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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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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硕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在职硕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切实保证在职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收在职硕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在职硕士生招生分为:工程硕士(含23个工程领域)、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左边法律右边硕士(J.M)、风景园林硕士、兽医硕士、农业硕士(上述3类以下简称“风景、兽医、农业硕士”)。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执行国家下达学校的在职硕士生招生计划;领导与协调在职硕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审批在职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规定和办法;指导全校在职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在职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在职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资料;负责在职硕士生报考咨询以及招生管理研究工作;组织学校在职硕士生招考命题、考试考务、试卷评阅和复试录取等;负责做好在职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在职硕士生招生宣传、复试选拔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在职硕士生招考专业课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负责做好在职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七条研招办根据国家学位办下达的年度在职硕士生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年度在职硕士生招生简章,并按招生类别公布招生计划。

  

第八条各院(系)在职硕士生招生类别及招生计划,均以学校公布的年度在职硕士生招生简章为准。其中,“工程硕士”类别的招生计划不按“工程领域”所在学院具体分配招生指标,各招生院系的实际招录人数总规模应符合学校年度在职工程硕士生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国家学位办按招生类别下达学校的年度在职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均不可互相调挪。

  

第四章报名

  

第十条报考在职硕士生的考生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上报名,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交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报考程序:

  

(一)网上报名

  

考生须在学位网上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和要求由学位中心统一规定)上传照片图像并缴纳报名费。

  

(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均需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报考点,现场办理个人报考信息的确认手续(具体时间、地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

  

现场确认成功的我校考生还需到上海交通大学研招网上进行学校自考科目专业课的考试报名(含填报信息、缴纳报考费)。具体时间及要求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三)准考证发放

  

学位中心负责审核报名参加全国联考考生的报考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统一核发全国联考准考证(考生通过学位网下载打印);研招办负责审核报名参加学校专业课考试考生的报考资格,统一核发专业课考试准考证(考生通过上海交通大学研招网下载打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准考。

  

第五章命题、考试与阅卷

  

第十二条在职硕士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学位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联考科目命题,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报考点统一组织全国联考考试考务。学校组织自考科目专业课命题及考试考务,考试与全国联考同步进行。初试及学校专业课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复试形式为综合面试,复试人数按招生计划数等额确定(一般为1:1);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左边法律右边硕士(J.M)考生复试中需加试政治理论课(笔试)。具体如下:

  

(一)工程硕士、风景、兽医、农业硕士:初试参加全国联考GCT和学校专业课考试;

  

(二)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左边法律右边硕士(J.M):初试参加全国联考英语、专业综合2门科目考试;复试加试政治理论课。

  

第十三条各院(系)应按照学校当年在职硕士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命题,同时制定试题评阅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学校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保密员;命制试卷草稿或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五条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学校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在职硕士生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研招办负责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上海交通大学”报考点在职硕士生招生全国联考(初试)考务工作;负责学校自考科目专业课考试考务;各院(系)负责复试(即综合面试)工作,具体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自考专业课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应由各院(系)命题教师参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十八条阅卷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配合研招办及时做好成绩统计和登分工作。命题教师应充分研究和分析考试结果,写出书面小结交研究生院存档,以便总结和不断改进命题工作。

  

第十九条在考试成绩未正式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接到书面考试成绩后,如对阅卷结果有异议,可向学位中心和学校研招办申请考试科目成绩复查(学位中心负责全国联考科目成绩复查,学校负责自考专业课科目成绩复查)。学位中心、研招办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分别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录取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各院系根据考生复试结果,择优录取,并向研究生院提交拟录取在职硕士生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学校当年拟录取在职硕士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拟录取在职硕士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签署两方协议书;若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硕士生应当由本人、委托单位与学校签署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取得新生入学通知书。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加试政治理论课成绩不合格者。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中,招生单位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硕士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考生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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