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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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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1乌鲁木齐人才落户政策

  

1、本科

  

本科学历人才引进后,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政策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地区相关规定办理入编入职手续,与所在单位干部同工同酬。引进人才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聘期内原工作岗位满三年可在县域范围内调动,三年后可参加本县范围内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

  

2、硕士研究生

  

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由县编委办按照相关政策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享受副科级干部工资福利待遇;

  

3、博士学位或高职称

  

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4、科研人才

  

引进人才承担科研项目,可申请专项科研资金,经人才科技等部门联合论证后,优先给予立项支持,纳入县级重大人才科研项目拨付足额的项目启动资金;科研成果在温宿县转化为生产力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享受收益分配,经县委研究评议后给予相应物质精神奖励。

  

4、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引进人才担任单位领导或重大科研项目、工程负责人,可不受职数和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职位或岗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5、实行特殊收益分配优惠政策

  

柔性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6、激励奖扶优惠政策

  

引进人才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可优先纳入县级拔尖人才、青年科技英才推荐培养,每年享受4000-6000元的人才科研津贴,同时享受外出疗养、培训、免费健康体检等人才激励待遇。

  

对县域人才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确定为县劳动模范、优秀人才、优秀科技特派员等各类先进及科技荣誉的评选对象,被列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的,由县人才发展资金一次性奖励元。

  

对在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现代技术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予以奖励,对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7、子女就学优惠政策

  

引进人才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对等原则安排到相应的高中就读。

  

8、人才落户优惠政策

  

引进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可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可也落户在温宿县引进人才公共户,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温宿的高层次人才,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9、社保管理优惠政策

  

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温宿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因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温宿工作的引进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由用人单位参照同类人员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10、人事档案管理优惠政策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温宿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档案调转或重新建档手续。

  

11、优秀人才关心关爱政策

  

落实引进人才帮带制度,对新引进的各类人才,按照“一对一”的原则,确定一名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人才作为帮带导师,常态化进行谈心谈话、思想引导、工作帮带。实施优秀引进人才健康体检制度,将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引进人才纳入免费健康体检范围。

  

引进人才在职后可享受在职学历学费报销政策和探亲假、婚假、产假相关福利待遇。对从内地招录的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报销干部探亲假交通费用,因工作原因未享受探亲假、其父母来温宿探望的,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其父母双程交通费用。

  

2乌鲁木齐人才落户条件

  

1、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

  

2、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

  

4、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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