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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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硕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实保证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社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与培养工作必须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形成与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相结合的导师资助制。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类别一般为全日制非在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设置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给社科院的招生规模和计划;领导、协调硕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和审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全院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社科院相关具体规定;负责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简章)、招生宣传资料;负责报考咨询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复试、录取及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各研究所成立所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研究所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所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硕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八条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硕士生招生规模和计划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和计划,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分配各研究所硕士生招生指标,并在年度硕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九条指标分配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及社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研究生院按照稳定基数、动态激励、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与研究生教育核心竞争力挂钩,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招生资源配置机制。研究生招生指标更多向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和研究所倾斜。
第十条各研究所硕士生招生规模(含推荐免试硕士生)要与自身的培养实力相适应。硕士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的指导能力、硕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课题及经费,以及生师比、考录比和硕士生就业率等各种影响因素。
招生指标分配具体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执行。
第四章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硕士生招考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和推荐免试入学。
第十二条报考硕士生的考生须在我院公布的信息网上报名,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报考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考生须在我院公布的信息网上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均需到我院指定的报考点,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学校的具体要求,现场办理资格审查、网报信息确认、个人图像采集以及缴纳报名费等现场确认手续(现场确认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三)准考证发放:研招办根据教育部核准的网报信息和我院指定报考点现场确认的考生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统一核发硕士生入学考试准考证(考生通过教育部研究生招生网下载打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五章命题、考试与阅卷
第十四条硕士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为三(或四)门,分别为政治理论、外语、数学(或专业基础综合)、专业课,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中,政治理论、外语、数学(或专业基础综合)考试科目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我院组织命题。
第十五条各研究所应按照我院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所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命题,同时制定试题评阅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社科院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命制试卷草稿或软盘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七条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我院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研招办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研究所负责复试(含面试)工作,具体按照当年度下发的《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初试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应由各研究所命题教师参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条阅卷工作结束后,各研究所应配合研招办及时做好成绩统计和登分工作。命题教师应充分研究和分析考试结果,写出书面小结交研究生院存档,以便总结和不断改进命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接到书面考试成绩后,如对阅卷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教育考试院和社科院研招办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上海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统考科目试卷查分,我院负责自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试卷查分)。上海教育考试院、研招办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分别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二条拟录取全日制在职委培硕士生,均须由本人与研究生院、委培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取得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者;
(三)拟录取全日制硕士生调档政审不合格者;
(四)体检不合格(含校外推免生入学前体检)者。
第七章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我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免试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计划,每年开展推免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具体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研究所应成立本所推免生推选工作小组,由主管领导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以及3至5名导师组成。
接受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按照《上海社科院关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对在报考中有违反规定、舞弊行为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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