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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才可办上海居住证,附办理攻略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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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上海居住证政策已于12月1日正式颁布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哪些调整?如何办理?对积分、落户有何影响?

  

详见下文↓

  

政策内容如何调整?

  

如何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共35条,其中对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申办条件及申办流程、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和2013年居住证政策相比,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整体未做大的改动,持有《上海居住证》可以享受的服务便利等都有明确规定

  

居住证政策实施至今,已累计发放居住证380多万人次。

  

原申办上海居住证未对外来人口住宿登记做出明确要求,新规定指出,新申办上海居住证需要先进行居住登记满半年,才可申办上海居住证。

  

《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之一。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如何办理居住登记?

  

一、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供住所证明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由上面材料可见,原来的寄宿证明已经取消。

  

二、办理居住登记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备注: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三、居住登记信息变更: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何办理居住证?

  

一、申领居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居住登记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

  

二、受理居住证申请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办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居住证制作签发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比对完成核定。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申领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备注: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四、居住证领取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居住证常见情况处理

  

一、居住证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二、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证件丢失的,可以同时办理挂失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换领、补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系统中提出制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

  

三、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居住登记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备注: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管理办法》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证人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补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等便利。

  

居住证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关乎孩子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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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本市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此次修订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拟定和调整)之规定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到期后存在调整的可能。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来源:上海发布)左边鲁申君右边综合整理,左边微信号右边:,转载请注明来源左边公众号右边:左边luohushanghai右边

  

对于居住证积分来说,早申请,早落定,条件不变,默认积分达标。

  

通过学历积分达标,积分续办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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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转户有何影响?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转办常住户口)之规定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居转户政策已经延长到2019年12月31号。

  

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精神,本市对原有《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细则》作为配套政策也需作相应修订。

  

  

二、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对境内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事项,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有效期限、居住登记信息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细化。

  

(二)简化了申领居住证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删除了《寄宿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由原来的22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四)增加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的规定。

  

(五)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可以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

  

(六)增加了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三、持证人居住地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四、《上海市居住证》如何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五、《上海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签注会有什么影响?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哪些情况下《上海市居住证》要被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证》,《居住证》功能失效: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七、持有的原《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怎么办?

  

《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细则》施行后,原《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办,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内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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