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上海
留学生上海落户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8321065021

当前位置:政策资讯 > 最新资讯 >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21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上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番人才发〔2022〕3号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党工委,区直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8月19日

  

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番禺区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精神,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区的实施意见》(番人才领字〔2021〕1号),结合广州市番禺区(以下简称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适用于已在或承诺在番禺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联合体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驻地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团队。其中,视同法人单位的机构是指在番禺区领取营业执照且有独立场所,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定时限,并且依法向番禺区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法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创新领军团队

  

第三条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创新领军团队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创新领军团队专项适用范围为在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等重点发展产业从事先进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或行业技术标准,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研发攻关项目的创新团队。

  

第五条创新领军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的核心成员组成,均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且入选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二)团队带头人近3年的个人年申报总收入额(包括工资薪金、福利、奖金、分红等)不少于100万元;核心成员近3年的个人年申报总收入额(包括工资薪金、福利、奖金、分红等)不少于50万元。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总收入额不少于100万元,核心成员在申报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总收入额不少于50万元;并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若前述人员任职于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须为申报单位全职研究人员,须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番禺区工作,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四)团队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行业奖项,且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五)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投入,承诺投入团队研发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须为自筹资金),能为入选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年度起10年内不迁出番禺区。

  

(六)申报单位应为规上企业(含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且须满足以下准入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服务业营业收入或工业、建筑业总产值不低于5亿元,且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不低于5%;

  

2.上一年度服务业营业收入或工业、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且研发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3%;

  

3.上一年度企业估值不低于10亿元,且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不低于5%。

  

(七)团队承担的创新项目预算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符合番禺区产业导向,对于企业的挖潜增效和转型升级有较大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能体现出较大的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创新领军团队专项采用评审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管理期为5年。已获番禺区人才政策支持的在研项目承担单位不重复入选。“在研”项目是指在申报本专项年度之前,存在未完成验收流程或终止流程的同类项目。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七条对经评审认定的创新领军团队,给予10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所有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50%。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立项后拨付30%,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30%,验收通过后拨付40%。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创新领军团队,若带头人或企业主要创办人为65周岁以下的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且担任过著名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等重要岗位,为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章创业领军团队

  

第九条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番禺区创业领军团队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创业领军团队专项适用范围为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具有高成长特点,带动番禺区重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创业领军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带头人须为申报单位主要创办人且拥有企业股份。

  

(二)申报单位在近2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1500万元以上投资,且在近一轮融资中企业估值1.5亿元以上(投前),其中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应已实际到账并完成工商变更(商事登记变更)。其中,企业估值达到1.5亿元的,带头人实际持股(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估值达到5亿元的,带头人实际持股(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15%。前述风险投资机构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且风险投资机构与申报企业无关联性。

  

(三)申报单位须承诺在项目最终结题验收时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自项目立项之日(以项目一期合同起始时间为准)至最终结题验收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贡献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企业估值超10亿元,且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2.获得新药证书(I类新药放宽至8年)。

  

3.获得II、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放宽至8年)。

  

4.成功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

  

(四)团队创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达到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准,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五)团队在番禺区登记注册企业或迁入番禺区时间不超过5年并依法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资本公积),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年度起10年内不迁出番禺区。

  

(六)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或承诺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后,团队成员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对落户番禺区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及港澳创业团队成员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二条创业领军团队专项采用核准制,每年核准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管理期为5年。经核准,如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超过5个,按照企业估值由高到低排序,遴选前5名。已获番禺区人才政策支持的在研项目承担单位不重复入选。“在研”项目是指在申报本专项年度之前,存在未完成验收流程或终止流程的同类项目。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对经核准认定的创业领军团队,给予下列扶持:

  

(一)项目经费资助。以科技项目支持方式给予项目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最高项目预算总额的50%,按两个等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立项后拨付30%,验收通过后拨付70%。

  

(二)工作支持。

  

