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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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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为目标,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选拔“三好三强”的人员进入理事会、监事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用好集体资金,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组织保证。

  

二、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包括网格(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换届、村成立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以及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重点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全过程,切实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真正实现党的意图和群众意愿的有机统一。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民主程序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提倡村(网格)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交叉任职,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党员,依法推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坚持依法依规。选举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坚持法定程序不变通、规定步骤不减少、群众民主权利不截留,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高度重视疫情变化影响和人员集聚风险,认真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确保选举平稳安全有序。

  

(三)坚持换届同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时,应根据章程选举产生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应与村“两委”同步,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网格党组织选举结束后,要立即开展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四)坚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村庄结构优化调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采取合作式融合的集体经济组织,镇各社区要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组织好村经联社和被融合的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村经联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被融合的村庄分布状况。

  

三、人员任职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除外)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任职条件: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候选人,应符合“三好三强”标准:(1)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道德品行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遵守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处事公道,为人正派,甘于奉献,生活作风良好,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口碑好。(3)廉洁自律好。严格遵守党章党规,模范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各项纪律要求,带头执行村内各项制度规定,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洁。(4)带富能力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素质能力,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懂农业、善经营、会管理,能带领集体增收和村民致富。(5)担当精神强。爱农村、爱农民,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中的困难、矛盾和问题不回避、敢担当,善于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庄和谐稳定。(6)服务意识强。能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和顺应群众意愿,热心服务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1)政治觉悟不高,“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的。(2)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甚至消极、不满或抵制的;上一届村“两委”成员不积极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工作,不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甚至消极对抗的。(3)触犯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正在立案侦查或审查的。(4)被判处刑罚的;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5年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解除强制措施不满3年的。(5)存在“村霸”,涉黑涉恶涉黄涉毒受处理的;赌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6)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未满5年的。(7)违反计划生育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的。(8)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9)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等行为受到查处的;有主观恶意失信等行为尚未整改的。(10)党员信仰宗教,组织、实施或者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的;有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的。(11)上一届村党组织成员民主评议为不称职、被责令辞职、被免职的;上一届以来,曾被作为教育转化对象或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提出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的。(12)在上一届村“两委”选举中贿选或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13)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长期在外不能正常参与村级工作的。(14)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同时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5)具有其他不得自荐参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情形的。(16)拖欠集体承包租赁费、“三提五统”、农业税等税费的。

  

四、换届选举时间及方法步骤

  

本次换届选举从2021年3月中旬开始,到2021年4月15日前基本完成。原则上先进行网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再开展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选举工作。

  

(一)工作步骤

  

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古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一),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镇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建办、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纪委、公安、司法、计生、信访、党政办,各社区等,总体部署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1)宣传目的。引导成员正确领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选举的意义和基本原则,调动成员参加民主选举的积极性,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依法选举能力。

  

(2)宣传内容。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②省、青岛市、平度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③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等。

  

(3)宣传形式。镇、村层层动员部署,采取动员会、培训班、宣传栏、墙报、标语、明白纸、新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在成员中广泛宣传。

  

3.修订《×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村(网格)党组织依据市农业农村部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附件二)。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4.拟定《×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村(网格)党组织依据《古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拟定《×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办法》(附件三),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纪委、党建、公安、司法、计生、信访等部门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分别对照不得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情形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好人选的政治关、能力关、法纪关、廉洁关、口碑关,坚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排除在外。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推荐参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1)政治觉悟不高,“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的。(2)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甚至消极、不满或抵制的;上一届村“两委”成员不积极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工作,不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甚至消极对抗的。(3)触犯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正在立案侦查或审查的。(4)被判处刑罚的;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未满5年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解除强制措施不满3年的。(5)存在“村霸”,涉黑涉恶涉黄涉毒受处理的;赌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6)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未满5年的。(7)违反计划生育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的。(8)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9)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等行为受到查处的;有主观恶意失信等行为尚未整改的。(10)党员信仰宗教,组织、实施或者参与非法宗教、邪教组织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宗族派性的;有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的。(11)上一届村党组织成员民主评议为不称职、被责令辞职、被免职的;上一届以来,曾被作为教育转化对象或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提出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的。(12)在上一届村“两委”选举中贿选或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13)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长期在外不能正常参与村级工作的。(14)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同时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5)具有其他不得自荐参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情形的。(16)拖欠集体承包租赁费、“三提五统”、农业税等税费的。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如有当选,当选无效:(1)有不得推荐参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情形的;(2)丧失行为能力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的;(4)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2)不计入成员户代表表决权总数的情形

