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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缴社保,合法吗?不合法。而且违法得非常彻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把话说得很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关键词是“必须”,没有任何商量余地,也不存在所谓的过渡期。

很多人的困惑在于,把“试用期”理解成了某种劳动关系尚未确立的真空地带。这是一个普遍的误解。劳动关系不是从转正那天算起的,而是从你开始干活的那一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得清清楚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你入职第一天,哪怕还在填表、领电脑,只要开始接受工作安排,劳动关系就已经事实成立了。社保缴纳义务也随之启动。
再退一步讲,就算有人觉得试用期“还不算正式员工”,《劳动法》第十七条也堵死了这个漏洞——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意味着,试用期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特殊阶段,它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期内该有的权益,试用期内一样都不能少。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公司说“试用期过后再补缴”行不行?不行。社保不是可以事后补票的事情。断缴期间的医保报销、生育津贴、工伤认定,一旦出事,损失是无法用补缴弥补的。更不用说,在很多城市,社保连续缴纳记录直接关系到购房资格、车牌摇号、孩子入学——当然,也包括落户。
说到落户,社保缴纳记录的连续性是审核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参考维度。居转户一般要求七年居住证和社保,人才引进也看重社保基数和缴纳单位的匹配度。中间哪怕断一个月,都可能要重新计算年限。试用期不缴社保造成的断档,经常是在申请人准备提交材料时才被发现的,这时候已经晚了。
所以这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权益问题,对于计划在上海长期发展、未来有落户打算的人来说,试用期社保的连续性直接影响着时间成本。少缴一个月,可能意味着多等一年。
专业的人做身份规划时,会从一开始就帮你把社保缴纳的合规性、连续性、以及基数匹配度全部纳入考量,避免在关键节点上出现意料之外的空档。在落户这件事上,凡图落户咨询这类机构的价值,经常就体现在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第一公里”问题上。
法律给出的答案毫无模糊之处。试用期必须缴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福利,更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筹码。如果你正处在试用期,确认社保是否缴纳,比确认什么时候转正更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