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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户口证件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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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户口证件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体制体制改革,落实户口改革政策,减少办理手续,简化审办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提高户籍窗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户政管理工作长效监督制约机制,本着规范管理、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户口管理改革政策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户口改革政策,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一)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报,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对引进和自愿来我省的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的,不受年龄、工作时间、户口性质的限制,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凭省、地人事部门审发的《引进人才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引进人才情况登记表》以及原籍户籍证明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人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县、市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落为集体户口。对甘南、临夏所属各县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联克族自治县从外省引进的高级人才,准予在省内各城市落户,派出所单位立户。

  

(三)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落户的政策。凡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凭书面申请和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房产证明及原籍户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实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政策。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之前和之后出生已随母落常住户口和尚未做出生登记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先随母登记落户),现要求随父落户的,凭书面申请和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放宽解决夫妻分居落户政策。

  

1、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夫妻两地分居落户,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优先解决。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夫妻两地分居落户,凭县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统计表》和调入单位接受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以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地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解决夫妻分居落户。夫妻一方投靠配偶连续居住在兰州市四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满八年,其他城市满5年,小城镇满3年的,凭书面申请、暂住登记证明、《结婚证》和投靠人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对投靠人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居住时间由责任任区民警进行调查确认,不再补办暂住证。(六)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或离退休职工回原籍投靠子女落户的,凭书面申请、父母身份证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

  

(一)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出生、超计划出生),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由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3、弃婴出生登记,在未被收养之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待被收养后,将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

  

4、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死亡登记

  

1、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家属的申报,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者身份证。

  

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者身份证。

  

(三)注销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公民服兵役的,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2、公民出国(境)定居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3、被判处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劳动教养的,凭《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注销户口。

  

4、公民失踪一年以上查无下落的,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注销户口。

  

(四)立户分户

  

1、以家庭关系为主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16周岁以上公民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要立为一户。因父母双亡和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等特殊情况的子女,可自立一户。

  

2、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单位立集体户。

  

3、家庭户中因子女结婚单独生活;夫妻离异分居;集体户中现有居处要求单独立户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房产证明,由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五)变更更正

  

1、变更住址。在本所辖区内变动住址的,凭房产证明,由派出所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2、变更姓名。因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变化等正当要求更改子女姓氏的,凭法院判决书或公证证明,由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上人员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单位学校准予变更证明;16周岁以下人员凭《户口簿》、学校证明;学龄前儿童凭家长申请,由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3、正出生日期。非登记差错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确系户口登记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凭书面申请、《出生证》或原始户籍资料以及单位学校准予变更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后,由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4、变更民族成份。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凭书面申请、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证明和单位学校准予变更证明,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迁转落户

  

1、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毕业分配报到证》,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凭《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须盖有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和户口《迁移证》,由学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落户手续。

  

3、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和户口《迁转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转到单位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落户手续。对于调整、改派的毕业生,由省人事厅或省教育厅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改派意见,加盖调配专用章,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实践毕业生凭《工作通知书》、户口《迁转证》和单位证明,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转证》,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入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实就业单位后,凭《就业报到证》再将户口迁转单位所在地。

  

6、伊斯兰教经学院、佛学院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和省宗教事务委员会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7、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迁转户口的,凭学校和主管部门证明、户口《迁移证》,由学校所在地或家庭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落户

  

1、被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落户,凭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或招收通知、《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受单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公务员、职工及其随迁人员(指长期随职工生活、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凭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统计表》、调入单位证明和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八)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本人原户口注销记载;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军人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义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农转非”或城镇户口迁移异地落户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三等乙级以上、二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退役士兵城镇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异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异地安置的转业干部,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输出落户手续。

  

5、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随调或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户口迁转介绍信、《随调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或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干部复员或转业军人自谋职业的,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军队复员干部左边落户通右边知书》或省军转安置办开具的落户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九)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藉落户的,凭《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原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符合在异地落户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原注销户口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子女投靠父母落户。职工寄养在农村和原户口在农村现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凭书面申请、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子女投靠亲属落户父母在青藏高原地区工作、从事地质或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寄养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凭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和子女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1、申、换领居民身份证。对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和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派出所办理申、换领手续、换领身份证还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2、补领居民身份证。对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失后3个月内仍未找到,凭书面申请、《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原发证常住户口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3、居民身份证快证。对年满16周岁公民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和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填写《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单》,用邮政特快专递或送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制证。

  

4、办理临时身份证。对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未领到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待定人员,需使用身份证的,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和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

  

(十三)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对离开常住人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近期相片两张,(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交原籍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状况证明)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对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员办理《暂住证》。

  

三、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责任

  

1、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户籍内勤民警要随到随办,一次办结。

  

2、对手续不齐全、无法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户籍内勤民警要填写《申办事项反馈单》告知群众需补充的材料,保证补齐手续后第二次办结。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要耐心向群众解释清楚。

  

3、对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要当场受理,填写《申办事项反馈单》并将回执交予群众。

  

4、对群众申报户口事项,派出所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5、办理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普通证在3个月之内,快证在7日以内,临时身份证在2日之内发给领证人。

  

6、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相片合格,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受理。从受理之日起,农村派出所在15日(城市7日)内完成基础制卡工作;县公安局在10日(区分局5日)内送交省公安厅制作中心;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在1个月内完成技术制证工作。县公安局10日(区分局5日)内,将居民身份证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必须在15日(城市7日)内,将居民身份证交予领证人。

  

7、遇到特殊情况,凡未能在限期内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应向群众说明理由表示歉意。

  

8、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建立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交接登记簿,明确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责任区民警、县级公安机关之间就户口申报、调查、审核审批等事项的交接时间和审批办理结果,以利于履行职责,分清责任。

  

四、户籍室、户籍民警服务行为规范

  

1、户籍室要普遍开展“四个一”活动,建立警务反馈制度。户籍室内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备有桌椅、纸张、笔墨和饮水用具,设立群众意见簿(箱),公布服务承诺,公开有关办理户口证件的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公开监督部门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

  

2、实行挂牌服务,公布户籍民警的姓名、警号和照片,户籍窗口民警要着装上岗,佩戴胸卡。对前来申报或咨询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的群众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3、户籍民警办理户口申报事项和居民身份证要依法、公正、及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当优先办理其申报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实行预约、上门代办服务制度。

  

4、对群众的申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毁坏,否则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6、对群众上访、举报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及时解决,给群众满意的答复。

  

7、建立登门赔礼道歉制度。凡被群众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问题,在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同时,要由所在单位的领导带领责任民警登让向群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8、建立奖惩制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1)在户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的。(2)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多次受到群众表扬的。(3)窗口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申报事项和各种户口证件的工作中坚持原则、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全年没有差错的和群众投诉的。(4)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1)违反规定办理户口申报事项或户口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2)办理户口申报事项或户口证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情节轻微的。(3)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多次受到群众投诉的。(4)办事推诿,不按程序办事,不在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5)作风散漫,纪律松懈,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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