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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实施细则(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条件)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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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适用)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现就人才引进落户的具体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实施细则(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条件)

  一、适用对象

  在本市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并纳税的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为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申请落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或总部设在上海的单位分支机构;

  3、经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列人才的分支机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特殊管理人员的落户,按相关专项规定执行。

  二、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保。一般要求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在上海市。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按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或国家明确可对应高级职称的职业资格。

  (三)“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以上政府、国家人社部联合授予且享受相应待遇的表彰,须有个人证书。用人单位通常可在获奖后5年内提出申请。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以国家或省市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申请窗口一般为入选后5年内。

  (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认定,依据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批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确认。项目执行期内可申请引进。

  (六)“重点机构”包括:

  -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认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认定有效期内可申请);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由市商务委认定);

  -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的人才,需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6、7项人才须为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10项所涉荣誉或奖项须有个人证书,申请一般限获奖后5年内。“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指在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具体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推荐的人员。“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包括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表彰,或国家级竞赛金、银、铜奖,省部级金奖(一等奖)及以上。

  (八)“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指:在经备案的孵化器或创投机构支持下,首轮获投10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投2000万元及以上(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在沪企业中持股不低于10%、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九)“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指:在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的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满2年,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交易方不少于5家非关联企业,合同履行率≥70%)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十)“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指:在沪创投机构中,已完成累计3000万元投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高管。

  (十一)“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指:近4年内累计36个月社保缴费基数达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个税累计缴纳1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科技或技能人才。

  (十二)“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须同时满足:

  1、为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营收利润率≥10%且上年度纳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主营收入年增≥10%且上年度纳税≥1000万元;或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等上市;

  3、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不属于国家或本市限制/淘汰类目录;

  4、无重大违法记录及失信信息。

  (十三)“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等特殊行业紧缺人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符合以下要求:

  -航运:持国家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员证并从事潜水作业;持甲类船长证从事远洋驾驶;持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有相应飞行经历的试飞员或飞行员;持民用航空器维修或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关工作;

  -传统医学:获省级“国医大师”或“名中医”称号;

  -体育: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国际或国家级重要赛事奖项;

  -文化: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国际或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

  (十四)“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指不符合前述条款,但经区或重点区域履行决策、公示程序后自主引进的人员。

  (十五)对其他确有特殊才能的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推荐意见,市人社部门定期集体审议评定。

  三、申办材料

  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可调取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核验的,免交纸质材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明确抚养权)。

  “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凭证”包括:

  1、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实行“以聘代评”单位的高级职称聘任证明;

  3、可在国家或本市技能证书系统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社保及个税缴纳凭证”由受理部门通过系统核查,个人无需提供。

  (三)“落户地址证明”包括:

  1、本人或配偶在沪房产证或公房租用凭证;

  2、落户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房产证或公房租用凭证、户口簿及全体户籍成员同意落户声明;

  3、住人才公寓或职工宿舍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复印件及同意落户材料;

  无上述情形的,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四、申请提出

  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申请:

  -中央在沪及市属单位向市级经办机构申请;

  -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或授权机构申请。

  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纳入申办范围;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使用派遣人员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可由实际用工单位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预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齐全有效的通知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现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社部门或授权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公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审核信息推送至公安部门,申请人按要求办理户口迁移。

  六、家属随调随迁

  “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子女,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高中在校生另需学籍证明。配偶随调(迁)需提供在沪社保(或退休、失业)凭证、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收养子女随迁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七、信用监管

  实行告知承诺与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和个人须对材料真实性书面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失信名单,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户口注销

  对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依国家及本市规定予以注销。

  九、其他

  (一)落户后社保按国家及本市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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