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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出生的上海婴儿 本地落户新政策出台了!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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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3月13日,上海公安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规定对上海户口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近年来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情况下的户籍问题进行了明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

  

(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

  

(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九条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针对目前上海新公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海外出生的,持中国旅行证回国的婴儿,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如宝宝为非婚生,随父亲申报登记的,则需额外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海外出生宝宝几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长河国际医疗尝试解读以下几种海外出生宝宝的落户的几种情况,具体如下,具体落地实施操作,请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操作。

  

1、夫妻赴美产子(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男性同性恋人赴美代孕产子(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额外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3、女性同性恋人赴美借精生子(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需额外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4、夫妻赴美代孕产子(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5、夫妻赴美借卵产子(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6、夫妻赴美借精产子(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新规定对于上海所有宝宝出生在国外的家庭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好消息,该政策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然,目前这一政策落地后如何在相关单位具体实施,还需时间的检验,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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