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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关于沈阳户口新政,最全解读来了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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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日,沈市政府网站上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17号)”文件,今天沈阳市公安局跟进发布了解读和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1.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我市人才落户需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5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才可以落户的年龄限制,并大幅度降低了人才落户的学历门槛。

  

2.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我市落户。为吸引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落户我市,在政策制定上突出了人才引进的多样性和系统化,加大了我市急需的装备制造业、文化服务行业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只要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就可直接落户,且不受是否在我市就业的限制,大大减轻了落户难度。

  

3.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之前此类人员在我市落户不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同时满足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限制,门槛较高、手续繁琐,现在的落户政策仅需满足就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项条件即可。

  

4.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为我市为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落户所新增条款,将为此类人员落户我市、扎根我市、投身沈阳经济建设解决后顾之忧。

  

5.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有规定的创办企业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万以上,个体工商户需要当年缴纳税款达到5万元或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达到3万元方可落户的限制,在沈投资创业的经营者仅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就可落户。

  

6.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进一步将购房落户范围放宽为包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房屋,且取消了原政策规定在我市购买非住宅用房需达到50平米面积或20万购置金额的限制。

  

7.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此项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我市居民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和投靠人婚姻状况等附加条件的限制。

  

适用范围:我市城镇地区

  

操作方法:全市公安派出所受理,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1.除第七条外,上述人员落户均可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携带配偶落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携带子女、父母落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如出生医学证明或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等)。

  

2.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承诺办理落户的,公安机关将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诠释

  

落户地相关材料(符合上述落户政策的人员可选择如下落户地办理):

  

1.申请人选择居民家庭户,需提供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

  

2.申请人选择单位集体户,需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申请人选择派出所集体户,需由派出所提供户口簿首页,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

  

4.申请人选择租赁房屋落户的,经房主同意后,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同一房屋三年内不得重复办理落户。

  

5.在校生办理落户,可选择落户学校集体户,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

  

办理落户实行“二个一”服务,

  

即“一次性”告知,

  

“一站式”即时办结。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

  

且真实有效,可以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

  

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实施细则

  

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

  

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

  

实施细则

  

一、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我市落户。

  

办理条件:

  

1、技工学校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2、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3、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办理要件: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学生证(或学校证明)、毕业证书;

  

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1)技工学校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查询不到或存疑的,技工学校在校生需由学校所属地人社部门出具认定材料。

  

(2)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需到沈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进行学籍信息核验;高校在校生由学籍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毕业生(含往届):需提供毕业证。

  

(1)技工学校毕业生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2)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查询;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发证机关为沈阳市教育局的(毕业证照片处加盖沈阳市教育局钢印),2000年(含2000年)以前毕业的,到沈阳市档案馆开具毕业证验印档案证明材料;2001年(含2001年)以后毕业的,到沈阳市教育局档案室开具毕业证验印档案证明材料并加盖沈阳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

  

(3)查询不到或存疑的,技工学校毕业生需由学校所属地人社部门出具认定材料;高校毕业生需由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办理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初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办理要件: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登录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址点击“证书查询”即可进行查询。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三、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办理条件:

  

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了已备案的《劳动合同》(包含《派遣合同》、《固定合同》、《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建筑企业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简易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采掘业简易劳动合同》等)的就业人员。

  

办理要件: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录用职工登记表》可以提供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就业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录用职工登记表》备案时间不一致的,属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并备案的可以正常使用。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办理条件:

  

缴纳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要件: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参保缴费证明;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在所参保地的区、县(市)医保中心查询打印;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打印:

  

1、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打印。

  

2、通过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触摸屏查询打印。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的,可在我市落户。

  

办理条件:

  

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含个体工商户)。

  

办理要件: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验。

  

3、落户地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我市落户。

  

办理条件:

  

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产权人或权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共有产权人或共有权利人享受同等权利。

  

办理要件: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可登录沈阳市房产局官网(点击“商品房预售信息”,即可进行查询。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

  

办理条件: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及子女婚否限制。

  

办理要件: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落户地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附则:

  

1、除第七条外,上述人员落户均可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携带配偶落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携带子女、父母落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如出生医学证明或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等)。

  

2、落户地相关材料(符合上述落户政策的人员可选择如下落户地办理):

  

(1)申请人选择居民家庭户,需提供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

  

(2)申请人选择单位集体户,需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申请人选择派出所集体户,需由派出所提供户口簿首页,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

  

(4)申请人选择租赁房屋落户的,经房主同意后,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同一房屋三年内不得重复办理落户。

  

(5)在校生办理落户,可选择落户学校集体户,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

  

3、对相关办理要件存疑的,公安机关应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4、办理落户实行“二个一”服务,即“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即时办结。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可以即时办理。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5、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承诺办理落户的,公安机关将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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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沈阳政府网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编辑:董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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