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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十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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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十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一条适用范围。凡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发包方不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保障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类似成员同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第二条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已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证机关不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已进行承包地登记、尚未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凭《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复印件),到原户籍所在乡镇申请办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凭“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乡镇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三条保障集体收益分配权。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享有原集体经济成员同等权益,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尚未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通过,并凭《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复印件),向原户籍所在乡镇申请办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待该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时,持“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第二章保障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

  

(一)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的,对其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可继续使用,也可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依法出租或抵押。

  

(二)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的,其原房屋属危房的,经鉴定后可以在不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原址改建,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面积。

  

(三)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后,在依据有关规划和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时,享有与其他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同等补偿(补助)标准。

  

(四)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后,其原有宅基地及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时,依法享受同等补偿标准。

  

第五条鼓励退出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后,在保障其住有所居的前提下,鼓励其退出原有宅基地或放弃使用宅基地。

  

(一)退出宅基地补助流程

  

1、农村居民户中部分人员在市内城镇新落户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由农村居民按程序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转移户籍,经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备案固化新落户人员;新落户人员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退出宅基地,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今后不再享受宅基地(其宅基地改建时也应扣除其相应面积);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民委员会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支付补助。

  

2、农村居民户中全部人员在市内城镇新落户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由农村居民按程序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转移户籍,经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备案固化新落户人员;新落户人员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退出宅基地,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复垦或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且今后不再享受宅基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民委员会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对退出宅基地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含宅基地证、房产证)后支付补助。

  

(二)放弃使用宅基地补助流程

  

1、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中部分人员在市内城镇新落户,且申请放弃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居民按程序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转移户籍,经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备案固化新落户人员;新落户人员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今后不再享受宅基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民委员会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支付补助。

  

2、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中全部人员在市内城镇新落户,且申请放弃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居民按程序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转移户籍,经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备案固化新落户人员;新落户人员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今后不再享受宅基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民委员会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支付补助。

  

上述退出和放弃宅基地的补助标准以及办理的具体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该章节内容仅对在《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十条措施(试行)》文件有效期内办理完成户籍转移的人员有效。

  

第三章给予购房补助

  

第六条补助对象。在我市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的我市农村居民(不含征地拆迁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第七条补助标准

  

(一)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现为泸州农村户籍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即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且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的,按照落户人数给予每人补助2万元,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

  

(二)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现为泸州农村户籍在我市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且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的,按照落户人数给予每人补助1万元,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购房补助。

  

(三)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现为泸州农村户籍在我市乡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且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的,按照落户人数给予每人0.6万元的购房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档证明(原件)。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九条办理地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请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购房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购房补助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条补助兑现方式。补助资金按照50%、30%、20%分三年兑现。

  

第十一条补助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

  

第四章给予大中专生租房补助

  

第十二条从2017年12月20日起,凡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无自有住房的、租住人才公寓或就业创业租赁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含市外户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补助方式。

  

第十三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助

  

(一)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户籍迁入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户籍迁入地保障性住房,自租住人才公寓起(签订合同之日),3年内租金减半。

  

(二)就业创业租房的: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户籍迁入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户籍迁入地保障性住房,且在户籍迁入地就业创业租住房的,自申请次月起按照300元/月的标准,给予3年的租房补助。

  

第十四条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租住人才公寓的,提供以下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无自有住房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无房证明。

  

5、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享受户籍迁入地保障性住房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

  

(二)就业创业租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无自有住房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无房证明。

  

5、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享受户籍迁入地保障性住房证明。

  

6、租房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7、就业创业证明

  

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8、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

  

第十五条办理地点

  

持相关资料向户籍迁入地县(区)、镇(街)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补助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在享受租房补助期间,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2、租金补助每半年审核一次、一次发放半年租金。

  

第五章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七条就业岗位来源。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且用于财政包干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临时岗位,各单位按规定自聘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新增用工,原则上按30%用于解决符合岗位条件的新进城落户人员,同等岗位条件优先聘用。各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市、县(区)就业局人力资源市场报送新增用人的数量和岗位要求(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由人力资源市场按比例和岗位要求从“泸州市城镇新落户农村居民求职数据库”中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其岗位的非户籍劳动者。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新进城落户人员可在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到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录入“泸州市城镇新落户农村居民求职数据库”。数据库可供相关单位查询,及时向求职者推送岗位信息。

  

第六章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第十九条缴费补助人员范围。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人员。

  

第二十条缴费补助标准

  

养老保险:100元/人·年

  

医疗保险:36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缴费补助起止时间。从户籍迁入的第2年起,给予5年缴费补助。

  

对因各种原因当年未缴费(如已经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继续缴费)的人员不给予补助;对因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缴纳多年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一次性补助不超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且总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的缴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缴费补助领取地。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和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凭据(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户籍迁入地的乡镇(街道)申领缴费补助。

  

第七章保障受教育权利

  