1.科技金融服务。搭建创业领军团队与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对接平台,辅导创业领军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推荐创业领军团队项目进入广州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获得银行信用贷款。

  

2.绿色服务。对创业领军团队优先辅导,推荐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及认定,并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政策。

  

第四章创新领军人才

  

第十四条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创新领军人才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创新领军人才专项适用范围为在番禺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汽车、生物与健康、高端装备、人工智能、金融保险等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创新领军人才。

  

第十六条创新领军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研发费用投入,能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应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申报人为已在或拟在申报单位工作的科创人才,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与申报单位已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拟)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

  

2.须在申报单位已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首次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间为准)或承诺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6个月内加入申报单位。

  

3.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4.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承诺入选后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5.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拥有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或有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6.须承诺入选后3年内不离开番禺区。

  

第十七条创新领军人才专项采用评审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管理期为3年。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对经评审认定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人才发展补贴,分两期等额拨付。一期补贴在入选人员到岗后拨付,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6个月内未入职申报单位的,不再拨付;二期补贴在评估通过后拨付。

  

第五章杰出产业人才

  

第十九条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番禺区杰出产业人才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条杰出产业人才专项适用范围为对番禺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团队,重点关注番禺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汽车、生物与健康、高端装备、人工智能、金融保险等产业。

  

第二十一条杰出产业人才须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每年在番禺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番禺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六)须承诺在申报人入选后,申报单位5年内不迁出番禺区。

  

第二十二条杰出产业人才专项采用评审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管理期为5年。已获补贴者原则上不能再次获得补贴,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对经评审认定的杰出产业人才,分三个等次给予补贴:一等奖1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二等奖2名,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三等奖2名,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上述补贴40%给予个人或团队成员,60%给予企业。

  

第二十四条对为番禺区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战略科学家、杰出学者等顶尖人才及团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根据需要确定扶持标准,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章优秀产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番禺区优秀产业人才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优秀产业人才专项适用范围为在番禺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汽车、生物与健康、高端装备、人工智能、金融保险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二十七条优秀产业人才须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上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并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以及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二)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三)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八条优秀产业人才专项采用评审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个,管理期为2年。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对经评审认定的产业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给予单人最高15万元人才发展补贴。

  

第七章乡村振兴战略“领雁计划”

  

第三十条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是乡村振兴战略“领雁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乡村振兴战略“领雁计划”适用对象为在保障粮食安全生产、提高蔬菜生产能力、推动渔业绿色健康发展、促进花卉产业提质增量、提升种业发展高度、培育“番”字号种业品牌、抓好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农业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等领域,对番禺区乡村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三十二条乡村振兴战略“领雁计划”入选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富有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土地规模化、组织企业化、技术现代化、服务专业化、经营市场化水平,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构建产业集聚发展平台、推动农业科技水平提升、促进乡村产业转型升级作出突出贡献。

  

(二)创新引才、用才、育才体制机制,在优化乡村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带动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发展等方面辐射作用显著,吸引农业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落地番禺区、投资番禺区,为促进乡村人才振兴作出突出贡献。

  

(三)推进乡村思想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文化发展、文化传承,弘扬乡村文化、传承特色技艺、传播乡村故事,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乡村文化兴盛、保护乡村文化遗产起到有力促进作用,为促进乡村文化振兴作出突出贡献。

  

(四)模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引领乡村绿色发展,大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提升美丽乡村品质、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创造显著生态效益,为促进乡村生态振兴作出突出贡献。

  

(五)激发乡村各类组织活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带动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在乡村组织振兴、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重要工作中探索新模式、取得新经验,在广州市乃至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为促进乡村组织振兴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农业农村改革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在广州市乃至全省是首创者。

  

(七)在科研创新、农业技术推广领域承担重大项目,取得广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番禺区“三农”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八)个人(团队)的经历或行为代表了新时代“三农”工作者的初心和使命,展现了新时期农业农村农民的面貌和成就,在广州市、广东省乃至全国具有引领力、感染力、典型性、示范性。

