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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小升初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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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非上海户籍人员子女在沪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可减免借读费?

  

一、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人员申请其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且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二、来沪“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可享受免收借读费待遇: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离开原籍来沪务工经商人员;2、在沪有固定住所,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3、在沪工作一年以上,并已参加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4、子女年龄不大于16周岁,在户籍所在地无法定监护人;5、申请人应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超计划生育须按本市的规定和标准交付社会抚养费。

  

三、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1号、沪价费[2004]042号、沪财预联[2004]28号)规定,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500元。

  

(阅读次数:3708发布日期:2005-09-01)

  

非本市户籍学生是否可以在上海就读,需要什么条件,有何具体规定?

  

外省市户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生应具有本市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由学生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

  

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外省市借读学生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在民办(转制)学校就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初中临毕业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办理借读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无档案学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经研究,本市从2004学年起,对本市公办中、小学的外省市学生的借读费收费问题统一作如下规定:

  

一、借读费收费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00元;

  

初中生:每生每学期800元;

  

高中生:每生每学期1500元。

  

杂费、学费按有关规定另收。

  

二、上述借读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在校生仍按入学时所定标准执行,不得改变。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具体办法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教师要主动了解和关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费减免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确保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借读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同级上缴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六、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所属学校,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七、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备注:

  

不含学杂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减免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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