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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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本科新生录取工作,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和教育公信力,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入学报到
第三条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新生入学手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假条并附上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须经被录取的学院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入学复查
第五条学校在本科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本科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采用人脸识别设备进行一站式本科新生入学身份核验,做好现场采集照片,身份证照片,录取照片的人像比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如发现本科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人像比对结果不通过者,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六条本科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学院负责复查本科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核查,严格比对本科新生照片和关键信息,严防冒名顶替。对录取享受高考左边加分右边照顾的本科新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本科新生资格条件要进行逐一核查。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要严格核对,并将复查结果报招生办。复查中发现身份不一致者,由招生办与学生生源所在地及当地省招办核实本科新生身份,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二)建立“三级审签”工作机制。由学院负责复查每位本科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一人一档”,审查人员至少两人,一人审查、一人审核并签字,审核结果经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后报招生办。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办与学生生源地省招办核实学生录取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复查结果经招办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归档。
(三)由校医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复查本科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并将复查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招生办。
1.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2.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且短期不能治疗又不影响学习的学生,学生可留在学校学习,但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3.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由学院告知本科新生本人所录取专业学习实习等对学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并由学生本人签署情况告知函。
4.复查中发现体检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四)由体育教学部负责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学生的专业复测,并将复查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招生办。具体复测方案由体育教学部组织实施,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五)由徐悲鸿艺术学院负责对艺术类专业本科新生的专业复测,并将复查结果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招生办。具体复测方案由徐悲鸿艺术学院组织实施,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六)建立“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终生追究制。对在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中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学生取得入学资格的相关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本科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第八条本科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以两年为限,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当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本科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办法参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执行。
五、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本人申请放弃入学资格者;
(三)国家、学校规定其他需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秋季入学本科新生开学报到时执行。
第十四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的处理,由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对上述情况的处理,由学生处招生办公室签发文件,并报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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