  

(九)其他为番禺区乡村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乡村振兴战略“领雁计划”采用评审制,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最多评选10名;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对经评审认定的乡村振兴战略“领雁计划”入选者,给予以下扶持:

  

(一)荣誉称号。授予“番禺领雁”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管理期为2年。

  

(二)人才补贴。对前3名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第4名及以后名次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五条入选乡村振兴战略“领雁计划”的财政供养人员、团队,以及团队中的财政供养人员只获得荣誉称号,不享受补贴。

  

第八章基础教育系统“名师计划”

  

第三十六条番禺区教育局是基础教育系统“名师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基础教育系统“名师计划”适用范围为从广州市外引进,在番禺区属公办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相关教学研究和电化教育机构等基础教育学校工作,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内认可的高层次基础教育人才。

  

第三十八条基础教育系统“名师计划”入选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备高级职称、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有关人口准入条件规定,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基础教育系统“名师计划”入选对象分为杰出名师、骨干名师两类。

  

第四十条杰出名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教学名师。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教师。

  

(三)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

  

(四)国家级名校长、名教师,入选省级重大人才工程的教学名师,省级特级教师。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名次的成果主持人。

  

(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际上或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第四十一条骨干名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级名校长、名教师,知名学校的校级领导,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班主任,副省级城市以上学科带头人。

  

(二)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三)多次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并获得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名次者。

  

(四)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地市具有较高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四十二条符合杰出名师第(一)至(五)项条件的人才,由番禺区教育局根据拟引进对象的资格条件组织考核,合格的直接办理引进手续。符合杰出名师第(六)项条件和骨干名师条件的人才,由番禺区教育局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办理引进手续。各相关部门开通“引才绿色通道”,一事一议、随时受理、限时办结。

  

第四十三条对经评审认定的基础教育系统“名师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以下扶持:

  

(一)荣誉称号。分别授予“杰出名师”和“骨干名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管理期为10年。

  

(二)安家补贴和购租房补贴。

  

1.对于入编引进的杰出名师:

  

(1)校长: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安家补贴;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番禺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申请10年免租金入住由区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1套(建筑面积标准100平方米)或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领取10年购租房补贴。

  

(2)教师: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安家补贴;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番禺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领取10年购租房补贴。

  

2.对于入编引进的骨干名师:

  

(1)最高可享受110万元安家补贴。

  

(2)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番禺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领取5年购租房补贴。

  

(三)薪酬待遇。对于入编引进的“杰出名师”和“骨干名师”,根据其岗位职责、创新价值、能力、贡献等方面情况,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其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

  

(四)岗位聘用。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按照《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五)优先培养。引进的“杰出名师”和“骨干名师”应设立工作室。在引进后的前3年工作期内,工作室每年考核合格后,杰出名师享受专项科研津贴10万元;骨干名师享受专项科研津贴5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协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用人单位协助解决“杰出名师”和“骨干名师”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第四十四条入编引进的“杰出名师”和“骨干名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协议。安家补贴原则上分10年等额发放,若应聘者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实际年限等额发放;购租房补贴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相应分5年或10年每年等额发放。调离番禺区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的,余下未发放的安家补贴不再发放,同时停发其购租房补贴。

  

第四十五条番禺区教育局对引进的“杰出名师”和“骨干名师”实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每年将引进人员考核情况书面上报。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承诺,考核不合格者,经番禺区教育局认定,可取消其获得的人才资格,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九章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

  

第四十六条番禺区卫生健康局是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及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入选者所在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适用范围为番禺区卫生健康局下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从番禺区外引进的,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入选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较为丰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和省内领先水平,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非广州市户籍人员还应符合广州市有关人口准入条件规定。

  

(四)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六)近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无违反党纪、政务、纪律处分的行为。

  

(七)符合有关年龄限制要求。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对象分为医学领军人才、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等四类。

  

