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上海
留学生上海落户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8321065021

当前位置:政策资讯 > 最新资讯 > 翠亨新政即将出台!人才公寓将面向4类人供应,最大200㎡,住宅部分可进行确权

翠亨新政即将出台!人才公寓将面向4类人供应,最大200㎡,住宅部分可进行确权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07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上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随着深中通道的加速建设推动深中同城化发展,让人对深中通道开通后的中山更多期待,作为桥头堡区域的翠亨新区,已有不少基建项目迎来实质性的进展。同时,在高端人才引进方面,翠亨也即将出台新政策。

  

近日,为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满足高端人才安居需要,翠亨新区起草了《中山翠亨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11日(共16天)。

  

  

先来看看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

  

根据这一意见稿,人才公寓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精英人才、鼓励类人才4类人才进行供应,可申请公寓的面积为约30㎡-200㎡;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

  

在人才公寓的建设方面,原则上应以商品房项目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原则上每年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配建比例),每年公开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人才公寓配建不少于总建面5%;在新型产业用地中人才公寓(含员工宿舍)占比不少于项目总建面的12%。

  

在人才公寓的申请方面,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精英人才的申请常年受理,且以个人为申请主体;鼓励类人才的申请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5个工作日受理,原则上以所在单位为申请主体。

  

另外,每年在翠亨新区实际居住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高端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免租期限最长10年。

  

下面附上意见稿全文,来看看具体的申请条件、申请标准、租期租金等更多详细内容吧!

  

  

中山翠亨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推动人才住房规划建设,逐步构建新区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进一步聚集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翠亨新区政府及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建设与筹集,向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各类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精英人才、鼓励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面向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翠亨新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翠亨新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新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才服务中心,承担新区人才安居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

  

新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人才工作的管委会领导任副组长,综合局、经发局、公建局、财金局、人才服务中心、翠投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公建局根据新区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新区人才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公开出让的,纳入土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财金局负责将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由政府承担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督工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委会指定翠投公司作为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人才公寓。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

  

第八条人才公寓可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九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商品房项目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公建局应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原则上每年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配建比例)。

  

(一)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每年公开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5%的人才公寓用房。商品房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需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时间为项目验收通过后1年内,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的位置、户型、套数、面积在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报新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建设及交付标准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无偿移交给新区财金局,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确权事宜。

  

(二)产业园区配建

  

1.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型产业用地,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含员工宿舍)占比不少于4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2%)。

  

2.在新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周边及交通便利地区由区管委会或管委会委托的机构建设人才公寓,为园区内及周边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住房支持。

  

3.在新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周边地区以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应一定用地面积,由企业自建自持人才公寓。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人才公寓,建成后的公寓由企业运营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1.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共有住房转作人才公寓。

  

2.盘活利用市场房源。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3.其他筹集方式。新区管委会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管)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人才安居需要使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人才公寓。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使用新增用地的人才公寓项目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权属属于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或区属(管)国有企业的,应限制条件转让。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第三章申请、分配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保障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中山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二)经新区认定成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精英人才、鼓励类人才。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新区未享受过新区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购房补助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新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经新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可予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及申请标准。

  

(一)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可申请约200平方米人才公寓,经认定在新区全职工作满5年,贡献突出的可申请获赠所住人才公寓。其他领军人才可申请约150平方米人才公寓。

  

(二)拔尖人才可申请约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三)精英人才可申请约70平方米人才公寓。

  

(四)鼓励类人才可申请约30-50平方米人才公寓。

  

对于实际存量房源与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无法匹配的情形,配租房源面积可根据人才标准上下浮动25%,配租实际面积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标准部分不予补偿,高于标准部分无需补交差价,待有匹配该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房源再作调整。

  

第十七条配租原则

  

人才公寓配租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公寓应当优先配租给国(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各层次人才选房资格及选房顺序原则如下:

  

(一)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均有配租资格,优先安排选房。

  

(二)在保障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基础上,精英人才优先安排配租资格。

  

(三)鼓励类人才按照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因素视房源情况安排配租资格,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经发局、财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新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每季度制定一次配租方案,配租方案与房源信息等在相关网站公布后组织实施,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四)申请单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单位的配租方案,报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后,公示实施。

  

第十八条租期与租金

  

(一)每年在新区实际居住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高端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免租期限最长10年。其中,符合申领安家补贴或购房补助条件的,可在入住公寓后申请安家补贴或购房补助,相应补贴应或补助按照市场价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

  

(二)每年在新区实际居住时间在6个月以下高端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视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合理安排,免租期不超过服务期。

  

(三)精英人才累计租住期限最长5年,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价格的30%。

  

(四)鼓励类人才累计租住期限最长3年,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价格的50%。

  

累计租住期超过最长期限,如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按照市场指导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布房源信息

  

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情况,及时发布人才公寓配租信息,包括房源点位置、人才公寓数量、类型、配套设施情况以及相关时间节点要求等。

  

(二)申请

  

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精英人才以个人为申请主体,鼓励类人才原则上以所在单位为申请主体。

  

1.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精英人才

  

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精英人才的申请常年受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或掌上翠亨提出申请。

  

2.鼓励类人才

  

鼓励类人才的申请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5个工作日受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整理汇总所有申请人材料并统一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或掌上翠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及公示

  

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获得配租资格;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查异议属实的,不能获得配租资格。

  

(四)配租与公示

  

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各单位可申请人才公寓套数,按照配租方案确定各单位配租公寓套数,并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选房和签约

  

公示期满后,依据人才或单位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符合条件的人才依次选定房屋。

  

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选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调换。选房结果在新区相关网站公布。公布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翠投公司与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签订合同,每套公寓应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鼓励类人才的租金与保证金由所在单位统一缴交。

  

(六)备案

  

承租单位在获得住房后,将本单位的公寓分配方案报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后在本单位公示,应按方案及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翠投公司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入住人员名单等信息在相关信息化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报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及运维费用由翠投公司收取及承担,每年度财金局组织一次绩效审计考核,实现净收益上缴新区财政,净亏损由新区财政补贴。人才公寓运营成本按照整体租金的2%计算。

  

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翠投公司或其下属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翠投公司或其下属运营管理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第二十二条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社保等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对象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与管理

  

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请:

  

1.因单位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

  

2.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

  

3.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空置的;

  

5.累计3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6.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改变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

  

7.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中山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

  

8.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承租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据实分摊的其它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向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提供的人才公寓,提请新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落户翠亨新区的重点项目,经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对企业发展确有重要作用的人才,经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可对其人才公寓配租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并适当放宽配租资格、配租标准及租金缴纳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自生效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来源:中山房天下整理自中山翠亨新区公告

  

举报/反馈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