  

①放弃投票的成员户代表,不计入成员户代表总数;

  

②对选举日无法回村参加选举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成员户代表,不计入成员户代表总数。

  

③收到通知仍无故不参加选举会议的,不计入成员户代表总数。

  

(1)公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选举委员会要将审查通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姓名排序候选人,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

  

(2)退出选举委员会的情形。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成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从确定之日起,本人退出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选举委员会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选举委员会主任被提名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由选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选举工作。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3)选举方式.由成员代表会议以差额方式选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再由当选的理事、监事分别选举出理事长、监事长。

  

(4)组织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驻地设选举投票站组织选举。

  

(5)确定选举结果.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成员获得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是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一人。始得当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选举结果:

  

①始得当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②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6)另行选举。出现始得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2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只对确定的另行选举候选人投票,不再实行另选他人,投票时出现另选他人的,另选的他人不予统计得票数,全部另选他人的,按废票处理。

  

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应选人数的20%。另行选举的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另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达到3人(含)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的,不再另行选举。

  

(二)选举流程

  

1.网格(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

  

网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可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网格党组织(网格党组织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村党组织代为履行职责)要研究筹备以下事项:(1)由网格党支部提出成员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可与具有成员身份的村民选举工作小组成员一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选举工作小组成员的应退出,所缺名额是否补充,由党组织决定。需补足的,其缺额可按照原来得票的多少顺序依次从成员中递补,但不得少于5人)。成员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单数组成,原则上1000户以下的集体经济组织5—7人,1000户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7—9人。(2)提出召开成员户代表会议时间和议程。(3)提出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建议名单(可与户代表推选村成员选举委员会人员一致,但须为成员)。(4)拟定换届选举办法。(5)研究提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20%的差额),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成员身份的党组织成员应当作为理事会员候选人建议人选,驻网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经镇党委审定后,确定建议人选名单。(6)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合作社章程。(7)公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已死亡的须备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产权制度改革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要在换届选举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进行登记,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8)研究提出成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名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的,不得提名为成员代表候选人)。成员代表数量应依据章程规定确定,一般应当5—15户选举成员代表一人,但成员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30人。已当选为村民代表的成员原则上提名为网格合作社成员代表,缺额再由网格党组织从有选举权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员中提名。选举成员代表要注意广泛性和合理性,兼顾成员代表的职业、年龄分布。成员代表中党员、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二阶段,为审查阶段。建立候选人联合审查工作机制,镇党委组织纪委、党建、公安、司法、计生、信访等部门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分别对照不得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情形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好人选的政治关、能力关、法纪关、廉洁关、口碑关,坚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排除在外。凡有不得担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如有当选,当选无效。

  

第三阶段,为表决阶段。网格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成员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1)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一般应依法将网格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成员选举委员会主任,将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竞选的、德高望重的成员或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成员推选为副主任。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成员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所缺名额是否补充,由成员选举委员会决定。需补足的,其缺额可按照原来得票的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在主任被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后,由副主任主持选举工作。(2)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3)选举办法。(4)合作社章程。(5)成员代表。成员代表有违反国家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政策,不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搞宗族派系的,应终止其代表资格。(6)授权事项。同意成员代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有权代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意驻网格村民代表过渡为村经联社成员代表;同意驻网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过渡为经联社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同意成员代表在日常工作中有权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成员户代表会议采取一户一票的方式,不得委托投票。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找其他成员根据本人意愿代写(每人只代写一次),但须由自己将选票投入票箱。成员户代表会议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户代表参加,对成员代表表决结果按简单多数原则确定;对授权事项的表决结果须经成员户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阶段,为选举阶段。由成员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一般由3—5人单数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事会成员先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再由新当选的理事会成员选举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再由新当选的监事会成员推选出监事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可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选举委员会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一人一票,不得委托投票,形成的选举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选举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选举,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由村党组织研究筹备以下事项:(1)提出成员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可与具有成员身份的村民选举工作小组成员一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选举工作小组成员应退出,所缺名额是否补充,由党组织决定。需补足的,其缺额可按照原来得票的多少顺序依次从成员中递补,但不得少于5人)。成员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单数组成,原则上1000户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5—7人,1000户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7—9人。(2)提出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时间和内容。(3)提出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建议名单。(4)研究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具有成员身份的党组织成员应当作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具有成员身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提名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须经镇党委审定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5)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村股权经济联合社章程》。(6)明确经联社股东。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为经联社股东。

