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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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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招生

  

一、招生计划

  

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招生指标的预分配方案;正式指标确认后,由培养单位分配到学科(专业)。

  

二、报考方式

  

分为普通招考、申请审核和硕博连读三种方式。

  

(一)普通招考报名条件

  

1.获得硕士学位人员。

  

2.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最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3.同等学力考生。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六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EI、CSCD、CSSCI发表论文或主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二)申请审核制申请条件

  

1.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最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2.TOEFL≥70分或IELTS≥5.5分或PETS5≥60分或CET6≥425分或有一年及以上留学经历。

  

3.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突出的科研培养潜力。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

  

(三)硕博连读申请条件

  

1.取得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到转入博士学籍时硕士阶段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

  

2.完成所在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且成绩优良。

  

3.申请的博士学科原则上与在读硕士学科属相同或相近一级学科。

  

4.在SCI、SSCI、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考试

  

(一)初试

  

1.普通招考的考生按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笔试。

  

2.申请审核制和硕博连读方式的考生免初试。

  

(二)复试

  

1.复试资格

  

(1)符合学校划定初试成绩要求的普通招考考生。

  

各培养单位原则上以不低于招生指标的120%划定分数线,报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公布。

  

(2)通过审核的申请审核制和硕博连读考生。

  

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科专业背景、研究能力以及培养潜力等进行审查、评估和推荐。

  

2.复试环节

  

复试分为导师面试与培养单位面试两个环节。

  

(1)导师面试导师应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复试名单,在各培养单位面试前采取适当方式对考生进行单独面试,并将面试意见及排序名单提交培养单位面试小组。

  

(2)培养单位面试面试小组一般由5或7人组成,导师原则上应参加面试小组;面试着重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面试之后应及时给出面试成绩。

  

3.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2~3门专业基础课程,加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四、录取

  

(一)普通招考考生初试成绩仅作为进入复试的依据与条件。

  

(二)复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三)导师可从复试合格的考生中,择优推荐拟录人选。

  

(四)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培养单位根据考生复试成绩、导师推荐和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公示。

  

(六)全校通过申请审核制和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生数量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60%;超过60%的须报学校审批。

  

(七)原则上不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

  

五、其他

  

(一)申请审核制和硕博连读的考生,申请和复试时间为每年12月份;普通招考初试和复试时间为每年4月份。

  

(二)申请审核制招生仅限入选学校双支计划第三及以上层次或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导师。

  

第二部分培养管理

  

一、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同时递交人事档案,否则视为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即有固定收入者。

  

2.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入学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期满后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1.学制为3年。

  

2.最长修业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原则上不能超过6年。

  

(三)学籍管理

  

1.学期注册

  

在读期间,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研究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2.学籍异动

  

确因特殊情况,允许研究生在读期间进行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导师等。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批。

  

(四)档案管理

  

1.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管理。在读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将人事档案调离学校者,须提供调档函。凡档案调离者,在校期间的待遇则按有定向培养(具有固定收入者)对待。

  

2.毕业博士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档案邮寄到其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则邮寄回原籍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重要培养环节、毕业和授位要求等内容。

  

2.培养方案由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制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须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对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计划、学位论文方向(或内容)与具体安排等做出规定或说明。研究生应在导师(组)指导下,于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其培养计划,由培养单位备案保存。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须经导师同意后修订。课程学习计划由研究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登录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提交,经导师审核后生效,作为研究生院教学安排的依据。

  

三、课程管理

  

(一)课程开设

  

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二)教学运行

  

1.研究生课程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每学期期末研究生院结合学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生成下一学期教学计划,落实公共课程的教学安排;培养单位负责落实专业课的教学安排。

  

2.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的,须报研究生院审批,但调课总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

  

3.研究生院组织教学督查小组,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督查,并以简报形式公布督查结果。

  

(三)课程学习

  

1.实行学分制,具体学分要求按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执行。

  

2.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选课、退课及补选课。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英语免修免考:

  

(1)入学统考英语成绩70分及以上者;

  

(2)申请审核制博士生和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的英语课程成绩80分及以上者;

  

(3)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攻读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

  

(4)英语水平考试成绩CET6≥500、GRE≥1300、GMAT≥700、IELTS≥6、TOEFL≥100或PETS-5合格者。

  

获准免修免考者,英语课程成绩统一按85分记。

  

4.研究生原则上在校内参加课程学习。确需在校外听课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研究生在外校听课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外出听课者,研究生院一律不予承认其成绩。

  

(四)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

  

2.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若需中断某课程学习者,须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3.对旷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记“0分”或“缺考”,可随下一年级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补考:

  

(1)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成绩为“缓考”者。

  

