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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常住户口管理新规解读:卖房拒不迁户口警方可强迁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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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公安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其中明确划定了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并明确房产交易后,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据悉,《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常住户口登记原则是什么?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卖房拒不迁出户口怎么办?

  

《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

  

《规定》明确: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哪些情况需要注销户口?

  

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

  

■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怎么办?

  

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如何证明本人的户籍信息?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哪些情形可开具户籍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开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遗失尚未补办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开具的……”

  

此外,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二)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哪些情形需要出具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专家解读:

  

上海链家市场分析师赵葆根表示:过去,户口迁出,只能靠申请人主动提出,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购房者没有户口迁移的主动权。如果原业主或房屋的其他落户人员,不肯或不能及时迁出户口,会给购房者的后续的入户,乃至享受子女对口入学等权益带来困难,由此产生的纠纷亦不鲜见。虽然购房者可以通过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寻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但并不能真正弥补无法及时入户所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户口迁出必须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也给相关部门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近期颁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此次新规,将户口迁移的主动权转移至房屋的现权利人,保障了购房者及时将户口迁入房屋的权利,同时也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

  

过去,户口迁出,只能靠申请人主动提出,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购房者和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业主或其他落户人员的户口迁出。虽然,购房者仍然可以将户口迁入,但其他人的户口滞留在房屋,除了让购房者心里不悦,也有可能给房屋未来的对口入学、动拆迁等带来纠纷。尽管购房者可以通过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违约条款,对于户口滞留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但并不能真正消除户口滞留的问题。

  

近期颁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此次新规,使得购房者和公安机关取得了迁出房屋内滞留户口的主动权,有利于消除户口滞留可能带来的隐患和纠纷,有效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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