  

第二阶段,为审查阶段。建立候选人联合审查工作机制,镇党委组织纪委、党建、公安、司法、计生、信访等部门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分别对照不得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情形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好人选的政治关、能力关、法纪关、廉洁关、口碑关,坚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排除在外。凡有不得担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如有当选,当选无效。

  

第三阶段,为选举表决阶段。村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由成员选举委员会主持表决通过以下事项:(1)选举办法。(2)经联社章程。(3)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4)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一般由3—9人单数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经联社理事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名,经经联社成员代表通过差额方式选举产生。经联社监事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名,经经联社成员代表通过差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产生后,由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理事长、监事长。

  

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选举委员会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一人一票,不得委托投票,形成的选举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规范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实施,现阶段应参照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选举。以村为单位,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在镇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牌领导小组的组织和指导下,在各社区统筹安排下,由村和网格党组织牵头成立选举委员会,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和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时的选举,由镇党委直接组织实施。

  

(二)选举结果公布。选举结束,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选举结果应由选举委员会当场向成员代表公布,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产生后,应于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各社区、经管部门监督。移交项目包括公章、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经济合同、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不办理移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变更赋码登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信息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证书,新成立的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及时登记赋码。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直各部门、各社区,各村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凝聚思想共识。全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依法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纪委监委、派出所等部门做好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换届选举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信访部门做好换届选举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各部门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沿用村“两委”换届时的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认真研究谋划,扎实有序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社区、各村要按照村“两委”换届选举标准要求,保持人员配备、疫情防控、宣传发动等工作职责不改变,落实责任,统筹规划、一体推进。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集中精力抓、靠在一线抓、统筹力量抓,带头包靠换届难度最大的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深入调研、解决问题;包村指导员分类帮包重点集体经济组织、难点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社区具体负责,纪委、党建、公安、司法、计生、信访等部门负责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重点村要选派机关干部全程驻集体经济组织蹲点指导。对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引发严重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换届选举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细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调研摸底,加强村情选情分析研判,确保“每村一本帐”、参选人员“每人一张表”。各村要认真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换届选举总体要求、人选标准、方法步骤、纪律规定、进度顺序、组织领导等,要将任务具体到天、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备制度,村选举方案出台前,应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加强对换届选举的全覆盖督导,镇组建督导组,深入基层一线督查指导,传导压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妥善处理申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主动化解矛盾。成员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向镇农村经济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对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各村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选举方案。

  

附件:1.《××(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2.《××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3.《××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4.古岘镇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配档表

  

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6.成员户代表花名册

  

附件1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成员5

  

第三章股东8

  

第四章组织机构8

  

第五章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15

  

第六章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17

  

第七章变更和注销19

  

第八章附则19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平度市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本社党组织提议、本社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注:合作社设立时确定的基准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按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人【注:为合作社设立时确认的成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本社设立后,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父母至少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第十条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在部队的一、二级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录用的行政事业人员、在部队已提干和转为中级以上士官的人员,以及由财政发放工资和投保的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

  

(六)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七)2008年8月31日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和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

  

(八)按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通过监事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按股份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五)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一)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注:一般为每5—15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30人。成员代表中党员、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成员代表要具有广泛性、较强的履职能力,每届任期五年,和理事会、监事会同步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九条除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以外的第2—9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成员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与所在的党组织、自治组织同步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本社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注:成员人数较少的,可以只设执行监事一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

  

(四)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三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员有权向镇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会、监事会、财务会计人员的报酬方案应按照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的有关指导意见制订。

