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单证博士】-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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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大前提: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本条是指申请学位时需要硕士学位满五年,不是指入学时)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第二部分的所有条款项才能够向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部分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所申请院校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专家推荐表。
二、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如果硕士是同等学力硕士毕业,只需要提供硕士学位证】
(二)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原件,复印件各2份),
(三)申请人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各2份),
(四)申请人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注明获奖情况,2份),
(五)《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报名表》(原件,复印件1份),
(六)《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单位审查表》(原件,复印件1份),
(七)《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两位专家出具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需要加试的申请人提交由教务处出具的加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1份),
(九)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5本
【以上材料,建议多准备几份,以备不时之需】
第四部分资格审查
一、学位办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系。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位专家(不含导师及推荐人)对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科研成果和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报送学位办。
三、学位办将资格审查的终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课程考试
一、申请人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按申请学校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考试均采取现场笔试方式,要有成绩卡。
以上考试由学位办统一组织,研究生院相关教研室、教学研究部及申请系(导师及推荐人回避)负责命题及判卷。
第六部分学位论文写作
一、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应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完成的、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能够表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一般10万字左右,符合申请学校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要求。
二、学位办有权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参加至少3个月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部分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匿名方式进行,由学位办组织。
二、申请人须将已做匿名处理的规定数量的学位论文交到学位办。
三、学位办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和题目,聘请5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专家评阅,其中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3人。
外单位专家,是指申请博士学位院校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
四、学位办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评阅材料(论文、评阅书等),评阅时间不少于3个月。评阅专家应在认真审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
五、指导教师须为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
六、答辩会前半月,学位办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并尽快通知申请系。评阅意见中至少4位评阅专家为“同意答辩”方可举行答辩。
第八部分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1年内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其成员一般应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但导师、推荐人不能出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7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4人,主席应有博导资格。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在答辩前报学位办备案。
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对申请人保密。
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三、答辩会前1个月,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答辩委员送交聘书及答辩材料。答辩委员应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在答辩会上作出评述和提问,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四、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公告答辩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依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进行。导师可列席答辩会并介绍相关情况,但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须回避。
五、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主席首先宣读评阅专家及导师的评阅意见;综合评价学位论文和答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
获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根据所申请院校学位论文等级评定暂行规定确定学位论文的等级。
对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情况,如获答辩委员1/2以上同意作补答辩(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票以当然同意补答辩票论),可作出申请人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申请补答辩1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充分商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在“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上签字。
六、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作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第九部分学位评定
一、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①师生签字的学位论文3本,②《报送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1份,③《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1份。同时,向申请学位所在院校的研究生院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议;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全面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议。
四、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个别有争议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定;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定。
五、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统一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部分其它
如发现并证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审定,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相关学位材料在个人档案和所申请博士学位院校的研究生院档案室保存,考试试卷在学位办至少保存5年。
三、博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可补办,经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博士学位证明。
四、申请人须交纳有关费用。食宿及往返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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