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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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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和逐步统一城区落户政策”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五项任务之一。2016年9月30日起,我市已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需要调整我市的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提高我市新型城市化率。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市内户口迁移、办理程序、附则共8章40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迁移类别和户口迁移原则。其中,适用范围为市六区(含大榭、高新区、东钱湖);五个户口迁移类别分别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原则为“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

  

第二章“居住就业落户”共3条,分为省外、省内和原籍宁波迁入3种情形,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新政策有6方面调整:一是取消原10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要求和45周岁以下年龄要求;二是明确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具有高中、中等职业或初级技能职业的参加社保满2年,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其中年龄30周岁以下的无房也可落户集体户或投亲靠友;四是只要本省籍满5年、在市六区有房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面积、年龄均不作要求,实现本省户籍的自由迁移;五是放宽本市户籍人员落户城区的条件,从户籍满5年降低到3年;六是将原籍为宁波、现户口登记在省外的人员,纳入到省内自由迁移的范畴。

  

第三章“亲属投靠落户”共4条,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简称“三投靠”)。新政策有5方面调整:一是夫妻投靠只要确认婚姻关系、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投靠,取消了原共同居住生活的要求;二是未成年子女投靠从“18周岁以下”放宽到“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三是老年父母投靠,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取消了“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限制;四是明确“三投靠”的范围,除老年父母投靠仅限城镇外,其他投靠不受城镇、农村限制;五是增加了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第四章“人才落户”共5条,分为5种类型,分别为高层次人才、高级人才、本科以上(高级职业资格类)、专科以上(中级职业资格类)和特殊贡献落户。新政策有6方面调整:一是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条件,原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放宽到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二是将宁波工作的技术工人纳入到人才落户范畴,凭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即可落户;三是人才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放宽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房屋,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集体户或投亲靠友;四是在高层次人才专户中设立家庭户,解决了因无合法稳定住所,其配偶、子女、老年父母无法落户的问题;五是明确留学归国人员与国内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六是新增了对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等突出贡献人员,可在宁波落户。

  

第五章“政策性落户”共8条,分为7种类型,包括积分落户、工作调动落户、招生落户和退役士兵(士官)落户、军转干部安置落户、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和军人家属随军落户。新政策有2方面调整:一是市六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申请积分落户,指标由市发改委下发,具体操作办法各区另行制订;二是明确了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第六章“市内户口迁移”共6条,明确了市内自由迁移、投亲靠友、依职权迁移、社区集体户和回农村原籍落户等相关规定。新政策有5方面调整:一是失去现户口所在地登记条件的,可以投靠城镇城区的亲友,无处投靠的可迁到社区集体户;二是明确了依职权迁移的规定,对失去房屋所有权拒不迁出的,由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三是明确了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社区集体户,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用于挂靠落户;四是明确了城镇迁农村的条件,除未成年子女投靠和夫妻投靠外,需同时满足“原籍是农村、城镇地区无房无业、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生活基础在农村”四个条件;五是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不得迁回农村。

  

第七章“办理程序”共5条,明确了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流程和办理时限。一是市内户口迁移和部分市外户口迁移事项可当场办结,实现“最多跑一次”;二是原非当场办结的事项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三是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四是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落户,需经公安、国安部门调查核实。

  

第八章“附则”共5条,主要对《实施细则》中部分名词作了解释。一是明确了“城镇”的定义,即居委会所辖范围;二是明确了“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除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还包括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了“租赁用房落户”;三是明确了“合法稳定就业”的定义;四是市区内原购房落户和投资纳税落户政策停止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在网签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的购房人,可按原购房落户政策执行。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迁入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宁波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奉化区的户口迁移。

  

2.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解读人:罗江丽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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