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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7号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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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2012年制定实施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办理。

  

第十四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市政府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办理。

  

第十四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流程指南

  

居住证转上海户籍受理条件:

  

1、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2、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1条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1条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1条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第一步、开通网上权限并初审材料

  

1、符合条件员工提出申办居转户需求(邮件发送姓名、员工编号、身份证号、申报人所在公司名称、联系电话、所在部门名称、劳动合同主体即合同签署单位至人事部邮箱);

  

2、由豫商HR开通网上权限,邮件告知员工网上用户名和密码;

  

3、员工进行网上信息填写(网上填写注意事项如下附件);

  

居转户填报说明.docx

  

4、在网上填写好后请递交如下材料至HR初审,审核完毕后将生成《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HR申请盖章;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至海银HR

  

1、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单位聘任书、岗位说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和单位聘任书模板见如下附件);

  

(2)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单位聘任书和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和单位聘任书模板见如下附件);

  

(3)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若已婚配偶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和本人页)或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原件,若已婚配偶需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和本人页)或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原件;

  

注: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上的信息必须和目前现实情况一致,包括户籍地址、婚姻状况、学历信息和服务处所,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更新时间为2014。

  

5、申报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合同整体期限必须为三年及以上,且上报材料时,距合同到期日至少满两年半以上);海银财富员工目前有效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该期限要求的,请预先向HR申请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申请;

  

6、落户地证明;★落户在本人自有住房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落户在直系亲属家中的:则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同意落户证明,必须产权证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在册人员签字;(同意落户证明模板见如下附件)

  

(2)调户人员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

  

(4)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及本人页);

  

同意落户证明

  

7、婚育证明;

  

★未婚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已婚未育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提供户籍所在地及在沪居住地街道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关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已婚已育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及本人页)或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原件;(4)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离婚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社保明细;

  

居住证期间在上海缴纳的所有社保明细,需提供网上打印的(若网上未开通密码,请至社保局开通网上密码)和社保局现场打印的两份,此两份材料需自行申请用印盖章。居住证期间社保缴纳单位必须与《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工作经历、居住证网上经历保持一致。

  

9、税单;

  

居住证期间在上海缴纳的所有税单明细。居住证期间税缴纳单位必须与《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工作经历、居住证网上经历保持一致。

  

10、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无犯罪证明2份;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沪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各一份;

  

12、学历和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若有验证报告请提供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第四步、人才中心审核

  

1、人才中心初步审核材料:豫商HR会将审核信息邮件知会您,并通知您在指定时间内领取原件材料。逾期海银HR将不对材料的保管负责。

  

2、审核不通过:豫商HR将反馈您调户审批不通过,材料不予退还。

  

3、审核通过:豫商HR获取落户批复,通知您领取批复。第五步、办理迁户落户手续

  

1、迁户落户手续自行办理。

  

2、完成落户手续后请邮件告知人事部第六步、递交社保材料及社保并帐

  

豫商HR通知调户方为豫商集团员工办理社保及社保并帐等相关事宜。

  

预祝您调户成功!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受理对象主要包括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包括两大类:

  

1、按照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员;

  

2、按照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申领的就业类及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员(不包括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类《上海市居住证》);

  

二、申办依据: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

  

[2009]23号)(以下简称“细则”);

  

三、申领件:

  

(一)概述:

  

申领条件分为基本条件与激励条件两大类。其中基本条件有5条,激励条件有4条。符合申领条件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同时满足5项基本条件;

  

2、同时满足基本条件第

  

3、

  

4、5项及激励条件第1项;

  

3、同时满足基本条件第

  

3、

  

4、5项及激励条件第2项;

  

4、同时满足基本条件第

  

1、

  

2、

  

3、5项及激励条件第3项;

  

5、同时满足基本条件第

  

1、

  

2、

  

3、5项及激励条件第4项;

  

(二)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5项: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累计满7年;

  

?此处《居住证》的累计有效时间应当以《居住证》上记载的有效期为准。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此处特别注意的是两点:

  

1)险种是指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施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对于大量《居住证》的持证人员未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而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情况,目前尚不能进行相关缴费年限的折算,有待进一步政策的出台;

  

2)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如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在持证期间因个人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而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的零纳税申报记录。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需通过本市考核

  

复评;对于外省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需要通过考核复评;

  

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它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包括4项: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基本条件中第(1)、

  

(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重大贡献”是指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目前关于远郊地域的划分尚未明确,有待进一步政策出台。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基本条件中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目前关于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尚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政策出台。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内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三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基本条件中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关于聘用员工的人数目限制究竟是指每年新聘员工的数目还是指每年在册员工的数目,,目前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政策出台。

  

四、申报材料:

  

(一)符合申办基本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地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

  

?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目前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9、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本市落户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13、子女随迁材料: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在中专就读的不属于可以随迁范围。

  

(二)满足相关激励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不受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三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1、单位网上注册(21世纪人才网);

  

2、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人事干部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申报材料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六、迁入户口流程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部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轮侯制度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侯。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此进入下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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