第五十条医学领军人才无年龄限制要求,业绩显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项目中医疗卫生类)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院士、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院士。

  

(四)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

  

第五十一条医学杰出人才申报时年龄需在60周岁以下,近5年业绩显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面上医学科部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医学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二)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省部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四)国家级名老中医。

  

(五)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第五十二条医学重点人才申报时年龄原则上需在55周岁以下,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副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二)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或副省级城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副省级城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四)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影响因子超过6分)。

  

第五十三条医学优秀人才申报时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地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二)副省级城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或担任地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三)省级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四)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境外知名医疗机构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2年以上者。

  

(六)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分)。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采用评审制,由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对经评审认定的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入选者,给予以下扶持:

  

(一)荣誉称号。分别授予“医学领军人才”“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管理期为5年。

  

(二)安家补贴或购房补贴。

  

医学领军人才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安家补贴,或最高370万元的购房补贴;医学杰出人才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安家补贴,或最高250万元的购房补贴;医学重点人才最高可享受150万元安家补贴,或最高不超过220万元的购房补贴;医学优秀人才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安家补贴,或最高150万元的购房补贴。

  

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只能二者选其一。其中,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购房补贴在管理期满后一次性发放,但只适用于购买番禺区政府提供的人才住房。

  

(三)科研补助经费。医学领军人才可享受最高总额8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杰出人才可享受最高总额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重点人才可享受最高总额4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优秀人才可享受最高总额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科研补助经费由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入选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科研项目目标及任务完成计划,并提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由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按照广东省、广州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人员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入选者符合人才引进入编政策的,可以按规定申办人才引进入编手续,纳入招聘单位事业编制管理。入编后,原则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单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平均数,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单列。入选者因政策、个人意愿或其他原因无法入编的,可按照番禺区卫生系统编外人员引进招聘有关办法,予以录用管理,实行协议工资制。

  

(五)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协助解决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入选者入户、配偶就业和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

  

第五十六条“医学领军人才”“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等经费补贴由用人单位与番禺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十七条“医学领军人才”“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目标、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以及服务期。“医学领军人才”“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优秀人才”与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定按上述规定年限等额发放的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即行终止,余下未发放的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不再发放。

  

第五十八条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联同番禺区内三级医院另行制定考核方案。管理期内,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方案对医疗卫生系统“名医计划”入选者实行跟踪考核,考核重点为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按年度将引进人员考核情况上报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考核结果合格的,按规定发放补贴。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承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课题到期后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者,经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可取消其获得的人才资格,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章番禺区政府特殊津贴“名家计划”

  

第五十九条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番禺区政府特殊津贴“名家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委宣传部、番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农业农村局、番禺区教育局、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番禺区卫生健康局、番禺区民政局、番禺区财政局、番禺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发动、监督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六十条番禺区政府特殊津贴“名家计划”认定范围为在番禺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文化艺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粤菜文化、社会工作、社会科学(含党校教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第六十一条番禺区政府特殊津贴“名家计划”入选者须在番禺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长期扎根一线,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所从事领域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艺术人士、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原则上申报时年龄不超过75周岁,须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现重大生产技术突破,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升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在农业技术创新、农业产品生产、带动农民致富、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在教育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书育人等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在文化传承、体育竞技、粤菜发展及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行业公认的特色技艺、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组织评选的技术能手。

  

(五)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调解等社会工作领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成效显著。

  

(七)在宣传思想、文化艺术、社会科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宣传教育、传承传播方面成果突出。

  

第六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不受社会保险缴纳限制,申报本专项:

  

(一)已离退休,且在番禺区工作10年以上(按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计算)。

  

(二)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政治热情高,工作经验丰富。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因技艺精湛而接受官方媒体采访并获正面宣传报道,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2.在学术期刊、行业期刊等刊物上发表过所属领域的论文、报告、评论等文章。

  

3.凭借相关专利,取得知识产权类证书,并在企业或行业内推广应用,对技艺改进、技术革新、质量攻关、发明制造等发挥重要作用。

  

