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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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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研〔2020〕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资助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制定政策,并指导研究生资助工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各项资助工作的资金预算申报和执行,发展联络处负责社会资助资金的募集,财务计划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

  

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设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落实,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第四条研究生资助包括国家奖学金、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致远荣誉计划奖学金等)、研究生“三助”(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专项奖学金、专项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五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全日制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具体资助项目的适用范围详见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和通知。

  

国际研究生另行制定资助办法。

  

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方案由医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细则详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沪交学〔2017〕31号)。

  

第三章研究生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用于激励港澳台侨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共担民族大义,是国家面向优秀港澳台侨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港澳台奖学金包括四个等级:特等奖每生每学年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博士研究生港澳台奖学金包括四个等级:特等奖每生每学年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十一条研究生港澳台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细则详见教育部文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

  

第四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年元;二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细则详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20〕39号)。

  

第五章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发放。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的,自学籍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具体细则详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20〕37号)。

  

第六章学校奖学金(致远荣誉计划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学校奖学金为致远荣誉计划录取的博士生设立奖学金,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筹措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十条致远荣誉计划由学校博士生致远荣誉计划委员会全面审定录取、培养等相关工作;研究生院设立秘书处,对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撑、协调和结果发布。

  

第二十一条致远荣誉计划录取的博士生自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奖学金资助,资助标准和发放方式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致远荣誉计划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20〕40号)。

  

第七章研究生三助

  

第二十二条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统称“三助”。研究生“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所有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均应提供助研岗位。自2020级博士生起,博士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306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不发);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3060元/月(每年发放不少于10个月)。

  

第二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当年度勤工助学小时工资标准测算确定。学校鼓励导师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原则上导师发放的硕士生助研津贴不得超过博士生助研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每个博士生助研岗位,每年导师发放的助研津贴总额应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上限额度。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导师助研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对无故不按标准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学校将暂停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上海交通大学设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20〕41号)、《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沪交学〔2017〕18号)、《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沪交学〔2017〕33号)、《上海交通大学发放博士研究生津贴操作细则》(沪交研〔2017〕122号)、《上海交通大学发放硕士研究生津贴操作细则》(沪交研〔2017〕147号)。

  

第八章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和专项助学金两类,由学校自筹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设立。

  

第二十八条发展联络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金在校内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评审工作一般由发展联络处会同学生处、院系依照各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具体落实。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沪交学〔2017〕35号),《上海交通大学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沪交学〔2019〕27号)、《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沪交学〔2019〕26号)。

  

第九章帮困助学

  

第三十条在研究生教育实行全面收费的情况下,研究生助学贷款是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学生处负责在学校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国家研究生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组织助学贷款的申请与还款确认等工作。具体细则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修订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学〔2020〕3号)。

  

第三十一条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因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度过经济上的难关而设立的专项帮困资助方式。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后予以发放。具体细则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应急帮困管理办法》(学生处〔2011〕13号)。

  

第十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资助工作所需资金(研究生助研除外)由学生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章附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研究生资助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领导小组拟定修改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为通则,研究生资助的各项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学校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0级研究生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17〕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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