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上海
留学生上海落户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8321065021

当前位置:政策资讯 > 最新资讯 >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户籍改革最新政策出台)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户籍改革最新政策出台)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14

免费提供最新落户政策及一对一落户上海方案

留学生/应届生/非婚子女 落户上海咨询

落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左边法律右边分析】

  

我国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一般情况下,2021户籍改革的最新政策是:取消农村户籍。目前部分省市已取消农村户口,这项政策今后将在全国推广。取消农村户口后,城乡居民身份不会有区别,据了解,虽然取消了农村户籍,但农村户籍权益不变,农民可享有的权益不变。农村户口迁移的政策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比如降低城镇落户的门槛等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你有没有想过,自己在农村有一所房子,房前屋后种菜养花,开辟一座小园子,专门养鸡养鸭。自己的楼房,一定要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找人专门设计的。上下三层,一层是老人居住,二层是主卧和孩子,三层是休闲娱乐的高空阳台。

  

有这样一所院子,不仅自己住着舒适,而且看起来也气派,还能吃着自己种植的蔬菜,健康又美味。随着网络上对于农村自建院子的不断营销,很多人都衷心于农村自建院子。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在农村自建房子的,根据2022年最新管理要求,以下三类人不能在农村自建和翻盖新房。

  

一、国家治理农村自建房的前因后果

  

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营销对于农村自建房的营销,也有更多的农村户口居民或者城市人口,开始专注和希望自己在农村有一所自己的房子。其实早在多年前,我国就有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制度。

  

由于前几年农村人口的增加,一代人的生活所需,就需要不断建设新房。在农村,现在的70后和80后,一般一家人都会有2-3个子女,相应而言,每家都需要准备至少2套房产用于孩子的居住。

  

为了实现孩子们的生活自由,他们的家长就需要不断在原来耕地的基础上建设新房。随着老年人的相继离世,房屋越来越多,而空房也越来越多,不仅严重削减了我国的土地面积,也造成了现有农村房屋的资源浪费。

  

国家为了治理这一现象,前几年的国家出台了“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说,农村自建房只允许一个家庭只有一套自建房,有效缓解了土地的无序扩张造成的资源浪费。但是,到了近期,依然有很多农村人口不断自建房屋,不断浪费着土地和房屋资源,为此,国家在2022年出台了最新政策。

  

二、不能在农村自建和翻新房的三类人

  

很多人并不理解,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去农村自建楼房呢?其实这是与当前我们的土地资源和“空心村”现象有关,也是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国家出台了新政策。

  

(1)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不能在农村自建和翻新房。时间回到上个世纪的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初期,大家都对城市趋之若鹜,从农村人口变成城市人口,就是当下的经济发展情况下,自己实现的人生超越和不断攀升的意义。

  

这种对城市户口的热衷,让大家对于农村户口非常不屑,哪怕是到了现在,依然有人把农村户口打上了“贫穷”的烙印。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大家依然以拥有城市户口作为自己的目标。

  

到了这几年,以前挤破头取得的城市户口却变得非常容易取得,有些城市只要上大学就可以迁过来户口,有些城市是需要缴纳满两年的社保,有的城市是只要通过就业就可以取得城市户口。

  

但是,随着大家对于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对当代生活的重新认识,很多人开始意识到城市户口并没有那么多好处。对于想要自建房屋的居民而言,无疑是没有了机会。

  

(2)将农村户口迁为城市户口的居民不能在农村自建和翻新房。农村的土地由于其有限性,加上粮食的生产依然依靠土地,所以,土地的多少和占用率,也是国家保证粮食安全的发展大计。所以,最新政策中,对于那些将农村户口迁为城市户口的居民有着明确规定,不能进行自建房。

  

很多年前,大家是对于进城趋之若鹜,但是,眼前,想要回到农村户口却是比之前入城更加困难的事情。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也为了做好粮食安全基本原则,保护好耕地面积,尤其是户口迁出者直接取消了农村自建房和翻新房的权利。

  