4.成立个人工作室,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总结出独特的技艺。

  

5.在大赛和人才选拔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区级以上大赛前三名或区级人才荣誉称号。

  

6.享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特殊津贴。

  

7.被区级以上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聘任为相关职业技能领域的行业专家。

  

第六十三条番禺区政府特殊津贴“名家计划”专项采用评审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名。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六十四条对经评审认定的番禺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给予以下扶持:

  

(一)荣誉称号。授予“番禺特贴专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管理期为2年。

  

(二)生活津贴。对入选者给予5万元生活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第十一章青蓝国际创新创业计划

  

第六十五条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青蓝国际创新创业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组织评审、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番禺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青蓝国际创新创业计划适用范围为海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处于项目创新创业初始阶段的人才项目和成长性较强、发展较为成熟的人才项目。

  

第六十七条青蓝国际创新创业计划设置初创项目组和成长项目组,初创项目组和成长项目组每年分别择优遴选50个优质项目,其中,冠军、亚军、季军各1个;一等奖各7个;二等奖各10个;三等奖各30个。

  

第六十八条初创项目组申报项目须已在番禺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入选后3个月内完成在番禺区登记注册手续的企业,创办的企业承诺自获得扶持年度起5年内不迁出番禺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校学生初创项目: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团队合作创办。

  

1.若由大学生独自创办的,项目创办人须为境内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或毕业未超过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若由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项目创办人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团队成员(不含创办人,下同)须为境内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或毕业未超过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若团队成员或申报项目5年内在其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条件可放宽至一半以上的团队成员须为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或毕业未超过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港澳台及海外初创项目:由年龄在18至45周岁的港澳台户籍大学生或在港澳台高校就读、毕业的内地户籍大学生,以及海外回国青年独自创办或团队合作创办。项目创办人和团队成员须在港澳台及海外高校就读或毕业不超过5年。

  

(三)青年教师初创项目:由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独自创办或团队合作创办。项目创办人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待转化科技成果。

  

第六十九条成长项目组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番禺区产业导向,产业化方向明朗,具有较好成长性、有发展潜力。

  

(二)已在番禺区登记注册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或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企业承诺自获得扶持年度起5年内不迁出番禺区。

  

(三)项目创办人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且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单位股份,并在申报单位内从事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的专职骨干人员。

  

第七十条青蓝国际创新创业计划采用“以投代评”与“以赛代评”联动评审制,每年评审一次,每次遴选名额100个。申报项目近3年获得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金额的,可通过“以投代评”放宽报名条件和直接晋级。符合青蓝计划申报条件且在本区内其他双创比赛获奖项目也可直接晋级。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七十一条对入选的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创业资助。

  

1.初创项目组:对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助;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2.成长项目组:对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资助;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办公场地补贴。

  

若入选项目落户在番禺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国有物业推荐并在其空间内注册落地的,按照每年3万元(平均每月2500元)的标准,给予入选项目为期2年的场租补贴。实际租赁期限低于2年或实际月租金低于每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

  

(三)打造青蓝大厦。鼓励番禺区产权清晰的闲置物业、空置厂房和低效益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为青蓝大厦,对改造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择优遴选1家支持打造为青蓝大厦,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四)免费人才招聘。项目团队入选后2年内可免费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在番禺区官方人才网上免费发布招聘信息。

  

第七十二条资助资金从项目获奖的次年起落实,管理期为2年。

  

(一)对初创项目组冠亚季军、成长项目组冠亚季军和入选成长项目组一等奖的项目,分两期拨付资助资金。项目在番禺区登记注册且实际办公后的项目,拨付50%的资助;项目正常经营12个月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

  

(二)对入选初创项目组一、二、三等奖和成长项目组二、三等奖的项目,在其完成在番禺区登记注册且实际办公后,一次性拨付资助。

  

第十二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助

  

