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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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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人才办,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现将《舟山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舟山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浙江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营造优质的人才发展生态,构建开放灵活、科学高效的引才育才用才机制,结合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人才分类评价认定专项办法。

  

第二条人才评价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的要求,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标准。

  

第三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受理和整体审核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对相关流转事项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章评价认定方式与对象

  

第四条评价认定方式。主要包括目录认定、“专才”“偏才”认定、举荐认定和企业贡献认定四种类型。

  

第五条评价认定对象

  

(一)目录认定和“专才、偏才”认定:适用于功能区管委会(除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市(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全职工作人才。

  

(二)举荐认定:适用于县(区)、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全职工作人才或来舟创业人才。

  

(三)企业贡献认定:适用于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人才。

  

第三章评价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标准和条件设置,坚持以用为本、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市委人才办根据新区发展和人才工作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修订、动态发布。

  

第七条评价认定标准

  

(一)目录认定。按照《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年版)》

  

(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进行评价认定(备注:各类省级人才荣誉、奖项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名义颁发的荣誉或奖项)。

  

(二)“专才”“偏才”认定。另行制定专门的操作办法,对新区、自贸试验区发展急需紧缺、有特殊专长或作出突出贡献但难以纳入“分类目录”的优秀人才进行认定。

  

(三)举荐认定。另行制定专门的操作办法,组建分类别的人才举荐委员会,由具有举荐资格的主体根据相关人才计划(工程)条件和要求,对相关高层次人才(项目)进行举荐认定。

  

(四)企业贡献认定。对上年度纳税额排名前十的市本级工业企业和纳税额排名前五的市本级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除外),允许其遴选技术及管理岗位人才,予以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除达到认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诚信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年龄条件:

  

1.申请目录认定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

  

(C类)、市特优人才(D类)、市高级人才(E类,含“专才”“偏才”)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中副高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

  

在45周岁以下);市基础人才(F类)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

  

下(其中中级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

  

可放宽50周岁以下)。

  

2.举荐认定按相应人才工程年龄条件执行。

  

3.申请企业贡献认定的人才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

  

4.新区、自贸试验区特别紧缺急需或有突出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评价认定程序

  

第九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按照“统一受理、集成流转、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人才评价认定操作流程

  

(一)目录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舟山市人才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附件材料。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核通过后,在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其中社会组织人才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3.申报受理。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确有需要的,也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社综合服务窗口。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原件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请材料。

  

4.复核流转。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按“分类目录”进行复核,并根据《舟山市人才分类认定职能部门审核分工表》所列审核权限进行流转审核并归类。

  

5.会议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对经审核的人才进行审议确定人才类别、层次及可享受的政策待遇。

  

6.公示发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发文认定。

  

7.信息入库。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经认定的人才录入舟山市人才信息库,并对纸质申请资料进行归类存档。

  

(二)“专才”“偏才”认定流程。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举荐认定流程。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企业贡献认定流程。由市经信局提供上年度纳税额排名前十的市本级工业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提供纳税额排名前五的市本级服务业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技术及管理岗位人才名额,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享受市基础人才(F类)中硕士研究生相对应的住房保障待遇(须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舟山市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动态信息库,定期对入库人才的作用发挥、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政策待遇,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与在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未实质性履行在舟岗位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政策的;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实行工作问责制。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一个月内不报的,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和问责,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人才认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人才提交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对全职引进人才的时间、学历、职称、荣誉等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请时限。对新纳入分类目录的人才,原则上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认定;新引进来舟工作的人才,

  

原则上须在有资格认定条件1年内完成认定,其中在企业工作的市基础人才(F类)可放宽到2年,逾期未报的,不予受理。已通过认定但后续又达到更高人才类别条件的,须在达到条件的1年内提出升级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各类人才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认定,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各自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舟组〔2017〕2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版)

  

附件

  

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版)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相当于中国的“两院”院士)。

  

3.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4.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

  

5.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6.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相当层次的国际大奖获得者。

  

7.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

  

