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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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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学费标准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见表1:

  

表1: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注:学校有新的学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奖助方案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奖助方案面向录取类型为“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转入上海理工大学的除外),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设立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制度,用于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第四条设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用于激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设置3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见表2。

  

表2: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坚持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设立导师助研津贴制度,管理学、理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每生每年不低于3600元,工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助学金实施方案,不影响学院和导师对博士研究生所进行的资助,同时鼓励学院和导师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分阶段进行,实行动态评价。第一阶段博士新生入学按照元/年发放;第二阶段等级主要根据在校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各类学术竞赛获奖以及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公开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奖助学金。其中助学金按月划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在3年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符合学校其他资助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若出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学术不端等情形,处分期间将取消校内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学院和导师应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助研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对表现不佳的学生,可由导师提出适当降低助研津贴金额。

  

第十七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监督机制,确保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实施,针对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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