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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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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理工研[2006]9号)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第二条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关心研究生生活,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并对其进行教育;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各种考核,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导师还应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为研究生提供科研实践机会。

  

第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命题、阅卷及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二个月内经学科负责人和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条承担学校、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开设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本科、硕士和博士等不同层次的要求;所授课程应具有内容提要(或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并力争编出适用的教材。

  

第七条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包括撰写阶段性论文,按时作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等环节;坚持标准,严格执行考核制度;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积极推荐、参评优秀学位论文;对评选奖学金、免试直接(或提前)攻博等人选进行推荐,同时应及时对经中期筛选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适合何种工作岗位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第九条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摸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环节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认可。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本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工作。学校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指导研究生及其学位论文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的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填写相应表格,经学科、学院认可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并对确实未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进行停招、缓招、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研究生部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附件:

  

作者:ozark

  

发布科室: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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