5.补考在每学期初进行,补考不合格或缺考者,可随下一年级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五)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各学科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方能获得学分。所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2.校外参加课程学习者,课程成绩单应加盖相应单位研究生院(部、处)公章,并附上考卷。经研究生院审查达到我校同类研究生课程水平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需要成绩证明者,可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成绩管理”栏目打印成绩单,由院所加盖成绩专用章。

  

四、中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品德作风、学习态度、组织纪律。

  

2.学术道德、综合知识、业务能力。

  

(二)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后半期至第三学期前半期进行。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1.研究生须填写中期考核表,完成自评总结、综合知识考核(可采取考试或现场问答的方式)。

  

2.考核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并公开进行。

  

3.考核小组通过对研究生综合知识与技能的考核,结合审阅材料等了解其全面情况,做出中期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4.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开题报告环节。不合格者一般应在半年后重新进行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可终止培养,取消学籍。

  

五、开题报告

  

(一)开题内容

  

1.选题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动态。

  

2.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技术路线和研究设计(或方法)。

  

4.创新点和预期创造性成果。

  

5.研究计划、工作准备情况、保障措施和经费预算及来源。

  

6.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7.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目录。

  

(二)开题时间

  

原则上应在中期考核合格后,第三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

  

(三)开题程序及有关要求

  

1.研究生本人填写开题报告申请表。

  

2.开题报告评审会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进行。

  

3.开题报告评审通过后,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尽快完成开题报告的修订,并将开题报告和评议表交培养单位存档。从开题报告通过到申请论文答辩,至少应保证一年的研究时间。

  

4.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须修改、补充后重新开题。对三次开题仍未获通过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可终止培养,取消学籍。

  

六、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及国内联合培养

  

(一)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攻读博士研究生项目,按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和选拔程序执行,一般秋季学期启动。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必须制定详细联合培养方案,研究内容必须与博士学位论文相符,并经国内外导师签字确认。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在我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完成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等重要培养环节后,方可派出。

  

(二)国内联合培养

  

1.联合培养单位原则上应有国家一流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培养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或技术培训,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派出前应办理审批手续,由导师申请,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所需经费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承担。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在我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

  

3.导师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维护学校权益前提下,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约定双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部分教育收费与奖助

  

一、教育收费

  

管理类9000元/年,其他元/年。

  

二、奖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元,按月发放。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成绩特别显著,发展潜力特别突出。

  

2.奖励标准

  

每生元。

  

3.评审办法

  

学校按国家下达指标的150%确定推荐名额并分配到各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等额推荐参评人选,学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重点突出学术论文、获奖成果、授权专利、新品种、新产品等创新性成果。每年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

  

每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一般应在毕业年级申请。

  

(三)国家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4800~7200元(见表)。

  

3.评审办法

  

学校下达指标,各培养单位评审,研究生院备案。每年评审一次,按月发放。

  

(四)学校奖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在校学习的无固定收入的博士研究生。

  

2.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4000~6000元(见表)。

  

3.评审办法

  

学校下达指标,各培养单位评审,研究生院备案。每年评审一次,按月发放。

  

(五)导师奖助学金

  

1.导师助学金

  

在校学习的无固定收入的博士研究生,最低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800元。

  

2.导师奖学金

  

鼓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业表现和科研实绩,发放导师奖学金。

  

奖助学金标准及资金来源

  

单位:元/年

  

一等

  

14

  

  

7200

  

6000

  

4800

  

  

二等

  

21

  

  

6000

  

5000

  

4800

  

  

三等

  

35

  

  

4800

  

4000

  

4800

  

  

四等

  

30

  

  

/

  

4000

  

4800

  

  

注:1.本表不含国家奖学金、导师奖学金;

  

2.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

  

(六)特困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

  

2.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每年资助人数不超过30名。

  

3.评定办法

  

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培养单位评审,研究生院备案,主管校长批准。每年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

  

(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

  

1.评选范围和名额

  

(1)评选范围:上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2)评选名额:每年不超过10篇。

  

2.申报条件

  

(1)论文选题属本学科前沿或热点问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创新性突出;

  

(2)自然科学类发表本学科公认的SCI期刊收录论文至少3篇,或影响因子3.0及以上SCI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发表本学科公认的SSCI论文(或SCI收录期刊论文影响因子1.0及以上)至少1篇及本学科公认的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本学科公认的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学术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3.评选程序

  

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推荐,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4.每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6000元。

  

(八)高水平学术成果奖励

  

学校和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水平论文和学术成果进行适当奖励。

  

(九)优秀个人奖励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1)奖励对象

  

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研究生。

  

(2)基本要求

  

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纪律处分,各科成绩合格。

  

(3)奖励标准

  

每生奖励500元。

  

