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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是上海积分落户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积分是否达标,还直接影响申请资格的有效性。尤其社保基数并非固定不变,每年会随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调整而动态变化。那么,当前政策下,上海积分落户对社保有哪些具体要求?哪些情况可能导致申请受阻?
关于社保与积分的关系:即使你按0.8倍基数连续缴纳社保,只要正常参保,依然可以同时享受“社保缴纳每满1年积3分”的基础加分,以及因社保基数对应的额外积分(如25分),两者并不冲突。

个税与社保必须匹配。政策明确要求,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基数应与社保缴费基数合理对应,两者均需基于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若出现比例明显不符、逻辑不一致的情况,将被视为材料不合规,影响积分认定。
根据现行政策,以下三类社保情形**不能**作为积分依据:
1、因未正常缴纳而后期补缴的社保;
2、社保缴费单位与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不一致;
3、社保缴费基数与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合理对应。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文中提及的“居转户”“人才引进”“3倍基数”“百万纳税直接落户”等内容,属于其他落户路径,与积分落户无直接关联。本文聚焦于**上海积分落户**(即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的相关要求,不展开其他类型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四种社保缴纳情形极易导致积分申请失败:
一、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主体分离
例如,你与上海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由B公司(如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代缴。这种情况下,必须以B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并确保劳动合同也与B公司签署。若仅用A公司名义申请,将因“单位不一致”被退回。失业期间通过非雇佣关系的代缴机构缴纳社保,通常无法用于积分申请。
二、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但社保在外省缴纳
因异地派遣、集团统筹等原因,部分员工虽在上海工作,社保却由外省分支机构缴纳。此类情况因“社保缴纳地与工作地不一致”,不符合积分落户对“在本市工作并参保”的基本前提。
三、劳动合同在上海分公司,社保由外省总部缴纳
即使分公司具备独立用工资格,若社保由外省母公司缴纳,仍会被视为未在上海实际参保,无法满足积分申请条件。
四、上海与外省同时缴纳社保
若同一时间段内在两地重复缴纳社保和个税,不仅涉嫌重复纳税,还可能被系统判定为劳动关系不清,严重影响积分审核,甚至丧失后续落户资格。
这些细节看似琐碎,却往往是申请被退回的常见原因。很多人以为只要社保不断缴就能积分达标,却忽略了单位一致性、基数合理性、地域匹配性等隐性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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