第七十三条番禺区科学技术协会是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资格核准、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委组织部、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发动、监督、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助适用范围为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和通过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

  

第七十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于2019年后在番禺区内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东省院士工作站或通过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须承诺自获得扶持年度起5年内单位不迁出番禺区。

  

(三)须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票据合法合规、结算准确。

  

第七十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助专项采用核准制,全年受理申请认定,具体申请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七十七条对经核准认定的建站单位,给予以下资助:

  

(一)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60万元建设资助;对通过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30万元建设资助。

  

(二)对同时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和通过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评审建立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最高给予60万元建设资助。

  

第七十八条建设资助于入选次年起,分两期拨付。自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复之日起第一年实施建站工作;第二年对认定建站单位进行第一阶段的评估,向评估合格的建站单位拨付配套扶持经费总额的50%;第三年对认定建站单位进行第二阶段的评估,向评估合格的建站单位拨付剩余配套扶持经费。

  

第七十九条配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合作项目支持经费、人才培养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经费,不得作为付给直接参加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用使用。

  

第十三章博士后培养平台建设扶持

  

第八十条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博士后培养平台建设扶持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资格审核、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财政局配合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八十一条博士后培养平台建设扶持适用范围包括:

  

(一)由在番禺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设立,并经广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培养平台。

  

(二)经认定的番禺区博士后培养平台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自全国各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出站,并在出站后1年内到番禺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十二条博士后培养平台建设扶持专项采用核准制,具体申请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八十三条对经批准的博士后培养平台及其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番禺区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经费资助。

  

(二)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和20万元生活补贴。进站博士后在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博士后工作站申报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及第一笔生活补贴10万元,中期考核后申请第二笔生活补贴10万元。在站期间,博士后若申请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给予等额资助。

  

(三)对出站1年内在番禺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在番禺区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给予单人20万元人才发展补贴,分两期等额拨付。一期于申请人在服务单位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后拨付;二期于申请人在服务单位连续缴纳24个月(含一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12个月)社会保险后拨付。

  

(四)支持企业博士后优秀人才参加出国(境)国际培养和学术交流。

  

第八十四条博士后培养平台建设扶持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单独设账,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费用、科研场地费用、聘用科研工作人员费用、差旅费、项目研发的其他科研费用。博士后生活补贴、人才发展补贴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人员支配使用。

  

第十四章博士人才倍增计划

  

第八十五条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博士人才倍增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审批核认、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财政局配合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八十六条博士人才倍增计划适用范围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

  

(一)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

  

(二)2021年以来以博士身份与番禺区属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具有番禺区户籍,在番禺区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番禺区属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有连续12个月在该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新近记录。仅限于该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申请。

  

2.在番禺区自主创业并以企业股东或权益人身份在番禺区内登记注册企业,且有连续12个月在该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新近记录。仅限于番禺区自主创业期间申请。

  

第八十七条博士人才倍增计划采用核准制,每年集中核定一次,管理期为2年。具体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八十八条对经认定的新引进境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人才,给予5万元一次性落户补贴。对经认定的新引进境外博士人才,给予10万元落户补贴,分两期等额发放。

  

第十五章番禺人才伯乐计划

  

第八十九条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番禺人才伯乐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申报受理、审批核认、补贴资助和监督管理工作。番禺区财政局配合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九十条番禺人才伯乐计划适用范围为向番禺区成功引荐高端领军人才(团队)的境内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番禺人才伯乐计划入选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须在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团队)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自然人。

  

(二)为在番禺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番禺区外成功引进至少1名签约年薪达100万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签约期达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十二条番禺人才伯乐计划采用核准制,每年集中核定一次。核定数量标准原则上以核定年度新增引荐人才数量为依据。具体受理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九十三条对番禺人才伯乐计划入选者,每成功引荐1名给予5万元补贴;对单个入选者,最高给予15万元补贴。

  

第十六章校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扶持

  

