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学历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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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认定政策
一、认定党校学历的政策依据
(一)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
1、1983年5月3日中发[1983]14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和〈关于第二次全国党校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央党校和省、市、自治区党校,均属高等院校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中央、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党校均设理论班,主要培养党校的理论师资和党委宣传部门的理论骨干。”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
2、1990年9月5日中发[1990]1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各级党校的轮训和培训对象,要明确分工、上下衔接。根据不同的轮训和培训对象设置不同的班次,学制有长有短,长短结合。办学方式,主要是脱产学习,也可函授、面授相结合。”“与此相适应,省级党校可设……培训班和理论班,学习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具备条件的党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招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研究生。今后,这些班次设置和学制要保持相对稳定。地(市)、县党校可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情况设置班次和学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后执行。”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3、1994年5月6日中发[1994]5号《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2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党校函授教育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化教学改革,控制规模,加强管理,保证办学质量。
4、1995年9月6日中发[1995]11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第三章班次、学制和学历……第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第二十四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5、2000年6月5日中发[2000]10号《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科教兴国'的‘教',包括党校教育。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校教育事业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事业(包括以党政干部和理论骨干为对象的学位教育,以及依托党校力量举办的函授教育),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级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干部,经过入学考试,在党校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脱产学习2年或在职学习3年,学完硕士研究生规定课程并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要参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成绩合格者,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省级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教育、党校等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学历问题。”
(二)江苏省委文件的有关规定
1、1994年10月31日苏发[1994]8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包括函授学历教育),学员在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2、1996年10月22日苏办[1996]102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党校学历及学员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党校学历和学员待遇问题,中央和省委早有明确规定。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为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此类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和党校建设,现将中央和省委有关党校学历及学员待遇的规定重申如下:……。上述规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上述规定为准。”
3、2000年8月31日苏发[2000]1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二十二)全省党校教育体系以省、市、县(市)三级党校为主体,……。这一教育体系,在承担党政领导干部、理论骨干的培训轮训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着以党政干部和理论骨干为对象的学位教育,依托党校力量举办的函授学历教育。”“(二十四)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校学历制度建设。……。(2)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工作优秀的年轻科级党员干部和理论骨干,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经过入学考试,在省委党校专业脱产学习2年或在职学习3年,学完硕士研究生规定课程并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在省委党校学满1年的青年干部,再经过1年半的在职学习,学完硕士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与上述同样的党校学历。(3)中央党校和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包括函授学历教育),学员在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二、党校学历的认定范围
鉴于以上政策规定,对党校系统1980年以来颁发的党校学历可作如下界定:
(一)中共中央党校(含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颁发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毕业文凭,且干部档案中有学历证明、鉴定表、成绩表的,予以认定。
(二)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举办干部在职研究生班的资格,颁发的研究生毕业文凭,且干部档案中有学历证明、鉴定表、成绩表的,予以认定。
(三)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含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干部函授学院)颁发的本科生、大专生毕业文凭,且干部档案中有鉴定表、成绩表(函授学员的档案中还应有学历证明)的,予以认定。其中,1994年以前毕业、脱产学习的长期班,如档案中原始资料未明确记载是大专班还是本科班,按下属三种情况认定其学历层次:
1、属高中文化起点、学制二年的大专班有:
1982年4月至1986年4月举办的经济理论班
1982年10月至1984年9月举办的科学社会主义专业进修班
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举办的培训班
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举办的理论班
1984年1月至1986年1月举办的干部文化进修班
1987年9月至1989年7月举办的政治工作理论班
2、属离中文化起点、学制四年的本科班有:
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举办的行政管理专业理论班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举办的经济学专业理论班
3、属大专文化起点、学制二年的本科班有:
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举办的培训班
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举办的哲学专业理论班、经济学专业理论班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举办的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班
1987年9月至1989年7月举办的党史党建专业理论班
1988年9月至1990年7月举办的政法专业理论班、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班
1992年9月至1994年7月举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理论班
(四)省辖市党校在1990年9月5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发[1990]15号文件之前举办的学制2年以上的学历班,根据中发[1983]14号文件中有条件的地市党校可设理论班的精神,予以认定;在此之后,根据中发[1990]15号文件精神,经省委审定后举办的学历班方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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