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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菁英博士生海外访学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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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博士生学术视野,增强国际学术交流能力,提高学术研究和创新水平,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未来菁英学者,设立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菁英博士生海外访学资助计划。

  

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划内容与资助范围

  

第三条我校各学科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因学位论文或课题研究工作需要,经导师或科研团队选派,赴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科学实验、学术研讨等,可申请本计划资助。经学校评审通过后,可资助博士生赴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

  

第四条申请本计划资助的博士生需品学兼优,并由导师或科研团队、院系评审推荐。拟前往访学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相应学科的学术水准应优于博士生就读的我校学科,海外高校合作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活跃度。

  

第五条本计划资助博士生赴境外一流大学开展三至六个月访学期间的生活费用,含在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及我校财务政策执行;签证费、往返国际旅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导师或科研团队资助。

  

第六条同一博士生在读期间至多获得一次本计划资助。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须为我校全日制学术型在读博士研究生,拟赴境外交流时间段在正常学制内。

  

2.政治素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学业成绩优异,学位论文已开题且进展良好,赴境外学习内容与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密切相关。

  

5.语言水平达到雅思6.5或托福(IBT)95分以上,或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学生通过面试已达到外方语言要求。

  

6.拟赴境外学习计划未获其他项目资助。

  

  

  

第四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

  

1.境外交流学习计划;

  

2.外方导师/学校/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信;

  

3.申请人个人简历(含已发表论文列表,语言水平);

  

4.符合条件的语言水平证明;

  

5.双方导师的个人简历;

  

6.申请人自本科阶段起的所有成绩单;

  

7.导师/院系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登录“我的数字交大”流程系统(在线提交材料并完成申请。

  

第十条博士生导师应对学生申请赴境外学习的必要性及交流学习计划签署详细意见。

  

第十条学生所在学院(系)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组织院系评审,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校内评审。

  

  

  

第五章派出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计划的学生派出与管理,遵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获资助人员应签署《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计划资助协议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项目告知书》,并按学校相关政策办理出国(境)任务许可、确认派出登记及休学等其他校内手续,在资助获批后6个月内派出。未按要求完成派出手续自行出境者,取消资助资格,其他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获资助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与导师保持经常联系,认真执行研究计划,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

  

第十五条访学期间不可擅自中途回校,结束后须按时回校。如因特殊情况需中途回校,或缩短、延长在外交流期限的,需在“我的数字交大”上提交海外交流项目信息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延长交流期限的,需及时申请因公出国(境)许可和休学变更。变更后交流期限少于3个月者,取消资助;超过3个月且少于原批准资助期限者,按实际交流期限资助;超过原批准资助期限者,延期期间生活费用由导师提供资助或学生自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交流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十六条获资助人员结束境外访学后,须在2周内登录“我的数字交大”流程系统提交成果报告及出入境记录,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因公出国(境)报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总结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按学校学术诚信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涉事学生各类学校国际化项目的申请与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资助政策与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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