1.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医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3.浙江省特级专家。

  

4.世界500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仅限1人,下同);中国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5.近5年,以下奖项获得者,其中国家级奖项需排名前三、省部级奖项需排名前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中华技能大奖;长江学者成就奖;吴阶平医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何梁何利奖。

  

6.近5年,以下项目承担者,需排名前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7.近5年,担任以下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8.在舟工作期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在舟单位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的人才。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1.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浙江省“特支计划”人才。

  

2.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全国技术能手;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材委员会学科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内)。

  

3.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海外工程师;省首席技师;省杰出技能人才;“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杰出教师;省特级教师;省名中医;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4.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海外知名大学(上海交大版排名前100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

  

5.近5年,以下奖项获得者,其中国家级奖项需排名前三、省部级奖项需排名前二: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浙江科技大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国际科学合作奖;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获得者、书法兰亭奖、作品参展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

  

6.近5年,担任以下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首席科学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自然基金委杰出青年项目。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市特优人才(D类)

  

1.省技术能手、省拔尖技能人才;省卫生领军人才、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周期内)。

  

2.担任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届内)。

  

3.管理资产超过50亿元的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精算师(均须在岗);省会计领军人才。

  

4.新区“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新区“特支计划”团队带头人、新区“特支计划”人才;市资深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新区“千岛工匠”。

  

5.“三重”项目(以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企业主要负责人;市本级纳税前10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6.近5年,以下奖项获得者(其中国家级奖项需排名前三、省部级奖项需排名前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三等奖;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7.近5年,担任以下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首席科学家: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8.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者: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首席技术官、信息化部经理;中国500强企业首席技术官、信息化部经理。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市高级人才(E类)

  

1.新区“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省优秀技能人才;市技能大师(届内)和技术能手。

  

2.企业高薪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5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人才。

  

3.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或担任正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紧缺高端人才。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职称且45周岁以下人才。

  

5.在金融证券、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海商海事、知识产权、并购重组、电子商务等业务领域有5年以上相关左边法律右边实务工

  

作经验,且近5年内主办过相关领域案件50件及以上的律师;具有英语高级口译或其他语种同等水平,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国际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复合型律师、公证人才;具有高级导游证书的人才。

  

6.飞机融资租赁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船用保税燃料油供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本市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副总(总监)。

  

7.证券保荐人(须在岗);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须在岗)。

  

8.新区、自贸试验区建设急需、专长突出、贡献较大但目录难以界定的“专才”、“偏才”(另行制定专门认定办法)。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六、市基础人才(F类)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国内重点高校(原“985”、“211”高校)、国内重点高校以外列入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相关学科(另行制定舟山市急需紧缺高校及专业目录<2019 版>)。

  

3.具有中级职称且35周岁以下人才。

  

4.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高技能人才。

  

5.喷气式飞机商用飞行员证书、中国民航总局维修人员执照-航空机械/电子执照、中国民航总局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波音737机型I执照持有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均须在岗)。

  

舟山市急需紧缺高校及专业目录(2019版)

  

一、重点高校(原“985”“211”高校,共116所)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广西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西藏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青海大学、宁夏大学、石河子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二、列入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学科(除重点高校外,共25所高校29个专业)

  

1.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物学、生物医学与工程、临床医学、药学)

  

2.首都师范大学(数学)

  

3.外交学院(政治学)

  

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

  

5.中国音乐学院(音乐和舞蹈学)

  

6.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学和设计学)

  

7.中央戏剧学院(戏剧与影视学)

  

8.天津工业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

  

9.天津中医药大学(中药学)

  

10.上海海洋大学(水产)

  

11.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中药学)

  

12.上海体育学院(体育学)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与舞蹈学)

  

南京邮电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

  

南京林业大学(林业工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气科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

  

中国美术学院(美术学)

  

河南大学(生物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学)

  

西南石油大学(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中药学)

  

宁波大学(力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

  

注:须为2017年1月国家正式实施“双一流”建设工程符合上述学校及专业毕业的高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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