第九十四条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是校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扶持专项的牵头部门,与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财政局、番禺区投资促进中心成立校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扶持专项工作小组,由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扶持资助、管理、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九十五条校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扶持专项适用范围为学科优势明显、科技创新基础好、科技成果丰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强烈且与番禺区产业发展方向匹配的高校,且在广州大学城内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第九十六条校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扶持专项的合作建设高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作高校须位于广州大学城内(含广州大学城南岸,下同),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药科大学、星海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广州大学、广州医科大学等高校。

  

(二)合作高校须聚焦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数字创意、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将基地建设成为用于创新成果项目落地、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专业服务机构入驻、推动产教融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举办各种成果转化活动的综合平台载体。

  

(三)合作高校须委派专业团队运营该基地。团队须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成功经验,团队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主要在广州大学城内从事校地共建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运营工作。

  

第九十七条校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扶持专项采用评审制,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九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校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广州大学城内或周边区域一定面积的免费场地空间、运营经费补贴和绩效补贴。

  

第十七章高校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扶持

  

第九十九条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是高校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扶持专项的牵头部门,与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番禺区财政局成立高校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扶持专项工作小组,由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平台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扶持资助、管理、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一百条申报高校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扶持专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为从事高校科技成果交易的线上或线下平台,并在番禺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上一年度在番禺区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且在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实际成交额须超过1000万元。

  

第一百零一条高校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扶持专项采用评审制,每年最多扶持3个平台,原则上按照交易额排序。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对经评审认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平台每年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资助,累计扶持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章高校科技成果项目扶持

  

第一百零三条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是高校科技成果项目扶持专项的牵头部门,与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财政局、番禺区投资促进中心成立高校科技成果项目扶持专项工作小组,由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扶持资助、管理、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一百零四条申报高校科技成果项目扶持专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获得广州大学城内高校推荐、在番禺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承诺每年产出一定知识产权、产值、税收等方面贡献。具体贡献值由专项工作小组与项目方商定。

  

(二)主要面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数字创意、智能制造等领域。

  

(三)须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超过3000万元且已经实际到账满6个月的投资。

  

第一百零五条高校科技成果项目扶持专项采用评审制,每年扶持不超过10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对经评审认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产业化投资额(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后的企业实际投资)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基金跟投或财政支持。

  

第十九章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扶持

  

第一百零七条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是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扶持专项的牵头部门,与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财政局成立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扶持专项工作小组,由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平台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扶持资助、管理、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一百零八条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扶持专项适用范围为番禺区内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牵头与高校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共同建设的平台或基地。其中,本条所称的重点企业是指在番禺区内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层次分)中上一年度营收排名前10的企业。

  

第一百零九条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试生产服务。

  

(二)主要聚焦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数字创意等5个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

  

第一百一十条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扶持专项采用评审制,每年最多扶持5个平台(基地),每年每个产业方向原则上最多扶持1个平台(基地)。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经评审认定的每个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按照牵头协会或企业产业化投资额(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后的企业实际投资)的5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基地)最高可获200万元资助。

  

第二十章“一城多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番禺区投资促进中心是“一城多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专项的牵头部门,与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财政局、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成立“一城多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专项工作小组,由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扶持资助、管理、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一百一十三条“一城多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在番禺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须为在广州大学城内孵化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番禺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一年度营收达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率达20%以上。

  

(三)须为有意愿落地广州国际科技创新城、长隆万博片区、广州南站地区等区域以及节能科技园等区级产业园区发展的项目。

  

第一百一十四条“一城多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专项采用评审制,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推动项目在“一城多园”发展壮大,并给予子女入学、租金补贴、住房保障等方面扶持。

  

第二十一章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为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与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番禺区财政局成立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一百一十七条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广州大学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广州大学城内各高校推荐的双创项目及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等且已在番禺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采用由财政资金构成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联合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番禺区财政局印发实施《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公开遴选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广州大学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将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通过投资决策审定的项目,给予基金投资支持,并引导银行给予配套信贷授信额度支持。

