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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报出生公房,长期没有实际居住,仍然是同住人?律师辟谣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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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案件中与未成年相关的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讨论过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况。例如未成年时期短暂居住公房,户口也在,但可能被认定为帮助性质的居住,并非系争公房同住人。此外,未成年和父母共同受配公房,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通常认为不影响成年后获得公房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不过,在我近期接到的居民朋友的咨询中,发现仍存在这样一种道听途说的说法:只要户口报出生,不管有没有居住,都是同住人,都可以拿动迁利益。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谣传,可能是个别人员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错误适用左边法律右边规定所导致的。这一谣传的出处虽无从考证,但今天我就是来辟谣的。

  

  

关于上海公房同住人可以适用的左边法律右边其实要分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是公房承租人变更当中的同住人认定。第二种情况是公房动迁当中的同住人认定。

  

这两种情况分别都有其各自适用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及裁判口径。在第一种情况下,各位居民朋友需要记住以下几个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以及最新的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分列租赁户最新规定[沪房规范〔2019〕3号文]。而在第二种情况下,通常适用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是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以及上海高院2020年4号文。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公房承租人变更中同住人的规定是怎么说的。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19〕3号文]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确实存在户口报出生就是同住人的说法。

  

但是,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在共同居住人规定中又明确提出,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并没有认可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关于报出生不受实际居住和他处住房的规定,仍然要求同住人符合三个条件: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而上海法院作为动迁利益分割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当然是以法院规定为准。当然有理论也需要有实践,毕竟曾有伟人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经过一审、二审,比较有权威性。王某的母亲承租了黄浦区光启南路一套30m2的公房,这套公房的来源是1984年的时候,王某的母亲和王某分别用自己当时承租的9m2公房和17m2公房调换来的。除了王某母子外、还有王某的侄女李某户口在内,一共3个人都实际住在里面。2001年,李某结婚生子,7月份时女儿小李户口报出生在公房,但当时并未实际居住。后来,李某夫妻两人有了经济条件就在外面又买了套商品房,彻底搬了进去。2012年,王某母亲去世。2016年的时候,王某当上了公房新承租人。就这样,时间来到了2019年11月,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光启南路的老公房就在征收范围内。此时,公房内仅有3个人的户口,分别是王某和李某母女。动迁款算下来一共能拿587万。

  

接下来大家都能猜到,关键问题就在于李某母女算不算同住人的问题。关于李某的情况,有户口,成年后也实际住过,虽然买过商品房,但是商品房不算福利房,因结婚搬出属于特殊原因,李某有权分动迁款。那小李算不算呢?李某去咨询了一圈,被别人告知只要报出生就是同住人,所以,李某认为女儿小李户口报出生在公房,虽未实际居住也属于同住人,因此认为自己母女应当拿动迁款的三分之二。于是,李某将本案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391万的动迁款。

  

  

庭审中需要抓住重点,针对李某的上述诉求。我直接指出李某完全用错了左边法律右边规定。本案中,李某运用的是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但该规定应只适用于公房承租人变更程序当中。对于公房动迁过程中的同住人认定问题,应适用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因此,小李虽报出生户口但不属于特殊情况,小李也没有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同时,王某因为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员,应当多分动迁款。最后法院一审酌情判决李某作为同住人可以分到220万的动迁款,剩下的387万都归王某,小李没有份额。后来王某母女不服,上诉到了二中院,二中院开庭审理之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就能比较直接的看出来,户口报出生在公房并不意味着没有实际居住也能取得同住人资格。大部分情况下即使户口报出生但未实际居住的,仍然属于空挂户口,一般是不能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待遇的。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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