  

第四章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本社理事会依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六)。

  

第三十五条本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社依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七条本社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镇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对集体资金和账簿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凭证审核、档案管理、财务公示。合作社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资金的收付和凭证的保管。

  

第三十八条本社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社在固定的公开栏每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

  

第四十条本社接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社将所有集体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30年承包地,下同)以份额形式全部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为成员个人股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本社建立股份登记簿,记载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社按章程量化资产后,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成员家庭以后新增的人口,可以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办法获得收益。

  

本社的股份具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集体资产股份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5%;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股份用于减少总股份。

  

第四十四条本社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五条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股权份额分红。

  

第六章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八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成员户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原章程随即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户代表签名或盖章:

  

附件2

  

____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参考文本)

  

(_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社收入,依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名称)等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发起,于___年__月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社出资总额___元,其中货币出资额___元,非货币出资额___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集体发展用房___平方作价出资___元,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邮政编码: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社、谋求全体成员社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社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权。

  

第四条本社成立的目的是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本社及全体成员社遵守左边法律右边、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本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本社对由成员社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全部财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设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八条每个成员社的理事、监事长代表成员社参与联合社的管理、监督工作,是联合社的股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接受成员社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一)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社每年召开___次股东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本社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须有本社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股东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社出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股东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___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本社理事从成员社选派的理事长中产生。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维护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社、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

  

(七)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从成员社选派的理事候选人中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五)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注:或者执行监事)和___名成员社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社查阅并接受成员社的质询。

  

第二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一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社的出资额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社如有亏损,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二十三条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股东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原章程随即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附件3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镇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我社拟定《×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办法》,内容如下:

  

一、推选成员选举委员会

  

我社成员选举委员会职数为×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人;推选方式为等额提名,提名×××、×××、×××组织推选成员选举委员会工作。

  

二、表决章程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修订完善或拟订,并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提交成员户代表会议审议表决。

  

三、推选成员代表

  

(一)成员代表职数和推选时间

  

我社设成员代表×人。

  

(二)成员代表标准条件和产生方式

  

1.标准条件

  

(1)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遵守国家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政策,履行公民义务;(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依法维护成员权益,不搞宗族派系,议事能力强,群众威信高;(4)身体状况能保证正常履行职责。

  

2.产生方式

  

具体方式由各镇街根据实际确定,但必须经成员(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提倡由成员户代表大会采取等额提名候选人加另选他人的方式,根据得票数按简单多数方式产生。

  

四、确定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一)理事会和监事会职数、候选人名额、选举方式

  

我社理事会职数×人,其中理事长1人,理事×人,理事会候选人×人;监事会职数×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人,监事会候选人×人。选举方式为×××。

  

(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标准条件和产生方式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标准条件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符合“三好三强”标准条件:(1)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道德品行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遵守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处事公道,为人正派,甘于奉献,生活作风良好,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口碑好。(3)廉洁自律好。严格遵守党章党规,模范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各项纪律要求,带头执行村内各项制度规定,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洁。(4)带富能力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素质能力,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懂农业、善经营、会管理,能带领集体增收和村民致富。(5)担当精神强。爱农村、爱农民,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中的困难、矛盾和问题不回避、敢担当,善于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庄和谐稳定。(6)服务意识强。能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和顺应群众意愿,热心服务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2.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式

  

村(网格)党组织研究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具有成员身份的党组织成员应当作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经镇党委审定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一)选举方式

  

由成员代表会议以差额方式选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再由当选的理事、监事分别选出理事长、监事长。

  

(二)组织方式

  

在×集体经济组织驻地设选举投票站组织选举。

  

(三)另行选举事宜

  

①不再举行另行选举的情形:经另行选举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但未达到应选职数的,不再另行选举。

  

②另行选举结果确认: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附件4

  

古岘镇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配档表

  

古岘镇政府章年月日

  

职数

  

推选时间

  

人数

  

推选时间

  

职数

  

推选时间

  

选举方式

  

职数

  

推选时间

  

选举方式

  

附件5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社区区长签字:

  

网格党支部书记签字:

  

附件6

  

成员户代表花名册

  

社区区长签字:

  

网格党支部书记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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