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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办法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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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研〔2017〕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我校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学术交流的形式也更加多样。为加强对赴合作高校学习的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合作高校所学习课程及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系)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高校所修课程,以及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外派、来校研究生在合作学校所修课程。

  

第二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要求

  

  

第三条研究生的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在校外所学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学时相当,学生所在学院(系)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类课程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转换课程不得与学生在我校已修的课程重复。

  

2.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协议中对可转换课程有具体约定的,在约定目录内的课程可申请转换。

  

3.对于双硕士学位、联授硕士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其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其他学分可申请由外校转入。

  

4.对于我校派出研究生,其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取得。

  

第四条研究生在合作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与我校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登录;若为百分制,则换算为我校评分等级后登录。对于符合成绩转换条件的课程,由课程承担院(系)根据课程内容匹配情况提供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后登录成绩;数学类公共课程由数学科学学院负责审定学分认定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成绩转换及成绩登录。

  

第五条研究生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三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

  

  

第六条双学位、联授学位等派出研究生,应依据联合培养协议的约定,参照合作院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专业培养方案情况,与导师(组)商议拟定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申请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在所在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备案。未经双方导师同意和学院(系)批准,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私自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七条原则上,申请转换学分的课程均需在赴合作高校交流前或返校前进行审批。如遇对方院校课程调整等情况,学生交流期间临时修课,或因交流前没有课程介绍等原因,无法提前选定的课程可以在学生返校后,完成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的申请报备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回校后应尽早申请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研究生院统一受理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的第5-6教学周和第15-16教学周。

  

第九条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基本工作流程为:研究生提交申请、导师签署意见、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开课/责任院系审核、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提交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上海交通大学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2)合作高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原件(阅后退回)和复印件;(3)申请转换的外校课程的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4)学生派出前审批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申请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审批表》(通过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来校的学生不需提交)。

  

第十条凡上述手续不完备、派出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回校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提交相关材料者,其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转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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