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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本组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是否享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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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好:

  

我是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一组的组长,现在我们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已经全部征收完了,现在在进行最后一次征地补偿款分配,因为历史和有关政策原因,这次分配无法顺利进行,恳请有关部门领导给与政策指导和分配建议!

  

首先是历史原因,我们这边从来没有进行过土地二次流转分配,只是父辈手上分配过的土地,后面历次征地,迁入人口都没有再次进行流转分配,同时也没有进行过土地确权登记,最终也就没有搞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也就造成了历次征地款分配对于搬迁户的争议比较大,虽然我组有乡规民约要迁入我组满15年后搬迁户才能同等享受分配,但当时制定该乡规民约的上一任组长却在多次的征地款分配中没有遵循这个组里的规定,没有满15年的搬迁户也给与分配,有点分的满的,有的分一部分,有的没有分,满15年的乡规民约事实上成为了一张废纸,我接任组长后,结合历史情况,听从律师建议,对搬迁户进行打成分配的方案进行了分配。

  

其次,就是政策问题。对于户口迁回了本组的退役军人三级士官,已分配了工作成为了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还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吗?本组历次征收土地款分配中都没有对其进行过分配,当事人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但是这次最后一次分配他提出来了要享受分配。另一种情况就是户口一直都是在本组,后面考上了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还可以享受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本组历次征地款分配中都给与了分配。现在该军转干部就是对比其他几位考上了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人员却有分配权利觉得不公,他也应该享有。我查询了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咨询了律师,也只有两份文件,一个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其中第二十六条有相关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再一个就是“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文件号:常武政发〔2010〕23号,其中第二十六,本集体经济组织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一、二级士官,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的权利。上述人员毕业、退伍或转业后未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且户口已经转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以上两份文件,若退役后未分配安排工作,户口已经转回来了,理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分配;若已经安排工作,成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成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应该自动丧失了。但是对于户口一直在这里,后面自己考上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人员,我们常德又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该不该享受分配,很多省市都有相关规定,录取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人员,其户口性质转变为城镇户口,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能与老百姓两头争利。

  

现今我们常德又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我们这里也没有搞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这次分配不知如何是好,咨询律师,律师认为,我们这里没有搞过土地二次流转,土地确权登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那么就应该以第一次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认定,那几位后面考上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一开始就分配过,后面考上公务员或事业编制,按道理也就应该分配,对于部队转业回来安排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有相关规定肯定是不能享受分配,历来也没有参与过分配。但是现在当事人就是觉得不公平,给他解释也解释不听,找上级部门也没有一个有用的意见,我现在只有求助于红网,请有关部门速联系我给出指导意见,老百姓等着分钱了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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