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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

栏目:最新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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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的培养采用导师制。为切实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保证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质量。为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订关于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思想、作风、品德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我校专任教师,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至选聘当年的8月31日)。具有其它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者,原则上不能被遴选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相对稳定的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科研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活跃在学科前沿,为同行所熟悉和承认。近3年内,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通讯作者身份在A类期刊上发表过3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有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SSCI收录,并以第一负责人身份主持过比较重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A、B类期刊依据科技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无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承担过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或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五)原已取得导师资格的教师,按下列条件申请跨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须在原所在一级学科点指导毕业3个硕士研究生,方可申请跨另一个一级学科申报导师资格;

  

2.原则上一人最多在2个一级学科任导师。

  

(六)新增硕士点申报成功的带头人直接认可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程序

  

(一)满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的(一)至(四)项,首次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原已取得导师资格的,欲跨其它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跨学科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

  

2.学科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新增硕士点申报成功的带头人、具有副高级职称及具有讲师职称(博士学位)的梯队成员: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

  

2.新的学科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四)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调入我校工作,在相应的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

  

2.学科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其他

  

(一)申报学科: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申报,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与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不一致,按二级学科申报;无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仅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按二级学科申报;共享共建的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按自设二级学科申报。

  

(二)因学科建设需要破格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须为副高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且申报学科仅有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申请破格的佐证材料(原则上不允许双破);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终身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反对和抵制党的基本路线,犯有政治立场错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误导,造成不良影响;

  

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在经济上、生活上犯有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3.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4.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科研工作损失。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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