(3)将宅基地流转出去的居民不能在农村自建和翻新房。由于我们国家的制度规定,农村人口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占有权。所以,在农村是可以自由进行土地转让的,经常有一些宅基地的出售、转让和更换的现象。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使用的安定,最新政策规定,对于已经转让出去的宅基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力的居民是没有自建和翻新房的权利的。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在农村自建房子,很多人会考虑把房子重新买回来,但是这种方式也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最新规定,这些原来出售宅基地的居民,即使后来重新将这块宅基地买回来了,也同样不能在上面盖房子或翻新房子,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这块土地上耕种,就是退房还耕。

  

三、渴望自建房子或者其他大房子的实现途径

  

随着越来越多的营销号对于农村自建房的吹捧,很多人都渴望在农村房子上拥有陶渊明的“田园生活”,但是,随着农村自建房政策的实行,彻底让大家没有了这种实现理想的途径。

  

但是,根据我们现行左边法律右边,对于那些想要回到农村居住的人而言,也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比如,现在很火的租赁房屋,就是去农村租赁其他农村户主的房屋,以租赁的形式签订合同,随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建设。

  

当然,对于一些有钱人而言,在城里实现田园生活的唯一途径就是在城市的郊区购买别墅洋房,虽然不是自己亲自建设的房屋,但是也不失为一种居住舒适的房屋的实现途径。

  

结语

  

大城市的压力让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向往山清水秀、物价水平低的乡村生活,鸟语花香、有着很大落地窗的自建房也成为了很多人心目中的理想城堡。

  

但是今年的最新房屋改革政策,却让大家对于这种理想只能期待和想象。拥有城市户口的、将农村户口迁为城市户口的以及将宅基地流转出去的三类居民都不能重新自建。

  

但是,在土地面积有限的今天,这一政策无疑也是保护我国耕种土地,实现粮食安全的有效措施。那么你有农村自建房的资格吗?对于今年的自建房政策,你怎么看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左边法律右边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改革目的

  

对于此次改革的目的,方案明确指出“基于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趋势,以及上海所面临的人才不足和各地人才竞争形势,对上海居住证转户籍人口提出一个基本的政策设计框架”。这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第四次户籍松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吸引人才,或许为众多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士及外地人才打开入沪之门。

  

申请条件

  

1.学历

  

2.在沪就职

  

3.在沪缴纳社会保险

  

4.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

  

5.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

  

6.特殊成就

  

7.在沪创业投资纳税。

  

二、政策目标

  

由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所需的高端人才的缺乏,上海先后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吸引人才,而解决这些人才的户籍问题也成为上海相关部门的考量事项。而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此次的户籍新政规定了四条原则,具体包括:1.不调控急需人才;2.满足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3.重视教育背景,同时更要重视能力业绩;4.强化准入,明晰预期。对于第一条原则,方案给予了详细的解释,“不调控急需人才;不调控急需劳动力流入;调控传统产业领域的劳动力流入,不调控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劳动力流入。”

  

对于第二条原则,指出“要着重引进创业投资型人才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必须的职业技能人才”。这显然符合上海目前着力打造的两大产业的人才需求: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显示,汽车、航空航天、装备制造、船舶制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金融等诸多领域都属于上海紧缺的人才。

  

第三条则强调,除了重视教育背景之外,在引进人才要强调能用、有用,要更加注重工作资历和实践能力。”“比如一个造船焊接工,尽管教育背景可能不太好,只有初中水平,但如果是十分紧缺的话,并且符合条件就应该可以考虑入沪上海。。

  

至于第四条原则,方案明晰了预期会让大众对居住证转户籍标准有了明确的了解,这样可起到调动工作积极性和稳定社会的作用。而根据上述四点原则,方案具体规定了入沪上海需要的两大条件:综合素质和知识能力。

  

综合素质条件包括:主要反映人才的道德品行、政治、文化素质与基本从业状况,是一个底线性条件。凡要申请转为上海户籍的人才,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必须没有犯罪记录,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水平,并且必须在上海正规就业。知识能力条件则包括:知识能力可从多方面予以体现,从可量化的要求出发,主要设置教育程度、在沪就业岗位、职业资历、在沪工作年份、收入水平、特殊成就、创业投资活动等七个具体条件。其中教育程度反映文化学历水平,其他各项主要反映能力水平。通过各个具体条件的评价,对人才的知识能力形成一个综合评价。达到一定的知识能力水准,才能具备申请的资格。

  

三、转户条件

  

