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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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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3〕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期止:2015年6月30日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2、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3、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4、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5、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43周岁以内30分。

  

持证人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无学位,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中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二级,例如管理咨询师,中级会计,中级经济师,中级工程师等相当于国家二级职称,积100分

  

高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一级,例如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一级建造师等,积140分

  

职称和学历,选其中一项分值高的进行积分,不叠加。

  

社保每交满一年,积3分,如按照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80%缴纳,最高10分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如学历专业与岗位一致,且属于上海市紧缺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加30分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左边加分右边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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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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