  

第二十二章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扶持

  

第一百二十条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为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扶持的牵头部门,与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财政局成立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扶持专项工作小组,由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扶持资助、管理、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由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在政务服务、城市管理、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安防等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应用场景建设任务。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扶持专项适用于承担应用场景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在番禺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须与广州大学城内高校在政务服务、城市管理、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安防等领域开展科研成果合作,并承担应用场景建设任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扶持采用评审制,每年最多资助5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后的企业实际投资)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2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三章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

  

第一百二十四条番禺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为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专项的牵头部门,与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番禺区财政局、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成立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扶持资助、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番禺区审计局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番禺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制订申报指南、发放人才补贴;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征集企业技术需求,核实有技术需求的企业情况;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广州大学城内各高校征集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番禺区财政局、番禺区审计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专项适用范围为在番禺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且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广州大学城内高校在读硕博研究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发布技术需求、提出科技特派员需求的企业或社团组织须为在番禺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一定科研、生产或经营规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已入驻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三)有技术研发需求的传统工业企业。

  

(四)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注册成立的企业。

  

(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专业技术机构且主管部门为区级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发布的技术需求类别须为以下类别之一:

  

(一)产品研发与技术攻关类。围绕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核心问题,制定针对性技术解决方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科技含量的创新产品,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类。围绕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数字创意、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求,重点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三)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类。围绕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重点开展各类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的研发。

  

(四)共建研发平台类。帮助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第一百二十八条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按如下工作流程执行:

  

(一)征集企业技术需求。由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主要围绕产品研发与技术攻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共建研发平台等方面征集企业技术需求。

  

(二)遴选科技特派员。由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针对企业发布的技术需求,向广州大学城内各高校征集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

  

(三)开展项目对接。由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共同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匹配科技特派员,促成合作意向。

  

(四)发放科技特派员补贴。由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审核申请资助的项目,评估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发放补贴。

  

第一百二十九条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专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专项采用项目制,每年最多资助100名科技特派员,每个项目最多资助5名科技特派员;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以公告为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科技特派员培育扶持专项按照科技特派员在企业劳务薪酬的30%给予补贴,单个科技特派员每年最高可获得3万元补贴。

  

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及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团队带头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团队负责人;本细则所称团队核心成员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团队成员(不包括带头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的世界知名大学指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或学科领域专业排名前50名)的一流大学,具体排名以近两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的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指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排名和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等八大产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成长性高、带动力强、地方贡献大且暂不适用于本细则现有专项的其他人才、团队、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推荐提请区委、区政府审定,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一百三十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人才、团队、项目等若同时符合番禺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番禺区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管理期自入选者确定入选资格之日起计算。管理期内的入选者不得申报本细则各专项(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除外),管理期结束后一般不得再申报同一专项(番禺区政府特殊津贴“名家计划”专项除外)。本细则各专项入选者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对入选者进行日常管理,管理期内重大专项(即补贴或资助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专项)入选者由专项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评估。管理期内在番禺区内单位间调动的,经本人申请、专项负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可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提前退休、自愿放弃或出现其他无法享受政策扶持情况的,停止相关待遇。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停止其相关待遇。对表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

  

第一百四十条未履行相关承诺或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的,取消其申报扶持资格,按比例收回扶持资金或不再发放余下补贴。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收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细则各专项人才补贴、项目资助和扶持资金的办事指南、申报公告等由各专项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各专项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各专项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发放。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番禺区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除基础教育系统“名师计划”中“安家补贴和购租房补贴”外,对人才、团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扶持资金为税前补贴(资助),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依法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制度>和<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的通知》(番组〔2016〕99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番禺区关于加强广州大学城创新人才资源合作与开发的制度>的通知》(番组〔2016〕100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番府〔2018〕82号)同时废止。原人才政策且仍在扶持周期内的入选者,按原周期、原政策继续享受扶持。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