居住证转户籍也是方案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正在细化第四次户籍改革以吸引人才。其中一种方案建议实行打分制,凡满足七大类指标累积得分达到100分者,即可具备入户上海的条件,包括:1.学历;2.在沪就职;3.在沪缴纳社会保险;4.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5.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6.特殊成就;7.在沪创业投资纳税。

  

这一方案在公平性、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上都比以前有所提高。它事实上给了公众对于未来的明确预期,有利于公民通过合理合法的努力,去为自己和社会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比起当前很多地方过于严苛地规定哪一类人才可以入户,上海的综合积分制更科学、更普适、更公平。这样的综合积分,也使户籍人口的增加始终处在有序的、财政和社会都能容纳的范围内,防止入户“井喷”导致可能的公共资源紧张,是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相比之下,北京在户籍改革上就明显落后于上海。2009年北京两会期间,人民网与《法制晚报》联手推出“北京2009两会,您最关注什么?”的网上调查。结果投票者最受关注的是“外来人口的待遇能否和北京人平等”的问题。可以看到,在社会福利被区别对待的现实下,北京外来人口普遍处于一种焦虑的状态中。也许对于那些没有北京户口而仍继续生活在北京的人士来说,这种焦虑仍然要继续下去。

  

北京并非在户籍改革问题上毫无作为,它也在不停地去探索一些控制人口的方法。2009年的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就首次提出北京将“逐步实施人口调控目标责任制”,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王海平也表示,“北京市将进一步采取经济的、服务的手段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引导人口在北京市空间上合理地流动,实现人口分布的均衡化,以缓解城市中心区人口压力。仔细分析这一提法,会发现它的目的仅仅是“引导人口在北京市空间上合理地流动”,对于那些迫切渴望获得北京户口的人来说,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帮助。

  

经济发展的好,必然能吸引更多人口。北京希望通过经济手段来引导人口在北京市空间上合理地流动,这一目标是可以实现的。但是要想从整体上控制北京人口的规模,通过经济手段似乎有些力不从心。北京不可能放弃发展经济,甚至不会放慢经济发展的速度。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外来人口的高增长。由于户籍壁垒,也带来了外来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平等,比如外来人口子女就学在北京依然是个难题,特别是上高中尤为艰难;儿童医保只限于本市户籍;生育保险只限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两限房、经适房、廉租房始终将外来人口排除在外……死守住这个“户籍制度”,其结果可能会把人们的怨气积累起来的,最后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对首都的社会和谐不利,对建设“首善”之都的目标不利。上海也许正是看到了这些弊端,所以才另辟蹊径。上海的户籍管理正在向更科学、公平、普适和更加人性化的方向迈进。同为人口密集、外来人口众多的特大城市,北京有太多的理由需要学习上海的经验。现在最好的就是人才引进政策,父母符合条件,孩子随调,有暂住证就可以参加上海卷的高考,这是合法的关于外来户口在上海考试的方法。

  

四、相关提示

  

《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和待遇

  

1.子女在上海就读,享受上海常住户口同等待遇,取得本市高中文凭,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高校。(沪教委基[2002]60号)

  

2.可以缴纳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相关事项。[pagebreak]

  

3.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4.可免签证香港旅游等

  

5.享受其他上海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1、各类户口性质定义

  

农业户口:就是在农村有口粮田,有地种的人的户口;

  

非农业户口:就是有农村没有口粮田,没有地种的人;

  

城市户口:就是生活在城市里,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进入条件。

  

2、如何区分户口性质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一、农业户口;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所以,你可以填大性质的:非农户口,或填小性质的城镇户口。

  

户口性质有时和户籍性质相通,分为城镇户籍(非农户籍)和农业户籍。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如大学院校的学生,是多个人在一本户口本上)和家庭户口、军籍户口三种。

  

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之所以有两种称呼,因为在2000年第三次统一更换户口之前,也就是1999年户口本,都是写的城市户口,而在2000年之后,户口被分类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农业集体户、农业家庭户。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国家征地了也属于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

  

3、户口性质填写与户籍改革

  

目前办理户口迁移时还需要填写农业与非农,但是2014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也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户籍改革最新政策出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安部:2020年形成新户籍制度城乡统一户口登记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最新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