印章,并结合日常户籍管理工作逐步予以更换。

  

凡符合我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

  

户口从昆明市迁出的人员,迁移证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保留原户口登记性质,保留期暂定为二年,以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需要。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一)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3.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买卖公证书或公告书);

  

4.二手房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

  

5.银行贷款已结清的按揭房,提供银行结清证明;

  

6.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

  

(二)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用途须为“住宅”,且该住宅具有长期居住的配套功能);

  

2.单位分房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及交纳租金证明;

  

3.单位职工在职证明或退休证;

  

4.单位同意办理证明,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住在昆明地区单位房屋产权住宅的职工,个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不能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三)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3.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买卖公证书或公告书);

  

4.二手房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

  

5.银行贷款已结清的按揭房,提供银行结清证明;

  

6.结婚证;

  

7.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8.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9.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10.配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四)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3.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买卖公证书或公告书);

  

4.二手房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

  

5.结婚证;

  

6.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7.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8.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9.配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房屋面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设计用途须为住宅,商铺、车库、国有的房屋产权除外。

  

在昆明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

  

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抵押房及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

  

购买二手房落户的,原户主需将本人及户内人员的户籍关系迁出后,购买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请落户。

  

三、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3.配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3.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4.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5.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6.成年子女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3.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4.父母退休证或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云南省劳动合同等证明。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接迁成年子女的,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经昆明市统计局统计,2006年度人均居住面积为24.52㎡.

  

四、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一)依法收养弃婴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捡拾弃婴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2.异地收养的,提供收养人户籍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3.收养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

  

(二)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儿户籍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户籍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3.收养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

  

(三)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赡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2.赡养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

  

(四)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子女,父亲或母亲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结婚证;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直系关系的证明;

  

3.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后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

  

五、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一)在昆明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力资源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

  

3.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证明;

  

5.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

  

6.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在各县(市)区就业的人员,户口落入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申请户口落入专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

  

3.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申请表。

  

户口落入人力资源集体户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的人员,从上述两类集体户迁出到合法定住所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一)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

  

3.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

  

4.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二)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

  

2.云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中心或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境外学位证书(须翻译为中文);

  

3.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人员提供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或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及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

  

4.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

  

5.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三)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县以上人事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3.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4.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

  

5.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四)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的人员、高级技工等,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3.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4.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

  

5.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人才集体户是指:1、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2、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3、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就业地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的人员,户口落入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在主城区外的,户口落入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户口落入人才集体户的人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可落入实际居住地;未分配工作或劳动合同已过期的,户口从集体户迁出到合法定住所,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的,需提供直属亲属关系证明。

  

(五)获得昆明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申请户口落入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2.工作单位证明;

  

3.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接收证明。

  

(六)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或“治安积极分子”等称号人员,申请户口落入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表彰决定、荣誉证书;

  

2.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接收证明。

  

(七)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昆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人才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持人才居住证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七、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一)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4.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5.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6.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二)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并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4.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5.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6.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7.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证明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三)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4.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5.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6.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7.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证明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4.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关系公证书;

  

5.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企业工作证明;

  

6.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7.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8.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9.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证明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五)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本人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六)在昆明市注册的非公企业,聘用本市15名以上无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满2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保险手册;

  

4.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证明;

  

6.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

  

7.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8.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凡按本条款申请落户的内资企业,一次性享受落户政策。

  

八、放宽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落户条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为该机构1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申请落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市投资促进局同意成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2.外地驻昆机构许可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设计用途为“国有”);

  

5.工作人员任职批文;

  

6.工作人员名册。

  

(二)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为该机构2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申请落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市投资促进局同意成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2.外地驻昆机构许可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设计用途为“国有”);

  

5.工作人员任职批文;

  

6.工作人员名册。

  

九、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置,做好集体户的科学动态管理,体现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作用

  

(一)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立,除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专设集体户外,今后不再增设集体户,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集体户在册人员,申请接迁配偶、子女及父母等人员落户的,需将户籍关系迁入居住地后,方可按本细则申请落户。

  

十、其他

  

(一)凡按本细则申请落户的,还需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二)凡本细则中规定的证件、材料,申请落户时需提交原件、复印件。

  

(三)本细则所指的“以上”,含本数、本级在内(条款中有特殊注明的除外)。

  

(四)本细则所指的“未成年子女”是指,18岁周岁(含18周岁以上但仍在高中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的人员;“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上人员。

  

(五)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申请落户的,房屋所在权人为申请人;凡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落户的,昆明市户籍人员为申请人;凡申请落入集体户的,集体户户主为申请人,凡落入实际投资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

  

(六)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落户的,如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均需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后再申请落户。

  

(七)提供虚假户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后,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并做出不予落户决定,已落户的将予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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