(4)评审办法

  

学校下达指标,个人申请或班主任推荐,各培养单位审核评选,学校审定表彰。

  

2.优秀毕业研究生

  

(1)奖励对象

  

应届毕业研究生。

  

(2)基本要求

  

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纪律处分,各科成绩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助学金;

  

②曾获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

  

③曾获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特别嘉奖。

  

(3)奖励标准

  

优秀毕业研究生每生奖励500元,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每生追加奖励300元。

  

(4)评审办法

  

学校下达指标,个人申请或班主任推荐,各培养单位审核评选,学校审定。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评选产生。

  

第四部分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毕业

  

(一)基本要求

  

取得学籍三年及以上,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毕业。

  

(二)申请程序

  

1.满足毕业基本要求者,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2.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对答辩申请者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3.答辩申请通过者准予进入下一个毕业程序。

  

(三)学位论文要求

  

1.基本要求

  

符合各学科制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位标准》的相关要求。

  

2.复写率检测

  

(1)学位论文复写率检测分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检测对象为申请答辩的所有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检测范围包括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和参考文献,检测结果低于15%的为合格。

  

(2)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检测时间为提交送审论文的前一周,检测比例为100%。学位论文答辩后检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3.论文评审

  

(1)学位论文满足本学科基本要求,且复写率检测合格。

  

(2)每位博士研究生需送审学位论文3份,由研究生院双盲送审。

  

(3)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若2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只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四)论文答辩

  

1.答辩程序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包括预答辩和正式答辩两部分。

  

(1)预答辩在正式答辩前进行,由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专家组须由本学科3名及以上校内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专家组须全面审核预答辩论文和演讲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并做出是否同意正式答辩的决议。预答辩结果为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预答辩结果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进入正式答辩。

  

(2)正式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宣读分委员会资格审查意见(包括预答辩情况)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原则上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

  

(3)正式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主要程序为:

  

①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40~50分钟;

  

②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者提问,答辩人回答;

  

③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决议;

  

④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

  

(4)每位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得低于90分钟,全天安排不得超过6位。

  

2.答辩决议

  

(1)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分别做出决议;经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者,方能通过。

  

(2)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可做出在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五)毕业证书

  

完成以上所有程序准予毕业,办理毕业离校手续,颁发毕业证书。

  

(六)毕业派遣

  

按国家文件规定,毕业派遣统一使用《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二、结业

  

(一)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结业研究生,可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三、肄业

  

(一)学习满一年,且所有已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因故(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者,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中断学习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部分学位授予

  

一、授位对象

  

(一)应届毕业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其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二)往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两年内的博士毕业生。

  

二、授位条件

  

(一)学术论文

  

正式发表符合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且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并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四川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1.普通招考及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

  

在本学科公认的SC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2.硕博连读研究生

  

(一)在本学科公认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1.0及以上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0.5及以上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

  

(二)其他成果认定

  

1.获得下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且四川农业大学为成果主持单位(国家级奖可为合作单位之一)者,可视为发表学术论文:

  

(1)获国家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励证书,计为3篇本学科公认的影响因子2.0的SCI、SSCI收录期刊论文。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一等奖证书,计为2篇本学科公认的影响因子2.0的SCI、SSCI收录期刊论文;二等奖计为1篇本学科公认的影响因子2.0的SCI、SSCI收录期刊论文或3篇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三等奖计为2篇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

  

(3)获新品种、新产品、新兽药证书(排名前5位),国家级审定计为2篇本学科公认的影响因子1.0的SCI、SSCI收录期刊论文;省级审定计为2篇本学科公认的EI、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

  

2.为鼓励多名研究生累计成果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经师生共同申请并承诺两年内达到下列要求之一,可视作达到授位条件:

  

(1)一名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3.0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2.0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

  

(2)两名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5.0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3.0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两名博士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

  

(3)三名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达到8.0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达到5.0的学术论文1篇;三名博士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

  

3.对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自然科学类在SCI影响因子3.0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在SSCI、SCI影响因子1.5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4.对人文社科类CSCD、CSSCI、AHCI收录期刊,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特殊情况下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5.对SCI影响因子3.0~5.0学术期刊(排名前两位)或SCI影响因子5.0以上学术期刊(排名前三位),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以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之一的,可视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

  

6.国际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所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并以研究生为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四川农业大学至少为第二署名单位。

  

(三)各培养单位可制定高于以上要求的授位条件,报学校批准。

  

三、学位评定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议的1/2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3.在特殊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对修读五年及以上,确因客观原因学术论文发表未达到授位要求,而其他均达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按程序讨论其授位决定。

  

四、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博士学位者,准予授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有关规定与上级最新文件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川农业大学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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