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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按期毕业授位注意事项

栏目:上海居转户资讯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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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分流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于2015年11月制定印发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将相关注意事项予以说明,请广大博士研究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按期毕业和授位。

  

一、最长学习年限注意事项

  

1.最长学习年限

  

(1)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2)硕博连读从硕士入学时间开始计算)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3)直接攻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2.毕业、结业、肄业

  

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授予学位者,必须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

  

(1)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但符合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答辩,毕业后2年内总年限不超过8年)达到条件可申请学位答辩;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毕业,只能以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结业证和肄业证不换发毕业证书。

  

3.休学

  

休学(创业除外)计入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学习年限相应顺延。二、毕业答辩注意事项

  

1.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毕业答辩首先必须满足相关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具体参见附件中关于毕业答辩研究成果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2.答辩申请

  

(1)毕业答辩必须送审毕业论文(撰写要求参照学位论文),送审方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2)毕业答辩申请在各学院办理,申请时间和学位答辩时间一致;

  

(3)毕业答辩通过后由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三、其他相关说明

  

1.2005~2008级博士研究生的学籍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请2009级及以后的博士研究生及时了解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申请毕业或授位。

  

2.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进行毕业或学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清理

  

附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

  

研究生院

  

2016年2月28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分流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授予学位者,必须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毕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

  

我校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硕博连读(从硕士入学时间开始计算)和直接攻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额定学分,成绩合格,满足毕业基本要求,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如果满足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可在毕业后2年内(总年限不超过8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1.在SCI收录期刊或A类会议上发表(录用)学术论文1篇;

  

2.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录用)学术论文2篇;

  

3.在《参考目录》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录用)学术论文1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本人排名前3)1项;

  

(2)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本人排名前3)1项;

  

(3)通过“验收”或“鉴定”国家级科研项目(本人排名前3)1项。

  

上述列入统计范围的研究成果须与毕业论文相关且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只以1篇计入统计数;列入统计范围的发明专利、获奖和项目必须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申请单位;A类会议参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

  

(三)答辩程序

  

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课程学分以及发表学术论文达到毕业要求并且完成毕业论文(工作量、字数等参照学位论文要求)撰写工作后,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1.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致)到各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按照毕业论文答辩相关要求审核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各学院负责组织毕业论文送审工作。毕业论文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送审方式(明审或盲审)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3.专家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学院并且通过后,申请人员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毕业答辩审批书》,经学院院长签字审批后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4.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负责人或其指导教师负责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相关学科专家(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同时指定1名答辩秘书,博士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必须列席参加答辩,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毕业论文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否则视为没有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决议时,同时要作出是否同意博士研究生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的决议。第二次毕业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同时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5.毕业论文答辩完毕后,申请人员将毕业答辩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院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送毕业名单,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额定学分,成绩合格,满足毕业基本要求,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满足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成果基本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三)答辩程序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课程学分等达到毕业要求并且完成毕业论文(工作量、字数等参照学位论文要求)撰写工作后,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1.申请人员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毕业答辩审批书》,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致)到学院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各学院按照毕业论文答辩相关要求审核申请材料。

  

2.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审核通过后,各学院负责组织毕业论文送审工作。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3.专家评审意见返回学院并且全部同意毕业答辩后,由学院负责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4.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硕士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必须列席参加答辩,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5.毕业论文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否则视为没有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决议时,同时要作出是否同意硕士研究生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的决议。第二次毕业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同时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6.毕业论文答辩完毕后,申请人员将毕业答辩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院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送毕业名单,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结业与肄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额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仅修满额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准予肄业并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已结业和肄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休学(创业除外)计入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学习年限相应顺延。

  

第十条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者,学校不予颁发任何证书。

  

第十一条毕业、结业和肄业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研究生院关于授位、毕业、结业和肄业等管理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4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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