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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落户上海因用人单位无落户资格被拒,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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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刘某经过A公司的面试程序后,双方于2017年4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刘某询问,A公司向刘某表示按往年操作方法,可以协助申办户籍。

  

2017年5月,刘某与A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的方式,就申办材料准备及提交进行了沟通。

  

经过相关申报、审批流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A公司发出了沪学事进(17)第《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然后中心又撤回了该通知,致使刘某未能办理上海户籍。

  

撤回通知的原因:A公司于2016年成功办理了谢某、沈某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直接落户,但不满一年全部因离职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规定A公司不具有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其未能办理上海户籍的损失8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基于A公司表示可协助其申办户籍、与A公司多次沟通户籍办理事宜,足以产生A公司具备申办户籍的资质且将协助其申办户籍的合理信赖。而A公司因2016年所招收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均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其于2017年不具备申办户籍资质,而A公司对其不具有申办户籍资质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然其从未告知刘某上述情况,其行为有违诚信,应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种因素,酌情认定迪畅公司应赔偿刘师50,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招聘条件中对于其单位具备2017年度的可提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的条件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双方最终签订劳动合同,也意味着迪畅公司之要约已获承诺。而公司单位落户资格的丧失为刘某未能成功落户上海的直接原因。在上海市辖区范围内是否具有本市的户籍,在就学、就业、购房资格等等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的。综合考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赔偿50,000元属合理,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A公司与刘某是否就落户上海户籍事项进行过协商、约定;

  

2、A公司对刘某未能落户上海户籍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A公司需支付刘某50,000元。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蓝白评析

  

通过应届生打分渠道落户上海,对所有应届生来说是门槛最低的一个渠道,如果错过了,将来落户上海只能通过居转户、人才引进、留学生落户等,而这些渠道相比应届生落户来说,门槛更高、更难、落户申请跨度时间更长。所以,很多应届毕业生都会将是否能申请落户作为求职找工作中,对用人单位的一个前提要求。下面我们结合上述,来公司对应届生未能落户上海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及如何确定责任的问题。

  

1、A公司是否有协助小刘落户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对申办户籍未签署任何协议,未做任何约定,且非双方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既然A公司对小刘落户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谈何责任?

  

不签约不等于没有合同义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应届毕业生申请上海户籍对大多数非上海生源应届生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有无可落户资质,往往成为应届毕业生选择该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之一。本案中,A公司在招聘宣传中明确介绍“公司拥有可落户的资质”,使得小刘有理由相信其在满足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获取落户上海的资格。这是小刘最终选择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虽然A公司在拟定的劳动合同中,未与小刘就能否成功落户上海户籍作出明示约定,但A公司的招聘条件中对于其单位具备落户资格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双方最终签订劳动合同,也意味着A公司之要约已获承诺。显然,A公司协助小刘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为小刘取得上海户籍是其重要合同义务。

  

2、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在申请落户时,小刘符合落户申请人资格,A公司被取消了落户资质。故A公司丧失落户资格是小刘落户上海失败的直接原因。但A公司认为,上年度曾为员工成功办理了落户,并不清楚落户资格被取消,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既然无过错,谈何赔偿?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是否能如约落户上海,需同时满足申请人资格和用人单位资格合格双重条件。小刘本人符合2017年落户上海的申请人资格,但因A公司前任员工落户不满1年内离职,故被取消了2017的落户资格。故A公司单位落户资格的丧失为刘师未能成功落户上海的直接原因。

  

面前不适用“不知者不怪”。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相关的落户规定及自身的条件是否相符等与其招聘条件息息相关的内容,均应全面了解,并向相对方提供真实的招聘信息。2016年及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当年度落户申请的条件。A公司对于其丧失2017年度申办户籍资质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然由于A公司的原因,向小刘提供了不实的信息,导致其无法落户,A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户籍是否有经济价值?

  

虽然沪籍本身仅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政策,上海户籍在就学、就业、购房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政策优势,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4、A公司是否应赔偿小刘?

  

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选择了一个用人单位就业,即意味着放弃了选择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机会。本案中,原告小刘基于A公司承诺具有落户资质,选择入职A公司,但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其落户目的不能实现,A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前述户籍资格所涵价值的隐性特殊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损失和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依据确有一定的难度。小刘为再次获得落户沪籍资格,报考了某校的博士生,并已被录取。虽然进一步深造对其自身的发展也是更为有利,但不可否认小刘作出此选择也与A公司的过错存在间接的关联。故小刘此后将承担的学费、收入损失等,对于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存在,达到了最低的证明。最终法院综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酌情判决A公司赔偿小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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