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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新政:非本市户籍能购房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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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消息,该决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编辑了解,这也是继1月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后,上海市发布了《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知》的一线城市。

  

根据上海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一项新的缴费条件:非上海市户籍家庭符合居住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此外,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还要求,取得房地产权属手续不足5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或者共同居住人购买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户口全部迁出本市或全部出国定居;非本市户籍买受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户口除因户籍迁入本市、买受人和共同居住人死亡造成的户口外,全部注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执行机构或者房屋所在地、供应地的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回购。

  

同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提出,对上海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取得5年不动产权属手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在市场上转让,也可以由买受人和共同居住人购买,但买受人和共同居住人不履行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房屋管理行政决定,或者除积极的以外有违约行为。上市、转让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房屋性质将变更为商品房。

  

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取得5年不动产权属手续时,买受人和共有人应先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再办理商品房转让登记,除非有必要购买商品房。具体例外由上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

  

对在本市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非户籍家庭,取得5年不动产权属证明后,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交易管理。但是,买受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按照上述两款的规定办理。

  

深圳“商租”新规定涉及现有办公和商业地产

  

1月9日,深圳市房屋建设局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局关于将现有商业办公楼改建为出租房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规范了“商租”改造等方面的原则。

  

编辑了解到,《通知》指出,改造项目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实行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实行分权确权、分权转让、分拆抵押、分拆出售。

  

上述改造项目还需符合相关条件,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证用于办公、营业;不存在查封登记等转让登记限制;有抵押登记等其他权益的,必须同时取得其他所有权益的同意。

  

同时,以该宗地或建筑物为单位,若不为单位,则改造部分应为相对独立的空间,改造后的出租房屋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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