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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就能享受拆迁利益么?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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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一旦涉及拆迁,必然离不开拆迁的安置与补偿问题,那么只要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就能享受拆迁利益么?

  

  

最近,江苏的高先生就遇到了拆迁析产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高先生的爷爷奶奶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子高某建,次子高某男,长女高某晶,次女高某芳,一家六口一直生活在上海的弄堂里。高先生的父亲为长子高某建。高先生的父亲是知青插队,早年上山下乡,户口从系争房屋内迁出到黑龙江,高先生在黑龙江出生,2-8岁与爷爷奶奶在系争房屋中生活,8岁后,高先生跟随父母居住生活,1997年高先生享受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考大学又回到上海来。户口也随之迁入系争房屋。1988年,高先生的爷爷过世;2006年,高先生的奶奶也去世。高先生的大姑高某晶和小姑高某芳因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1983年高先生的叔叔高某男与刘某华结婚,1996年高某男与刘某华之子高某云出生,因居住困难,高某男1998年取得增配房屋,户口迁出。截止系争房屋拆迁时,高先生与刘某华、高某云的户口均在系争房屋内。但房屋拆迁后,高先生的叔叔、婶婶和弟弟一家却以自己为空挂户口为由拒绝分割征收补偿款。高先生认为自己并非空挂户口,理应分割征收补偿款,叔叔一家的行为并不合法,打算采用左边法律右边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朋友建议高先生找个律师咨询下,经过朋友介绍,高先生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听了高先生的案件后告诉高先生,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高先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时间超过1年,并不属于空挂户口,有权分割征收补偿款。听了京云律师的分析后,高先生将案件委托给了京云律师处理。

  

  

【办案过程】

  

1.京云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助力当事人维权

  

接案之后,京云律师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负责高先生的案件,经过专案律师团队研讨,确定了基本的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并确定由专案律师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京云律师调取相关证据发现,1998年《住房调配通知单》载明,某村01号963号租赁户名为高某男,面积14.1平方米。调配原因:本区教师住房改善,给予增配,拉出一人。因此高某男1998年取得的增配房屋,已经达到了解困标准,因此其享受过福利分房,其并非本案系争房屋同住人。为证明高先生实际在系争房屋居住时间超过1年,高先生的大姑高某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高先生2-8岁与爷爷奶奶居住在系争房屋,户口迁入后,上大学期间及工作后的两年内一直与奶奶居住在系争房屋。前期的调查取证为案件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2.京云律师积极主张,帮助当事人拿到征收补偿款

  

庭审中,我方和对方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方的邻居出庭作证,邻居出庭作证说未曾见过原告,房屋一直由被告一家三口与被告父母居住。京云律师针对证人证言提出疑问,邻居证人的女儿与高先生是同学,也是儿时的玩伴,现在证人却故意装不认识高先生,我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证人说被告一家三口从未搬出过系争房屋,是连续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这与被告陈述的1998年搬到某村01号963号两边居住有出入。在京云律师的积极主张下,最终,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及当事人的主张,本案需分割的款项为征收补偿费用3,740,792.53元。上述费用应由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共同享有。被告高某男于1998年取得某村增配房屋,房屋面积已达到解困标准,故其享受过福利分房,其并非本案系争房屋同住人。刘某华与高某云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他处未有福利分房,故该二人系本案同住人。关于原告能否分得本案征收利益,法院认为,原告系享受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在未成年时落入系争房屋内,且落户审批表写明监护人系其奶奶,故原告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利益。法院结合一般大学生在毕业后的实际清况以及当时原、被告一户的家庭状况、居住条件等,确认原告在系争房屋存在居住的事实。故原告有权分得本案动迁利益。但在具体分割款项时,应当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性质、户籍、居住、对房屋管理的情况及贡献大小、同时考虑被告一户已经实际取得安置房屋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高先生可得征收补偿利益1,100,000元。

  

  

【京云律师评析】

  

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是房屋拆迁利益分配的主体。京云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遇到拆迁纠纷,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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