第二十三条凡属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适龄儿童就读一、七年级,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由落户地县(区)招生领导小组按生源分布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分配方案,安排就近入读。

  

第二十四条从主城区、县城学校(学校名单如下)中,逐年划出一定比例的学位〔各县(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城镇非户籍人口适龄子女落户情况在3%的比例内划出学位〕解决非户籍人口在主城区、县城落户的适龄儿童就读一、七年级。

  

江阳区:梓橦路小学、实验小学、大北街小学、忠山小学、广营路小学、泸师附小、实验小学城西学校、泸师附小城西学校、梓橦路学校(含初中)、西路学校(含初中)、南城学校(含初中)、泸州七中、泸南中学、泸州十五中

  

龙马潭区:玉带河学校、下大街学校、小街子学校、新民学校、鱼塘小学、泸化小学、罗汉小学、泸州十八中(含初中)、泸州十二中、泸州二十八中、泸化中学、安宁学校、齐家学校

  

纳溪区:逸夫小学、河东小学、泸天化小学、东升学校、纳溪中学

  

泸县:城东小学、城北小学、泸县实验校、城北中学

  

合江县:人民小学、合江镇中心校、月亮街小学、红卫小学、幼旭学校、城关中学、马街中学

  

叙永县:实验小学、叙师附小、西外小学、叙永镇中心校、东大街小学、银顶小学、永宁中学、城郊中学、叙永二中(初中)

  

古蔺县:古蔺镇第一小学、古蔺镇第二小学、古蔺镇第三小学、古蔺镇第四小学、实验学校、中城中学、古蔺镇镇中学

  

第二十五条城镇新落户的适龄儿童就读一年级的,按照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公告要求,持户口簿到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进行信息审核登记;由所在县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报名情况按“就近、免试、划片招生”原则划片分配计划内学生。

  

第二十六条城镇新落户的适龄儿童就读七年级的,按照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公告要求,持户口簿、小学6年级就读证明到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点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所在县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领导小组采取根据学生相关信息进行编组;根据编组抽签进行入学分配。

  

第八章保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权益

  

第二十七条凡在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以落户证明日期为准),我市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的计划生育家庭(不含征地拆迁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新申报或继续享受两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960元/人/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在领取养老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养老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新申报或申请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居民:

  

(一)本人在我市城镇落户之前应为我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申报人员,在男性年满59周岁、女性年满57周岁当年年底前,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提出申报。申请继续享受人员,在落户当年年底前,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第二十九条新申报或申请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已婚居民:

  

(一)本人在我市城镇落户之前应为我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自愿参加泸州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申报人员,在年满59周岁当年年底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提出申报。申请继续享受人员,在落户当年年底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第三十条申报人需提供《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继续享受的,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已享受证明。

  

第九章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第三十二条凡在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在泸州市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不含征地拆迁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办理公交免费乘车卡(以下简称落户卡)。符合办理老年卡条件的落户人员,可选择落户卡或老年卡其中一种。

  

第三十三条泸州市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从落户城镇之日起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两年。免费乘车期限截止后,落户卡可转换为普通乘车卡充值消费乘车。

  

第三十四条落户卡持有者可刷卡免费乘坐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内安装有公交IC卡刷卡机的无人售票一票制城市公交线路车辆(农村公交线路车辆除外)。

  

第三十五条落户卡每年限免费乘坐730次。一元一票制普通车每乘坐1次,IC卡刷卡机自动扣除(或计算)1次免费乘车次数;二元一票制空调车每乘坐1次,IC卡刷卡机自动扣除(或计算)2次免费乘车次数。

  

第三十六条办理落户卡须携带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2寸彩照2张、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至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公交酒城一卡通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第三十七条落户卡工本费每卡5元,由办卡人交纳。落户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提供虚假凭证办理,不得转让(借)他人,也不得替他人刷卡消费。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落户卡,落户卡损坏、丢失的,应及时到公交酒城一卡通服务网点挂失,补办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2寸彩照2张,交纳工本费5元。

  

第十章优先享有国有农贸市场租赁权

  

第三十九条有创业需求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新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费优惠30%,连续优惠两年。

  

第四十条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到国有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单位办理承租摊位手续并享受优惠政策。承租手续办理完成后,承租人可连续两年享受优惠。

  

第十一章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证明办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办理对象。《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十条措施(试行)》政策实施期间,在我市城镇落户的非户籍人口。

  

第四十二条办理流程。申请人在城镇落户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证明其申请迁出时间、户籍地址及户籍属性(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

  

申请人在城镇落户后到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迁出地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办理“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证明其落户时间、落户原因、现户籍地址及户籍属性(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

  

第四十三条注意事项。申请人务必在城镇落户前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以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其在城镇落户的证明。

  

第十二章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由具体制定部门负责。第一章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第二章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第三、四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第五、六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第七章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第八章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第九章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第十章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附件:1.户籍证明

  

2.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附件.doc(21.06KB)2018-02-1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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